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保險碩士

鎖定
保險碩士,是專修於保險行業的碩士人才。面向各類保險公司、保險監管機構、災害預防和控制機構、社會保障組織和各類企事業單位,培養具備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職業道德,掌握經濟學基礎知識,具有從事風險評估與管理、保險產品設計、保險精算、保險財務管理和保險運營管理能力的高層次、應用型、複合型保險專門人才。 [1] 
中文名
保險碩士
外文名
Master of Insurance 
簡    稱
MI
性    質
專業碩士學位
授予對象
保險碩士專業畢業研究生
代    碼
025500
設立時間
2010年

保險碩士保險碩士簡介

一、為適應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對保險專門人才的迫切需求,完善保險人才培養體系,創新保險人才培養模式,提高保險人才培養質量,特設置保險碩士專業學位
二、保險碩士專業學位的英文名稱為“Master of Insurance”,簡稱MI。
三、保險碩士專業學位的培養目標是:面向各類保險公司、保險監管機構、災害預防和控制機構、社會保障組織和各類企事業單位,培養具備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職業道德,掌握經濟學基礎知識,具有從事風險評估與管理、保險產品設計、保險精算、保險財務管理和保險運營管理能力的高層次、應用型、複合型保險專門人才。
四、保險碩士的課程設置要充分反映保險實踐領域對專門人才的知識與素質要求,注重分析能力和創造性解決實際問題能力的培養。教學方法要重視運用團隊學習、案例分析、現場研究、模擬訓練等方法。
五、保險碩士的培養過程須突出保險實踐導向,加強實踐教學,實踐教學時間不少於半年。
六、保險碩士專任教師須具有較強的專業實踐能力和教育教學水平。重視吸收來自保險實踐領域的專業人員承擔專業課程教學,構建“雙師型”的師資結構。
七、學位論文須密切結合保險實際,體現學生運用保險及相關學科理論、知識和方法分析、解決保險實際問題的能力。論文類型可採用保險項目設計與評估、實務研究、政策研究等形式。學位論文答辯形式可多種多樣,答辯成員中須有保險實踐領域具有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
八、修滿規定學分、完成保險專業實習並通過論文答辯者,授予保險碩士專業學位。
九、積極推進保險碩士專業學位與保險類職業資格考試的有效銜接。
十、保險碩士專業學位由經國家批准的保險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單位授予。
十一、保險碩士專業學位證書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印製。 [1] 

保險碩士招生信息

招收保險碩士的院校名單(40所)
院校名稱
所在省市
院校名稱
所在省市
安徽財經大學
安徽省
吉林財經大學
吉林省
北京市
南京財經大學
江蘇省
北京市
江西財經大學
江西省
北京工商大學
北京市
遼寧省
北京市
東北財經大學
遼寧省
北京市
山東省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
北京市
山東財經大學
山東省
福建省
青島大學
山東省
蘭州財經大學
甘肅省
山西財經大學
山西省
廣東省
上海市
廣東財經大學
廣東省
上海市
廣西壯族自治區
上海市
河北大學
河北省
四川省
河北經貿大學
河北省
西南民族大學
四川省
河南省
天津市
河南大學
河南省
天津財經大學
天津市
湖北省
新疆財經大學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湖南省
雲南財經大學
雲南省
吉林省
浙江工商大學
浙江省
東北師範大學
吉林省
浙江財經大學
浙江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