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險合作社
鎖定
- 中文名
- 保險合作社
- 屬 性
- 一種特殊的相互組織形式
- 特 點
- 由社員共同出資人股設立等
- 區 別
- 保險合作社屬於社團法人
保險合作社含義
保險合作社合作社概述
保險合作社 |
保險合作社既非公司,也非個人合夥,是否具有法人資格由法律來規定。合作社由社員或社員代表大會選出合作社委員會作為決策機構,在其指導下,聘任理事來經營保險業務。每一合作社成員應交的保險費是其同意分攤的預期損失加上經營費用的總和。盈餘可以分到每一個成員的賬户中,虧損則由成員就其分攤部分補交,直至達到合同規定的最大限額。
保險合作社的原理是互助共濟,大家一起為自己提供經濟保障,不以盈利為目的。顯示的優點是可以有效降低成本,通過這種利益合作,實現相互監督,減少或避免道德危險的發生。這類合作社組織形式多樣,情況複雜,需要具體規範的時機尚不成熟,依保險的規定,將來由法律、行政法規去另行規定。
全球具有影響力的保險合作社有美國的藍十字與藍盾協會(Blue Cross and Blue shield Association)等。這種組織形式分佈於30多個國家,其中英國的數量最多。
保險合作社特點介紹
保險合作社是由一些對某種風險具有同一保障要求的人,自願集股成立的保險組織。它具有以下特點:
1、保險合作社是由社員共同出資人股設立的。
2、只有社員才能作為保險合作社的被保險人,但是社員也可以不與保險合作社建立保險關係。
3、保險合作社採用固定保費制。
保險合作社主要區別
保險合作社 |
保險合作社盈虧問題
保險合作社 |
保險合作社如當年保費有盈餘,原則上應留作準備金。在不影響賠付的情況下,可參加金融流通,如短期拆借,郵資,貸款等等。以提高保險資金的使用效率,增強合作社自負盈虧的能力。 如發生虧損,一方面可在合作社之間互相調劑,如無能力調劑時,可向國家保險公司申請有償調劑,以保證其經營穩定性和連續性。
國家保險公司在試辦保險合作社中的作用
(一)保險公司應為保險合作社提供服務,如提出合作社具體試辦方案,幫助合作互助組織建章建制及指定條款辦法,培訓業務人員,指導業務工作的開展,經常組織農民聽取關於農業保險的報告。積極宣傳農業發展、農業保險的重要性及在農業生產過程中保險合作社的必要性,以提高農民保險意識,為農業保險發展掃除障礙。
接受保險合作社的分保業務,以保證合作社的經營穩定性,
(二)在業務指導的同時,監督合作保險組織的正確實行黨在農村有關方針,政策和各項財會制度。由保險公司提供一部分專家參與但只作為建議形式出現,保險合作社自己聘請專家站在農民角度制訂方針、政策,更加體現保險合作社的公平性和為農民辦事的意志。互相監督有利於更好的辦理農業保險業務。
(三)保險公司在提供服務時,按事前商定比例提取少量的管理費用。增加收入的同時也獲得了社會效益,作為保險公司一舉兩得,保證了保險公司的正面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