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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國
鎖定
- 中文名
- 保護國
- 外文名
- Protectorate state
- 別 名
- 保護領
- 別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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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保護國
被保護國 - 屬 性
- 非獨立國的一種
保護國定義
1977年《日內瓦四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規定:“‘保護國’是指經衝突一方提名和敵方接受並同意行使各公約和本議定書所賦予保護國的職務的中立國家或其他非衝突一方的國家。”
保護國主要規定
有關保護國的主要規定有:
②保護國的作用是維護衝突各方之利益,並通過其外交和領事人員或其他任何選自本國僑民或選自拘留國認可的中立國僑民中的人員來監督公約的執行;設立保護國的目的在於通過這種中立國或非交戰國間接地保護本國在戰爭或衝突中不能保護和維護的國民利益。
④保護國行使權力的工作原則是:不使用官方職權而僅僅完成非官方斡旋。
⑤保護國的職責範圍,根據日內瓦各公約規定,僅限於管理維護交戰國的利益。包括:保護被保護國的傷者、病者、遇船難者及其他武裝衝突的受難者;監督、監察交戰或衝突方戰爭行為;看管使領館館舍並保管其檔案;保護交戰國國民的人身和財產,組織遣返回國等。
保護國保護國代表
保護國行使職責主要通過保護國代表制度來執行。
①保護國代表是由保護國指派,並經其執行任務所在國之認可,負責維護委託保護國利益的代表。
③在行使職責過程中,衝突各方對於保護國的代表工作應盡最大可能予以便利。
④保護國代表有權前往被保護國國民所在的一切地方、居住的一切場所,親自或通過譯員會晤該國國民,而無須他人在場,訪問時間的長短和次數都不受限制;拘留國或佔領國因迫切的軍事需要,可以禁止這種訪問,但這只是作為例外和暫時的措施。
⑤保護國代表認為於被保護人之利益適宜時,尤其遇衝突各方對日內瓦公約的適用與解釋意見分歧時,應從事斡旋以期解決分歧。保護國的職責也可以由國際人道組織代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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