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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國農奴制度
鎖定
- 中文名
- 俄國農奴制度
- 外文名
- Russian Serf System
- 別 名
- 俄國農奴制
- 生效時間
- 1497年
- 廢除時間
- 1861年
俄國農奴制度確立
Russian Serf System
1497年,《伊凡三世法典》規定,只有在晚秋的尤里節(俄歷11月26日)前後各一星期,農民才能由一個主人轉到另一個主人。封建農奴制開始在全國範圍內確立。1581年,伊凡四世(雷帝)為保證地主擁有勞動力,實行禁年,剝奪農民在尤里節前後的出走權。1592~1593年,沙皇政府在全國實行土地和户口登記。凡記入地主名下的農民便成為農奴,自由人只要替他人做工達 6個月以上便淪為奴僕。1597年,沙皇下詔規定地主有權追捕逃亡期未滿5年的農民,農民更加牢固地被束縛在地主的土地上。 17世紀中期,俄國農奴制正式確立。
當時,農民分為地主農民 、宮廷農民和國有農民3種。地主農民受壓迫最深,既要為地主服勞役,又要向地主奉獻各種農副產品,逐步失去了人身自由。宮廷農民從屬於沙皇宮廷,專門供給沙皇必需品。國有農民不直接依附封建主,但要受封建國家的殘酷剝削,擔負着繁重的貢税和各種無償的勞役。1607年頒佈的法典規定,地主追捕逃亡農民的期限從5年延長到15年,收容逃亡農民者要受罰款處分,窩藏逃亡農民者要被追究。1649年,《法律大全》明確宣佈地主有權以1626年編纂的土地財產登記簿或1646~1647年的人口調查表為依據,無限期地追捕逃亡者,所有逃亡農民不論逃亡時間多久,都要連同他們的家庭、財產一起返回並定居在原來的地主領地裏。《法律大全》還規定,封建主在法庭上對自己的農民負全責,在領地內有權對農民進行判決、鞭笞、拷問和給他們戴上鐐銬、鎖鏈。除對沙皇的叛逆行為外,農民不得告發自己的主人;地主破產時,其債務要由農民償還;地主有權干涉農民的財產、婚姻等家庭事務。從此農民完全被束縛在地主的土地上,在人身、財產和司法上絕對受地主支配。《法律大全》的頒佈標誌着俄國農奴制度最後確立。
俄國農奴制度發展
18世紀,農奴制進一步推廣到頓河和東烏克蘭地區。彼得一世下詔對窩藏逃亡農民者處以死刑,沒收其莊園。國家還設有專門從事搜尋逃亡農民的偵察隊。1760年,沙皇還授予地主將農奴流放到西伯利亞的權利。葉卡捷琳娜二世統治時期,農奴制發展到頂峯。她賜給貴族的宮廷農民和國有農民達80萬。1765年,地主獲得將農民罰作苦役、進管制所的權利。1767年,沙皇政府規定地主有權任意買賣、贈送、懲罰農民,把農民和土地分開出賣,甚至把同一家的農民分開出賣。葉卡捷琳娜二世曾授予地主將農民送去充軍的權利。1785年,她頒佈《御賜詔書》,保證地主享有佔有土地、農民以及免除人丁税、實行體罰等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