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修武縣公安局

鎖定
修武縣公安局屬縣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建制。現有幹部職工353人,下設1個公安分局和23個科、所、隊、室。
中文名
修武縣公安局
屬    性
政府部門
地    址
河南省焦作市修武縣
人    員
353人

修武縣公安局單位簡介

分別是:雲台山公安分局、辦公室、指揮中心、政治處、紀律檢查委員會、行政財務科、法制室、控告申訴科、警務督察大隊、刑事偵查大隊、交通警察大隊、巡邏警察大隊、經濟犯罪偵察大隊、治安管理大隊、國內安全保衞大隊、公共信息網絡安全監察大隊、監所管理大隊、城關派出所、方莊派出所、郇封派出所、高村派出所、五里源派出所、西村派出所、周莊派出所。其中雲台分局下設三個派出所:紅石峽派出所、百家巖派出所、青龍峽派出所。 [1] 

修武縣公安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認真執行省廳、市局下達的有關規定和部署;
(二)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全縣政治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
(三)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協調處置重大案件、事故和騷亂;負責對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
(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
(五)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
(七)警衞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衞重要場所和設施;
(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九)管理户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國外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
(十)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打擊公路上的車匪路霸;負責機動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
(十一)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法制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
(十三)對被判處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和監外執行的罪犯執行刑罰,對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罪犯實行監督、考察;
(十四)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
(十五)知道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衞工作,指導治安保衞委員會等羣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十七)完成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1] 

修武縣公安局內設科室

(一)辦公室
掌握全縣公安工作情況,負責制定全局性工作方案,組織協調各科室工作,做好上傳下達;起草重要文件,負責重要會議和會務和重大事項的組織協調、督察督辦工作;負責公安統計、機要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保密工作;負責文秘、文印和檔案管理工作;承擔文電收發運轉和上報下發文件的審核工作;負責局機關的接待,保證通訊暢通;管理車聊和日常接洽事務。
(二)政治處
負責縣公安機關隊伍建設和民警的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認識管理工作;負責協管幹部考核工作並提出任免、交流意見;辦理授銜、晉銜事宜;負責對民警進行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羣工作;負責全縣公安宣傳、工青婦、計劃生育和離退休老幹部的管理工作。
(三)行政財務科
擬定縣公安裝備、被裝配備標準;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經費預、決算和國有資產;申報、分配、管理公安業務經費及其他專項撥款。
(四)法制室
負責對全局各類案件的審核把關;負責複議、應訴工作;提供法律諮詢,搞好內部執法監督;審核經濟案件的立案,參與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的研究工作;開展公安法制教育、宣傳及法律、業務知識培訓、考核。
(五)控告申訴科
負責接待羣眾來信來訪工作,督促羣眾上訪案(信)件的查處工作,直接查處《公安部控伸條例》規定的羣眾控告案件。
(六)治安管理大隊
負責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負責管理特種行業和公共複雜場所;負責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和邊境證事務,負責指導派出所的治安方案、治安案事件查處和基礎建設等業務工作,負責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證等户籍工作。
(七)刑事偵查大隊
掌握研究全縣刑事犯罪情況和經濟犯罪動態,擬定預防、打擊對策;組織偵破全縣範圍內發生的重特大刑事案件;負責協助上級刑偵部門偵破跨區域重特大刑事案件;組織嚴打鬥爭,負責刑事技術和情報資料收集工作。
(八)交通警察大隊
負責全縣城鄉道路交通管理與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維護交通秩序,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負責機動車入户、審驗和駕駛員的培訓、辦理證件等;負責對非機動車的入户、審驗、銷售、停放、報廢等進行系統管理。
(九)巡邏警察大隊
負責維護全縣治安秩序,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受理和處置公民求助的報警,參加突發案事件、災害事故的處理。
(十)監所管理大隊
負責對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未決犯和部分不需投勞的已決犯進行教育、管理,確保監所安全和訴訟活動的進行;負責對行政、治安拘留人員進行教育、管理,確保安全。
(十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
掌握經濟犯罪的動態,分析、研究經濟犯罪情況,擬定預防、打擊對策;負責對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辦理重、特大經濟案件;承辦上級交辦的案件。
(十二)警務督察大隊
組織實施警務督察工作。
(十三)派出所
負責維護轄區的社會治安秩序,指導治保會等羣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管理户口、身份證;查處治安案件事件;偵破一般刑事案件;完成上級機關及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