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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國土資源局

鎖定
保定市國土資源局設21個內設機構:辦公室、人事處、政策法規處、規劃處、財務處、耕地保護處、建設用地處、地籍處、土地利用處、地理信息管理處、國土測繪處、地質勘查處、礦產開發資源處、地質環境和科技處、地熱處、執法監察處、信訪處、機關黨委、工會、監察室、婦委會。
中文名
保定市國土資源局
機構隸屬
保定市人民政府 [1] 
機構性質
政府職能
機構職能
國土資源工作

保定市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擬定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規範性文件和政策性規定,並負責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有關行政複議。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審核報上級政府和本級政府審批的城鎮總體規劃;指導、審核各縣(市、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的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
(三)監督檢查全市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本行政區域嫩跨縣(市)的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四)擬定並實施全市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監督工作,確保耕地面積只能增加、不能減少。
(五)管理全市城鄉地籍工作,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土地確權、土地糾紛調處、城鄉地籍和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
(六)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擬定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
(七)指導全市土地的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承擔報國務院、省和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查報批工作。
(八)依法對全市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進行管理;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實施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實施全市地質勘察行業管理,負責地質勘查單位資格年度初審,管理地勘成果。
(九)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負責礦泉水和地熱勘查評價、開發、年檢和保護;按權限認定並管理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的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貫徹執行國家《測繪法》等法律法規,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規劃及其實施情況依法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按法定權限對測繪基準、測繪系統、測繪成果進行管理;按法定權限負責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依法查處違反國家測繪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
(十一)依法徵收有關專項收費並負責專項管理;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年度經費預算建議計劃的編審;安排市財政撥給的地勘費和其他資金並監督檢查使用情況。
(十二)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三)對各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領導幹部和同級費領導職務幹部實行雙重管理體制,以上一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理為主,地方協助管理。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2] 

