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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

鎖定
《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
人權委員會,
再次重申有關國際保護人權的基本文書,特別是《世界人權宣言》、國際人權兩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和《兒童權利公約》所載的各項原則和標準永遠有效,銘記國際勞工組織範圍內制定的原則和標準以及其他專門機構和聯合國各機構所開展的有關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工作的重要性,
中文名
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
外文名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All Migrant Workers and Members of their Families
頒佈時間
1990年12月18日 [1] 
實施時間
2003年7月1日 [1] 
發佈單位
聯合國大會 [1] 
範    圍
世界性
對    象
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
依    據
《世界人權宣言》等

目錄

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依據

意識到移徙活動顯著增加,特別是在世界某些地區,深為關注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易受傷害的嚴重情況,重申,儘管已有一套既定的原則和準則,但仍然迫切需要在全世界進一步努力改進現況,並保障尊重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權和尊嚴;強調必須創造和維持條件促成移徙工人與居住國社會其他人之間更大的和諧與容忍,以消除在許多社會若干階層中個人或羣體對移徙工人日益表現出的種族主義和仇外心理現象,

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內容

回顧大會1990年12月18日第45/158號決議,大會在其中通過了所附《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並開放供簽署、批准和加入,考慮到世界人權會議1993年6月通過的《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A/CONF.157/23),促請所有國家保證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並請它們考慮儘早簽署和批准《公約》的可能性,
1.表示深切關注世界各地針對移徙工人的種族主義、仇外心理和其他形式歧視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現象正在增多;
2.歡迎一些國家簽署或批准《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並注意到秘書長關於《公約》現況的報告(E/CN.4/2002/89);
3.再次籲請所有國家作為優先事項認真考慮簽署和批准或加入《公約》,特別是考慮到只需再有一個國家批准,《公約》即可生效;
4.表示希望《公約》儘早生效,因為根據第87條,只需再有一個國家批准或加入,《公約》即可生效;
5.請秘書長作出一切必要安排,以便《公約》一旦生效,即及時設立《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第72條所指的委員會,並呼籲締約國屆時提交其第一份定期報告;
6.還請秘書長通過世界人權宣傳運動及人權領域的諮詢服務方案,對《公約》的大力促進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和協助;
7.歡迎移徙工人人權問題特別報告員所作有關《公約》的工作,鼓勵她繼續這項努力;
8.還歡迎促使《公約》生效的全球運動日益蓬勃,並請聯合國系統組織和機構以及政府間和非政府組織繼續加緊努力傳播關於《公約》的資料,促進人們瞭解《公約》的重要性;
9.請秘書長向委員會第五十九屆會議報告《公約》的現況以及秘書處為促進《公約》和保護移徙工人的權利而作出的努力;
10.決定在第五十九屆會議臨時議程中列入題為“特定羣體和個人:移徙工人”的分項目。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