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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措施

鎖定
保安措施又稱“保安處分”,國家基於保護社會的秩序與安全的需要,除行使刑罰權之外,對於具有社會危險性的特定的行為人適用的、其有司法處分性質的特殊處理措施。其適用對象不限於犯罪分子,也包括可能犯罪或妨礙社會秩序的疑人,保安措施一般分為二類:(1)對人的保安處分,指對具有社會危險性而不能適應社會正常生活的少年犯、慣犯、累犯、精神病人、患有性病、麻風病等重大危險性傳染病的犯罪人以及吸毒或酗酒成癮的犯罪人等適用的保安措施,可分為剝奪自由和限制自由兩種,具體包括:強制禁戒處分、強制醫療處分、強制工作處分、保安監禁處分、收容處分等。(2)對物的保安處分,指直接對某種特定物所採取的保安措施,主要有:善行保證、特別沒收、一般沒收、查封設施、停止營業等。 [1] 
中文名
保安措施
定    義
又稱“保安處分”,國家基於保護社會的秩序與安全的需要,除行使刑罰權之外,對於具有社會危險性的特定的行為人適用的、其有司法處分性質的特殊處理措施
參考資料
  • 1.    孫國華主編,中華法學大辭典 法理學卷,中國檢察出版社,1997.3,第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