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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生效

鎖定
保險合同生效是合同符合生效要件而發生受法律強制力保障的拘束力。具體表現為合同一旦生效,即為法律所確認,當事人約定的權利與義務具有法律上權利義務的基本特徵,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合同。合同的效力一般僅及於當事人之間,但在一些場合,第三人亦受合同拘束,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為他人利益或以他人財產或人身保險標的而訂立的保險合同即屬這種情況。根據“債權不可侵性”理論,任何第三人都負有不侵害合同權利的義務,否則應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又是相互聯繫的,成立是生效的前提和基礎,沒有成立的合同無所謂生效;生效則是成立的結果,合同生效是完成合同成立的目的。 [1] 
中文名
保險合同生效
條    件
主體合意

保險合同生效基本信息

當保險人審核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單後,並在投保單上籤單表示同意承保時,即保險合同成立。但是,保險合同的成立不一定標誌着保險合同的生效,因為保險合同較為特殊,往往是在合同成立後的某一時間生效。如保險條款可能特別約定,保險費的交納是合同生效的條件,保險合同生效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2] 

保險合同生效具備條件

除此之外,保險合同生效前還必須具備以下有效條件。
1.主體合意
所謂主體合意,主要指簽訂保險合同的當事人雙方要合意,而且合意是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主體資格基礎—亡的合意,是建立在最大誠信基礎上的合意,任何一方對他方的限制和強迫命令,都會使合同無效。
2.客體合法
所謂客體合法,是指投保人對於投保的標的所具有的保險利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要求,能夠在法律上有所主張,為法律所保護。否則,保險合同無效。
3.雙方權利、義務對等
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投保人以承擔交付保險費義務為代價換取保險人對其遭受保險事故損失進的經濟保障;保險人則以承諾對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損失時提供經濟保障為代價,贏得向投保人收取保險費的權利,這種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是以公平合理的保險費率為基礎的。
4.我國《保險法》明確了保險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時間點
《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採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