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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主體

鎖定
個人主體,權利主體種類之一,又稱為“自然人”,它的權利能力是以人的存在為前提的。
中文名
個人主體
別    名
自然人
屬    性
法學術語
公民是個人主體中最基本的佔絕對優勢的種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既是憲法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承擔者,又是各部門法規定的具體權利和義務的體現者,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平等的、廣泛的權利、自由和基本的義務。而且公民可以和其它公民、社會組織、國家機關以及國家之間發生多種形式的法律關係,某些重要的法律關係,如政治權利,選舉權、被選舉權等,非中國公民和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參加。除此之外,個人主體還包括居住在中國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他們也可以成為中國某些法律關係的主體,由中國法律及中國同各國簽定的國際條約規定他們能夠參加哪些法律關係以及權利能力範圍的大小。另外,中國民法通則規定,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和個人合夥也歸在個人主體的範圍內,但它們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規定與個人主體不同,而類似於法人。 [1] 
參考資料
  • 1.    孫國華主編.中華法學大辭典 法理學卷[M]:中國檢察出版社,1997.03:第18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