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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關税

鎖定
保護關税是指以保護國內產業為目的而徵收的關税。主要對徵收進口税而言,通過對外國商品進口徵税,提高其成本,削弱其在國內市場上的競爭能力,從而保護國內市場,促進國內產業的發展。 [1] 
保護關税作用的大小與税率高低密切相關。税率越高、税額越大,保護作用越大;税率越低;税額越小,保護作用越小。但税率不宜過高,過高時等於禁止進口,完全關閉國內市場,完全排除外來競爭,不僅容易引起有關出口國的關税報復,也不利於建立有效率的國內產業。同時,税率過低,又等於完全開放市場,從而使國內產業得不到應有的保護。因此,税率高低必須適當,既不杜絕進口,又能限制大量進口;既能引進市場競爭機制,又不使國內產業處於不利的地位。 [1] 
為保護幼稚產業而徵收的,稱保育關税(Nurse Duties);為保護現在產業而徵收的,稱維持關税(Preserving Duties);為保護壟斷產業而徵收的,稱壟斷關税(Monopoly Tariff);為保護工業而徵收的,稱工業保護關税;為保護農業而徵收的,稱農業保護關税。 [1] 
中文名
保護關税
外文名
Protective Tariff
概    念
以保護國內產業為目的而徵收的關税
作    用
税率越高、税額越大,保護作用越大;税率越低;税額越小,保護作用越小

保護關税簡介

一國為保護本國的工農業而對進口商品徵收的關税。保護關税的税率要高,有時高達百分之幾百,實際上等於禁止進口,從而達到保護的目的。目前,雖然可以採用進口許可證進口配額等辦法直接限制進口,以及採用傾銷資本輸出等辦法,衝破關税的限制,使保護關税的作用相對減低,但它仍是保護貿易政策的重要措施之一。

保護關税目的

以保護本國工農業生產為主要目的而徵課的關税。一般説來,其税率較高,因税率越高,越能起到保護作用。在進口方面,對進口商品徵收高關税,可提高進口商品的成本和價格,從而削弱其競爭能力,保護本國同類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在出口方面,為了鼓勵商品出口,一般免徵出口税,但對本國生產所需的重要原料等,則徵收關税以限制輸出。不同國家所實行的保護關税的目的不同。在自由競爭時期,美、法、德等國的工業比英國落後,因而實行保護關税以保護本國幼稚工業的發展。在帝國主義時期,帝國主義國家利用保護關税壟斷國內市場並對外進行擴張, 攫取壟斷高額利潤發展中國家則利用保護關税反對帝國主義的經濟侵略,維護本國民族經濟的發展。 [2] 

保護關税理論

系統的保護關税理論是在美國和德國產生的。18世紀末,美國第一任財政部長A.漢密爾頓根據美國擺脱英國殖民經濟統治、發展本國經濟的需要,強調要用關税來保護本國幼稚工業的發展。在漢密爾頓的主持下,美國聯邦政府於1789年首先頒佈了保護關税税則。1841年,德國曆史學派先驅G.F.李斯特出版了《政治經濟學的國民體系》一書,系統地論述了國家採取保護貿易政策保護關税政策,以發展本國工業的理論。他站在德國工業資產階級的立場上(當時德國的大工業落後於英國),針鋒相對地反對英國古典經濟學派代表A.斯密等人的自由貿易理論。李斯特認為,自由競爭只有當兩個國家在工業發展上處於大體相當的地位時,才能對雙方有利。在沒有限制的競爭下,一個不發達的國家不論在生產上存在什麼自然優勢,如果不加以保護,工業就不會取得有效的發展和完全的獨立,因此必須採取貿易保護政策,而關税是保護國內工業的主要手段。他從自己的生產力學説出發,反駁了自由貿易主義者認為關税會給國家帶來損失的論點。他説:財富本身和財富的原因(生產力)不同,財富的生產力比之財富本身不知要重要多少倍。保護關税如果會使財富有所犧牲的話,它卻使生產力有了增長,足以抵償損失而有餘。保護關税在初行時會使工業品價格提高,但是在國家建成了自己的充分發展的工業以後,這些商品由於國內生產成本較低,價格是會低落到國外進口產品以下的。李斯特還指出:由於各國在工業發展過程中所處地位不同,税率的修改必須逐步提高或降低。提高和降低到什麼程度,要看落後國家與先進國家之間的具體情況。如果任何技術工業不能用原來的40~60%的保護税率建立起來,不能依靠在20~30%的税率的不斷保護下持久存在,這個國家就缺少這種工業力量的基本條件。他還進一步提出,在機器製造業比較落後的國家,對於複雜機器的進口應當允許免税,因為機器工業是工業的工業。

保護關税關税的名義

名義保護率是分析一國貿易保護程度的一種理論模型。世界銀行研究保護結構時,給名義保護率下的定義是:對一商品的名義保護率是由於實行保護而引起的國內市場價格超過國際市場價格的部分與國際市場價格的百分比。這種百分比也叫做“內涵税率”。
從保護關税制定的一般理論來看,它是根據商品的國內外差價與進口價的百分比而制定的,因此,通常在税則中的(法定的)税率與上述的內涵税率是一致的。所以,一般把商品的法定税率就看成是其名義保護税率。實際上,影響進口貨物國內市場價格的因素有很多種。例如,匯率的變化、國內税收、供求關係,或人們對國外產品的偏好等。但在一般不要求精確地計算關税保護程度時,其他因素可以忽略。
有效保護率的概念是由加拿大經濟學家C.L.巴伯於1955年首先提出來的。60年代,該理論趨於成熟,遂被引用。
公式 公式
有效保護是指整個關税制度對某類產品在其生產過程中淨增值的影響。如前所述,名義保護只考慮關税對某種成品的價格影響,而不考慮對其投入材料的保護。有效保護不但注意了關税對成品價格的影響,也注意了投入品由於徵收關税而增加的價格。也就是説,有效保護率是對一種產品的國內、外加工增值差額與其國外加工增值的百分比。計算公式如下:
由此可見,有效保護理論對於進口產品税率結構的設計、生產領域的國際經濟合作的經濟分析、國際關税談判等方面都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