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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法律館
鎖定
- 中文名
- 修訂法律館
- 初建時間
- 1902年
- 性 質
- 修訂法律的機構
修訂法律館清末修訂法律館
據《清史稿·刑法志》記載,在八國聯軍入侵北京後不久,即有“條陳時事者,頗稍稍義及刑律”。1901年,慈禧下詔變法、行新政,改革法制正是清末新政的內容之一。為適應“新政”需要,清廷在立憲活動的同時,着手對舊律進行大規模變通改訂。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直隸總督袁世凱、兩江總督劉坤一、湖廣總督張之洞聯名會保刑部左侍郎沈家本、出使美國大臣伍廷芳主持修訂法律。該保奏得到朝廷首肯,隨即發佈了“修訂法律、改進司法諭”:“現在通商交涉事益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將一切現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參酌各國法律,悉心考訂,妥為擬議,務期中外通告,有裨治理。”
[1]
1902年5月13日,又頒佈了修訂法律的上諭,隨即設立了專門機關——修訂法律館。1904年,作為法律起草機關的修訂法律館正式辦公,並在以後的一段時間裏,先後譯出了德、日、俄、法等國的若干刑法、刑事訴訟法和法院組織法,進行了舊法的修改工作。
[2]
1907年,清政府又規定,凡如民法、商法、刑法、訴訟法等“包含一切關涉全國之事”的“法典”,由修訂法律館草擬,而“為一事或一地方而設”的“單行法”,則“由各該管衙門擬具草案”。鑑於伍廷芳已改任商部侍郎,清政府重新任命了沈家本、俞廉三及英瑞等三人為修訂法律大臣。修訂法律館又加整頓,制定了“辦事章程”,規定在修訂法律大臣之下,設提調二人;全館分二科三處,各置總纂、纂修、協修、調查員以及總辦、委員等;該館的職掌,一是擬訂奉旨交議的各項法律,二是擬定各項法典草案,三是刪訂舊有律例及編纂各項章程。
[3]
修訂法律館民國修訂法律館
北洋政府曾設立法典編纂會,專司編纂民法、刑法、商法、訴訟法等。1914年,該會更名為法律編查館,1918年,又改稱修訂法律館。
[4]
民國時期著名的法學家羅文幹就曾於1918年7月任過修訂法律館副總裁。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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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清現行刑律 .中華百科全局[引用日期2012-10-25]
- 2. 葉孝信.中國法制史.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89年:283-284
- 3. 葉孝信.中國法制史.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89年:284
- 4. 葉孝信.中國法制史.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89年: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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