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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抵押權

鎖定
保全抵押權是指以確保債權實現為目的的抵押權。保全抵押不適於流通,僅適於擔保。世界大多數國家僅承認保全抵押權,我國也僅承認保全抵押權。保全抵押權的設定不得發行抵押證券,保全抵押權的轉讓僅以主債權有效為前提。換言之,保全抵押權從屬於主債權,與主債權密不可分。
中文名
保全抵押權
定    義
指以確保債權實現為目的的抵押權
適應範圍
不適於流通,僅適於擔保
從屬關係
從屬於主債權,與主債權密不可分

目錄

保全抵押權簡介

保全抵押權的費用,是指抵押權人因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的價值發生減少,在緊急情況下對於抵押物所採取的必要保全措施而支出的費用。

保全抵押權相關規定

我國《擔保法》第51條規定,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的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即抵押權人具有保全抵押物的權利。抵押權人為抵押物的保全行為所支出的費用,是否屬於抵押擔保的範圍,瑞士民法典第808條規定,擔保權人為防衞擔保物價值減少而採取措施所支出的費用屬於抵押權的效力所及,並且優先於任何已登記的權利,可以與抵押權的實行費用一樣在抵押物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我國法律對此沒有明文規定。在解釋上,保全抵押權的費用,直接源於保全抵押物的行為,保全行為對抵押權人、抵押人以及其他債權人均為有利,應當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優先受償,因此,保全抵押權的費用應屬抵押擔保的範圍。 [1] 
參考資料
  • 1.    .高聖平著.擔保法新問題與判解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0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