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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

鎖定
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是1985年9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1985年10月15日商業部、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物資局發佈,1986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29條。第一章總則,規定了倉儲保管合同概念、細則適用範圍。第二章倉儲保管合同的訂立。規定了合同訂立的原則、程序與主要條款。第三章貨物入庫。對貨物入庫計劃及執行以及入庫交接作了規定。第四章貨物驗收。對保管方的驗收項目、方式、責任、驗收期限等作了規定。 [1] 
中文名
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
頒佈時間
1985年10月15日
實施時間
1986年1月1日
發佈單位
商業部、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物資局
第五章貨物保管。對保管方和存貨方的責任作了規定。第六章貨物包裝。對貨物由誰包裝、包裝的標準、包裝毀損責任作了規定。第七章貨物出庫。規定了貨物出庫原則,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數量、地點等交貨的責任劃分等。第八章違約責任。對違約行為及責任形式作了規定。第九章附則。規定合同糾紛解決程序等。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