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税政策

鎖定
通知自發文次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税政策的通知》(財税〔2009〕157號)同時廢止。
中文名
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税政策
類    別
政府政策
頒佈部門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
頒佈時間
2011年01月27日

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税政策政策簡介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發出通知,為了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經國務院批准,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税政策調整如下:
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税;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税;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税。

個人住房轉讓營業税政策政策內容

一、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徵收營業税;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徵收營業税;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營業税。
二、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標準、辦理免税的具體程序、購買房屋的時間、開具發票、差額徵税扣除憑證、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行為及其他相關税收管理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國家税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税收管理的通知》(國税發〔2005〕89號)和《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地產税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5〕17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