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
鎖定
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是1985年9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1985年10月15日商業部、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物資局發佈,1986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29條。第一章總則,規定了倉儲保管合同概念、細則適用範圍。第二章倉儲保管合同的訂立。規定了合同訂立的原則、程序與主要條款。第三章貨物入庫。對貨物入庫計劃及執行以及入庫交接作了規定。第四章貨物驗收。對保管方的驗收項目、方式、責任、驗收期限等作了規定。
[1]
- 中文名
- 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
- 頒佈時間
- 1985年10月15日
- 實施時間
- 1986年1月1日
- 發佈單位
- 商業部、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物資局
第五章貨物保管。對保管方和存貨方的責任作了規定。第六章貨物包裝。對貨物由誰包裝、包裝的標準、包裝毀損責任作了規定。第七章貨物出庫。規定了貨物出庫原則,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數量、地點等交貨的責任劃分等。第八章違約責任。對違約行為及責任形式作了規定。第九章附則。規定合同糾紛解決程序等。
- 詞條統計
-
- 瀏覽次數:次
- 編輯次數:4次歷史版本
- 最近更新: 秋水迷蒙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