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信息披露

鎖定
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公眾公司招股説明書上市公告書以及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等形式,把公司及與公司相關的信息,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公開披露的行為。 [1] 
中文名
信息披露
外文名
Information disclosure
別    名
信披 [2] 
拼    音
xìn xī pī lù
類    別
溝通信息的橋樑
定期報告
包括年度報告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公眾公司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全面溝通信息的橋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對上市公司信息的獲取,主要是通過大眾媒體閲讀各類臨時公告和定期報告。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在獲取這些信息後,可以作為投資抉擇的主要依據。真實、全面、及時、充分地進行信息披露至關重要,只有這樣,才能對那些持價值投資理念的投資者真正有幫助。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
1、首次披露——招股説明書
(1)首次信息披露的途徑主要有招股説明書(適用於公開發行股票)、債券募集説明書(適用於公司發行債券)和上市公告書(適用於證券上市交易)。
(2)在股票發行申請文件受理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發行人應當將招股説明書(申報稿)在中國證監會的網站預先披露。預先披露的招股説明書(申報稿)不是發行人發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價格信息,發行人不得據此發行股票。
(3)招股説明書中引用的財務報表在其近一期截止日後6個月內有效。
3、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季度報告
4、臨時報告。

信息披露當前矛盾

國內A股市場,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多種亂象:
亂象一:信息披露姍姍來遲
亂象二部分信息前後矛盾
亂象三:信息披露避重就輕
亂象四:上市公司財報熱衷“打補丁”
針對上述種種亂象,景華天創公司總裁、中央財經大學會計學院客座導師丘創先生認為,要在加大監管力度、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的同時,藉助先進的管理方法和IT技術工具,幫助上市公司提升信息披露管理水平。信息披露的核心是企業財務信息合併報表在信息披露定期報告中佔據了絕大部分,因此,提升企業合併報表管理水平為當務之急。

信息披露主要分類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要分為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兩類: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 中期報告分為前半個會計年度的半年度報告和季度報告。季度報告分為一季度(春季度)報告和三季度(秋季度)報告。 臨時報告包括的內容和形式較為廣泛。較為常見的有股東大會決議公告、董事會決議公告、監事會決議公告。其他重大事項也會由一些中介機構同時發佈信息,如回訪報告、評估報告和審計報告律師見證報告,等等。

信息披露主要途徑

信息披露的主要途徑和方式:
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平面媒體主要是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一些專業報刊,如《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中國改革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和《證券市場週刊——(紅藍)》等證券類報刊。 1999 年起,上市公司的定期報告全文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和巨潮資訊網發佈。當前,上市公司的臨時報告也可以在這兩個網站找到。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可以通過指定報刊和網站,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
公告審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實行事後審核,對臨時報告實行事前審核。
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充足度是形成股票市場有效性的必要和充分條件,這種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充足度不僅是對上市公司的客觀要求,更是對市場監管的客觀要求。

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信息披露的事務管理
上市公司應當制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報註冊地證監局和證券交易所備案。
(二)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職責
1、上市公司應當在最先發生的以下任一時點,及時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義務:
(1)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就該重大事件形成決議時;
(2)有關各方就該重大事件簽署意向書或者協議時;
(3)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該重大事件發生並報告時。這裏説的及時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觸及披露時點的兩個交易日內。
2、在上述規定的時點之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的現狀、可能影響事件進展的風險因素
(1)該重大事件難以保密;
(2)該重大事件已經泄露或者市場出現傳聞;
(3)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異常交易情況。
(三)上市公司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負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職責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關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編制情況,保證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在規定期限內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四)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在信息披露中的義務
1、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以下事件時,應當主動告知上市公司董事會,並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的;
(2)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何一個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的;
(3)擬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或者業務重組的;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2、通過接受委託或者信託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將委託人情況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五)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在信息披露中的義務
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六)其他相關方的義務

信息披露相關法規

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報告
第四十六條 會員應當於每個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報送當日各標的證券融資買入額、融資還款額、融資餘額以及融券賣出量、融券償還量和融券餘量等數據。
會員應當保證所報送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本所在每個交易日開市前,根據會員報送數據,向市場公佈以下信息:
(一)前一交易日單隻標的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資買入額、融資餘額、融券賣出量、融券餘量等信息;
(二)前一交易日市場融資融券交易總量信息。
第四十八條 會員應當在每一月份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向本所報告當月融資融券業務開展情況。

信息披露專家觀點

2015年1月5日,上證所經過近一年的相關準備,將正式調整現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模式,由已運行近二十年的按轄區監管轉換為分行業監管。在具體推進層面,上證所制定了零售業和電力行業兩個行業信息披露指引,於2015年初正式實施。
知名經濟學家宋清輝指出,信息披露不僅是服務於監管自身的需要,此前國務院相繼發佈了關於資本市場改革發展的系列重要文件,明確提出應督促上市公司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增強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和針對性。相較而言,分行業信息披露監管是以投資者需求為導向,是更加科學合理的監管模式。
上證所表示在2014年年報審核中,加強對同行業公司財務信息、經營業務、商業模式的橫向比較分析,督促公司有針對性地披露投資者關心的信息,進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監管的有效性和可比性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