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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制度

鎖定
信訪制度,是指公民個人或羣體以書信、電子郵件走訪、電話、傳真等參與形式與國家的政黨、政府、社團、人大、司法、政協、社區、企事業單位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或人員接觸,以反映情況,表達自身意見,籲請解決問題,有關信訪工作機構或人員採用一定的方式進行處理的一種制度。
信訪制度由古代的直訴制度演變而來。 [1]  2013年,中國信訪制度正在進行重大變革,即國家對各省市不再搞全國範圍的信訪排名、通報,有關部門確立了“把矛盾化解在當地”的新思路。 [2]  2014年2月,中央要求實行網上受理信訪制度,增強辦理透明度。
中文名
信訪制度
外文名
petitioning system
提出時間
2013年
適用領域
法學
應用學科
適用領域範圍法學

信訪制度歷史資料

在我們今天發生的信訪中還能看到古代直訴制度的遺蹟。更有學者認為,今日信訪制度是從古代的信訪制度———直訴制度演變而來。 [1] 

信訪制度特點介紹

①主體的多方性,包括:被信訪人、信訪受理人、信訪人。
②內容的複雜性,信訪內容涉及面寬,除信訪人反映的土地、腐敗、城建、勞動人事、民政、政法等問題外,凡是生活中發生的涉及政治權力運行和政府職能行使的問題都可以信訪。由於信訪內容涉及多方利益和廣泛的社會關係,從而形成了信訪制度內容的複雜性。
③形式的靈活性,除了傳統的書信和走訪形式以外,信訪的基本形式也在不斷增多,電子郵件、傳真、電話等都可以作為信訪的形式。隨着互聯網技術和政府辦公網信息化建設,信訪的渠道在不斷增多,通過部門領導公佈的微博、QQ等信息化手段來反映問題,可以做到信訪足不出户。
④運行的程序性,信訪制度運行的程序是指信訪的方式、步驟、路徑。程序性是指這些方式、步驟、路徑由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所規定,具有相對確定性,而不能是一種無序的狀態。信訪案件的受理、轉辦審批、回覆期限、督辦審查、答覆上訪人的方式方法等均有相應的規定,各信訪部門之間的職責劃分、案件的終結也有相應的規定。信訪講求程序性就是要以最小的運行成本換取最大的成效。

信訪制度功能

①民主性和政治性
信訪制度我國國情的具體體現之一,人民羣眾通過信訪渠道來反映自己的要求和意見,也是法律所賦予權利之一,也是社會主義民主的具體體現,也是人民意志的表達,同時信訪制度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下的民主。尤其是國家法律體系不健全的情況下,國家更應該注重人民通過信訪來表達自己的意見,也是普通老百姓參與政治的一種方式。
②維權性和補救性
在社會安定,人民生活安定的情況下,信訪是人民羣眾迫不得已的選擇,也是人民羣眾權益受到損害和遭遇不公待遇等情況下,尋求維權和補救的手段。通過信訪這種方式,損害的利益和不公待遇得到恢復或有效處理,因此可以説信訪具有維權性和補救性。
③監督性
監督是對某一特定事項或過程進行監視﹑督促和管理過程,來達到預定的目標,信訪正是通過這種方式來達到監督效果。人民羣眾的申訴和控訴情況反映到國家信訪部門,信訪部門受理後,來把情況反饋給相應部門,對相應的機關施壓,起到督促作用。

