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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鎖定
保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保山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1] 
中文名
保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所屬部門
保山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所屬地區
保山市
現任領導
黃曉東

保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現任領導

保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局長:黃曉東 [2]  [4] 
保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副局長:楊國斌(試用期一年) [3] 

保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歷任領導

副局長:陳 [5] 

保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工作職責

1.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國家建設行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擬定全市城市建設、工程建設、村鎮建設、抗震恢復建設、建築業、住宅與房地產業、住房制度改革、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物業管理、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風景名勝區、城市園林綠化、建築市場管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牆材革新與建築節能的方針、政策、法規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進行行業管理。
2.承擔全市城鎮住房建設、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指導及監督管理責任。草擬城鎮住房、住房保障相關規定並指導實施;擬定城鎮住房、保障性住房和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申報和安排保障性住房資金並監督實施。
3.承擔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的責任。草擬住房改革政策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擬訂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的制度、方法和措施;監督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4.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城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和城鎮減排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節能項目。
5.承擔建立科學規範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負責工程建設標準化和造價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和發佈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並監督執行;擬訂地方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擬訂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佈工程造價信息。
6.承擔管理全市建築業和規範建築市場秩序責任。指導全市建築活動;組織實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起草施工、建設監理的有關規定並指導、監督實施;制定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有關規定並監督執行;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對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監督管理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和市場;起草勘察設計的有關規定、政府規章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
7.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制定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管理等方面的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調查處理。承擔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執法稽查職責。制定執法稽查的相關制度並指導、監督執行。
8.承擔建築工程和市政設施抗震設防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組織編制抗震防災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和組織震後恢復重建工作;負責震後應急搶險的相關工作;負責農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監督管理。
9.制定城市建設的政策並指導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安全運營和應急管理;參與中心城市開發重大項目的建設;指導和監督城市建設管理及綜合執法工作;指導全市城建法律法規監察執法檢查工作。
10.承擔村鎮建設的指導及管理責任。制定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安全及危舊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環境治理、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指導重點小城鎮建設和旅遊小鎮等特色小鎮建設。
11.制定風景名勝區的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國家級和省級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等的申報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12.對住房保障、房地產市場、住房公積金、建築市場、標準定額、工程質量安全、建築節能、城市建設、村鎮建設、風景名勝區、城鎮減排等方面的違法違規問題開展專項檢查和案件稽查,查處住房城鄉建設違法違規行為。
13.承辦市人民政府和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