保定市國土資源局內設機構

保定市國土資源局設19個內設機構:辦公室、人事處、政策法規處、規劃處、財務處、耕地保護處、建設用地處、地籍處、不動產登記處、權籍信息處、土地利用處、地理信息管理處、國土測繪處、地質勘查處、礦產開發管理處、地質環境和科技處、地熱處、執法監察處、信訪處。 [3] 
(一)辦公室
負責組織協調處理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承辦本局有關會議的會務工作;承辦局務會、局長辦公會議、局黨委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起草綜合性文件、大事記、年鑑工作;負責政務信息、新聞宣傳和督查工作;負責文書處理、印鑑、保密、後勤保障、計劃生育、安全保衞、檔案管理、日常接待等工作;負責局機關資產管理工作。
(二)人事處
負責局機關、直屬分局及直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調配、任免、職稱評定、工人技術等級考核、工資福利、人事檔案、各類人員考核和獎懲;負責責任目標考核工作;負責公務員、專業技術人員和事業單位人員的培訓和教育工作;承辦對各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幹部和同級非領導職務幹部的考核、考察、獎懲及任免工作;負責老幹部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
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組織擬訂全市有關國土資源的規範性文件和政策性規定;組織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組織開展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承辦錯案及執法過錯追究工作;負責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辦人大建議、政協提案工作。
(四)規劃處
起草編制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其他規劃;指導和評審各縣(市)基本農田保護、土地復墾、土地整理、未利用土地開發等專項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審核報國務院、省、市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參與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對建設項目實行用地預審;負責有關統計工作。
(五)財務處
組織擬訂局財務內部規章制度;對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進行指導監督管理;承擔市本級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收繳;承擔市財政撥付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編制和審核局機關及直屬單位預算建議計劃;承擔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內部審計;監督管理局管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專項資金、基金的收入與使用;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六)耕地保護處
組織耕地開發的立項、審核和驗收;指導土地開發、合理復墾工作;實施農地用途管制;審核農用地轉用、耕地補充、徵用、佔用方案;組織基本農田保護;負責劃撥用地、臨時用地審查工作。
(七)建設用地處
承擔全市土地轉用、徵收方案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市區劃撥用地、臨時用地審查工作。
(八)地籍處
擬訂地籍管理辦法以及土地調查實施方案;組織開展全市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土地動態監測、土地統計工作;承擔市區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調處本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及市區的土地權屬糾紛;指導縣(市)地籍工作。
(九)不動產登記處
擬定市級不動產登記相關工作辦法、規定;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房屋、林地等不動產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市本級不動產確權、登記、發證等工作;負責全市不動產權利證書的監管;規範、監管不動產登記中介組織和行為。
(十)權籍信息處
負責市本級各類不動產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和歸檔,指導開展不動產登記資料社會查詢服務;牽頭建立市級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擬定不動產確權、權屬爭議調處地方性政策;調處本行政區域內跨縣(市、區)及市區的土地權屬糾紛;組織市本級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指導縣(市、區)不動產權籍調查工作,負責各級不動產權籍數據庫建設、更新、管理及維護等工作。
(十一)土地利用處
負責全市土地利用管理工作;管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收回工作;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審核供地、收回土地使用權、土地資產處置等方案;指導全市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工作;指導評測土地使用權價格;發佈建設用地信息及地價信息。
(十二)地理信息管理處
擬訂地理信息發展規劃、計劃及行業管理政策,指導地理信息產業發展;承擔測繪資質、資格和地理信息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備案登記、測繪作業證管理;管理和維護全市地理信息基礎設施和測量標誌;指導地理信息行業隊伍建設。
(十三)國土測繪處
組織管理基礎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管理地方測繪基準;負責涉密地理信息成果的監督管理;承擔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的職責;管理基礎測繪成果,組織、指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負責數字城市基礎建設和管理;負責天地圖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地理國情監測的管理;組織協調地理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科技推廣工作。
(十四)地質勘查處
執行地質勘查工作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地質勘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和有關專項計劃;監督管理地質勘查項目;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負責駐全市地質勘查單位資格年度檢查初審工作;承辦探礦權出讓、市場項目探礦權轉讓和勘查許可證延續變更註銷登記工作;審核對外合作勘查開採區塊;依法調處重大地質勘查爭議、糾紛。
(十五)礦產開發管理處
承辦採礦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變更登記工作;依法調處重大采礦爭議、糾紛;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工作;組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工作;管理全市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專家系統;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備案、地質資料匯交;組織實施國家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政策、法規、規範和標準。
(十六)地質環境和科技處
實施地質環境、地質遺蹟保護、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參與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科研規劃、計劃的擬訂;按照權限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單位的資質管理;組織地下水等地質環境監測、評價預報;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災害防治;做好礦泉水、地熱資源的勘查、評價、開發年檢和保護等監督管理;負責編制科技與外事工作計劃;對科技項目和外事工作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推廣科技成果;承辦對外合作與交流事務。
(十七)地熱處
組織地熱、礦泉水礦業權設置與登記管理;監督地熱開發動態監測;做好地熱、礦泉水注冊登記初審與統計年檢工作;參與地熱開發應用研究與培訓;協助地下水等地質環境監測與評價預報。
(十八)執法監察處
對執行和遵守國家土地資源、礦產等資源自然資源和測繪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計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行為、土地登記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重大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負責國土資源的信訪工作。
(十九)信訪處
責受理涉及國土資源領域的來信、來電、來訪,對信訪事項進行交辦、轉送、催辦;負責信訪案件的複查、複核工作和重大信訪事件的督察工作;負責檢查、指導、協調全市國土資源系統的信訪工作。 [3] 

保定市國土資源局領導信息

劉傑(局長、黨委書記):主持全面工作。 [4] 
李志祥(副局長、黨委委員):分管政策法規處、財務處、地質環境和科技處(地熱處)、高新區分局、徵地管理辦公室。
陳紹輝(副局長、黨委委員):分管人事處、規劃處、測繪管理處、白溝新城分局、國土規劃測量所(地理國情監測中心)。
夏靜海(副局長、黨委委員):分管耕地保護處、地質勘查處、執法監察處、南市區分局、土地開發整理中心、執法監察支隊。
趙志剛(副局長、黨委委員):分管辦公室、地籍處、礦產開發管理處、北市區分局、信息中心。
相勝革(黨委專職副書記):主管黨務工作,分管機關黨委、工會、婦委會。
李庚存(副局長、黨委委員):分管土地利用處、新市區分局、土地儲備中心、國土資源利用事務中心。
齊樹柱(紀委書記、黨委委員):主管紀檢監察工作、分管監察室。
張宗來(副調研員):協助夏靜海、李庚存同志工作。
張瑞相(副調研員):協助陳紹輝同志工作。
何景利(副調研員):協助李志祥、趙志剛同志工作。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