信訪制度發展階段

中國現代信訪制度的建立已有五十多年的歷史,並逐漸呈現出法制化的趨勢。主要經歷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新中國成立至20世紀70年代末)
新中國成立後,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注重傾聽民聲民願,把信訪看成是黨和政府加強與人民聯繫的一種方法,這一時期是信訪制度的雛形時期,其主要內容:
1951年6月當時的政務院頒佈了《關於處理人民來信和接見人民工作的決定》,這也是新中國成立後的一份關於信訪工作的文件,文件中明確強調,各級政府應為人民羣眾做主,要密切聯繫羣眾,全心全意服務,做好與人民相關的事情,鼓勵人民羣眾積極監督政府的工作和相關工作人員,積極反映情況。1957年11月國務院又頒佈的《國務院關於加強處理人民來信和接待人民來訪工作的指示》指出各級領導要親自接待、閲批人民來信來訪制度。
第二階段(改革開放至90年代初)
《黨政機關信訪工作暫行條例(草案)》的制定開創了信訪制度新時期,隨着國家改革開放後,“文革”遺留問題被突擊性解決,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逐漸恢復正常,針對這一情況,1982年2月國家及時召開了第三次全國信訪工作會議,通過了《黨政機關信訪工作暫行條例(草案)》和《當前信訪工作的形勢和今後的任務》,這也標誌着我國信訪制度逐漸走上了正規化道路,進入了一個新的時期。《條例(草案)》共六章二十一條,為信訪機構設置、信訪工作人員的配置、辦理信訪事項的原則和方法提供了依據,省市級以下(包括省市級)黨委和政府可以聯合設立信訪工作機構,也可以分別設立信訪工作機構,各大部委及縣級企事業單位可以設立信訪工作機構,或配備專職信訪幹部”。《條例(草案)》還規定信訪工作要遵循“分工負責、歸口辦理、件件有着落、有結果”的原則,對於涉及到幾個部門、情況又比較複雜的信訪問題,應由黨委或政府負責同志組織有關單位聯合辦理。處理意見不統一的,原則上由黨委和政府出面主持,會商辦理,並設立了國務院辦公廳信訪局。
第三階段(20世紀90年代- )
為了適應新信訪形勢的需要,更好地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1995年10月28日,是信訪工作標誌性的日子,國家頒佈了《信訪條例》,這是我國第一部信訪行政法規。《信訪條例》的出台是對建國以來信訪工作中的經驗和做法的一次全面總結和肯定,是國家在信訪工作規範化、法制化方面做出的重要努力和嘗試。從《關於處理人民來信和接見人民工作的決定》到《國務院關於加強處理人民來信和接待人民來訪工作的指示》到《黨政機關信訪工作暫行條例(草案)》到國務院《信訪條例》,信訪制度的發展過程是一個邊實踐探索、邊向法治軌道靠近的過程,國家將致力於建立一套系統而權威的規範信訪活動的法律制度,將信訪逐步推向法治化。

信訪制度代表建議

2014年1月8日召開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指出,信訪是反映社情民意的“晴雨表”,當前羣眾通過信訪渠道反映問題的意願仍很強烈,要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做好新時期信訪工作。 [3] 
2014年3月11日,全國人大代表、懷化市長李暉向大會建議,加強信訪工作的頂層設計,加快啓動信訪立法,從國家層面進一步完善信訪工作制度,釐清信訪制度與其他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邊界。 [3] 
李暉介紹,信訪工作主要依據2005年國務院頒佈的《信訪條例》來開展。《信訪條例》只是一部行政法規,在法律體系中地位和等級較低,而且隨着社會的發展,信訪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現行信訪工作法規與社會發展的新形勢不相適應的情況逐步顯現,特別是信訪工作的法規和政策性文件比較零散,不便於執行和規範工作。 [3] 

信訪制度制度改革

始於2005年的信訪排名制度,因為與地方黨政領導升遷直接掛鈎,造成地方信訪壓力很大,被指導致各地信訪部門不惜採取各種手段“截訪”,甚至僱傭“黑保安”,設置“黑監獄”,發生惡性事件。取而代之的是,中央與地方之間建立點對點的通報機制,完善信訪約談制度,幫助地方反省問題,研究對策,督促落實解決信訪問題的責任,確保對羣眾的合法合理訴求解決到位。
一位西部省份信訪局副局長證實,國家取消信訪排名通報制度已經在全國範圍內鋪開。“取消排名確實減輕了工作壓力。”該副局長説,按照中央的統一部署,該省已經取消省級對地市級的“信訪排名”,“讓各個地方有更多的精力去處理發生在當地的信訪案件,而不是把精力用在去搞公關、抹數字上”。 [2] 
(注:具體詳細內容請翻閲參考資料: [2]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創新羣眾工作方法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意見》,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實行網上受理信訪制度,建立網下辦理、網上流轉的羣眾信訪事項辦理程序,實現辦理過程和結果可查詢、可跟蹤、可督辦、可評價,增強透明度和公正性。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