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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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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Al1 Per-sons from Being Subjected to Torture and Other Cruel,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是聯合國大會1975年12月9日通過的宣言。
中文名
保護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宣言
通過時間
1975年12月9日
《宣言》宣佈,任何施加酷刑的行為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都是對人的尊嚴的冒犯和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侵犯,任何國家不得容許這類行為,也不得以戰爭狀態或戰爭威脅、國內政局不穩定或任何其他緊急狀態等非常情況作為這類行為的辯解理由。《宣言》要求各國採取有效措施,在本國的管轄範圍內防止這類做法。《宣言》規定受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人有權向國家主管當局提出申訴,經查證後,由主管當局對違法者進行刑事懲戒或其他適當訴訟,對受害者依法給予補救和賠償。《宣言》還規定,如經證實是因為受上述行為而作的供詞,均不得在任何訴訟中作為證據加以援引。 [1] 
參考資料
  • 1.    王鐵崖主編.中華法學大辭典 國際法學卷[M]:中國檢察出版社,1996.05:第2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