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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國

鎖定
保護國(Protectorate state) 是非獨立國的一種,也是殖民統治的一種特殊形式。帝國主義國家為了掠奪原材料產地和國際市場,用強力的手段迫使弱小國家,落後國家同他籤不平等條約,以“保護”為名,控制和吞併弱小國家。這些弱小國家就稱為保護國。
中文名
保護國
外文名
Protectorate state
別    名
保護領
別    名
受保護國
被保護國
屬    性
非獨立國的一種

保護國定義

1977年《日內瓦四公約第一附加議定書》規定:“‘保護國’是指經衝突一方提名和敵方接受並同意行使各公約和本議定書所賦予保護國的職務的中立國家或其他非衝突一方的國家。”

保護國主要規定

有關保護國的主要規定有:
①保護國必須由交戰或衝突一方根據本國的實際和國際關係規則提名,在敵方國家接受並同意後正式確立;交戰國設立保護國是把保護本國在敵對交戰國領土和佔領地內國民利益的使命委託給一箇中立國或非交戰國
②保護國的作用是維護衝突各方之利益,並通過其外交和領事人員或其他任何選自本國僑民或選自拘留國認可的中立國僑民中的人員來監督公約的執行;設立保護國的目的在於通過這種中立國或非交戰國間接地保護本國在戰爭或衝突中不能保護和維護的國民利益。
③保護國行使權力的性質不是保護國對交戰衝突一方國家權力的代替,而是在行使國家權力中的合作,是對沖突國家執行各日內瓦公約情況進行監察,是國際法規定的戰俘保護監督機構和機制,是一種人道保護規則。
④保護國行使權力的工作原則是:不使用官方職權而僅僅完成非官方斡旋。
⑤保護國的職責範圍,根據日內瓦各公約規定,僅限於管理維護交戰國的利益。包括:保護被保護國的傷者、病者、遇船難者及其他武裝衝突的受難者;監督、監察交戰或衝突方戰爭行為;看管使領館館舍並保管其檔案;保護交戰國國民的人身和財產,組織遣返回國等。

保護國保護國代表

保護國行使職責主要通過保護國代表制度來執行。
①保護國代表是由保護國指派,並經其執行任務所在國之認可,負責維護委託保護國利益的代表。
②保護國代表在其外交和領事人員之外,還可以從本國國民或其他中立國國民中指派代表,但都要經其執行任務的所在國認可。
③在行使職責過程中,衝突各方對於保護國的代表工作應盡最大可能予以便利。
④保護國代表有權前往被保護國國民所在的一切地方、居住的一切場所,親自或通過譯員會晤該國國民,而無須他人在場,訪問時間的長短和次數都不受限制;拘留國或佔領國因迫切的軍事需要,可以禁止這種訪問,但這只是作為例外和暫時的措施。
⑤保護國代表認為於被保護人之利益適宜時,尤其遇衝突各方對日內瓦公約的適用與解釋意見分歧時,應從事斡旋以期解決分歧。保護國的職責也可以由國際人道組織代替執行。 [1] 
參考資料
  • 1.    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中國大百科全書·軍事:中國大百科出版社,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