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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版權

鎖定
侵犯版權指不經作者或其他版權所有者許可,擅自使用他人受版權保護的作品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45條規定的侵權行為有:(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製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註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七)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八)其它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1] 
中文名
侵犯版權
外文名
infringement of copyright
實    質
違反了版權所有權
俗    話
盜版
性    質
一種違法的行為

目錄

侵犯版權簡介

屬個人所有,也就是版權所有權。
侵犯版權就是俗話説的盜版,及盜用版權,侵犯了其他人的版權所有權,是一種違法的行為。

侵犯版權具體內容

違反有關版權的法律規定,對作者或版權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包括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造成損害的行為。一般説,只要未經版權所有者同意,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以外使用受版權保護作品,便構成侵犯版權。常見的侵犯版權的行為有:將他人創作的作品,全部或部分地,原樣或經過改換面目,以自己的名義發表;未經創作集體或其他合作作者同意,將集體創作或與他人合作的作品,以自己的名義發表;未參與創作,強行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在他人創作的作品上署名;未經作者或其他版權所有者的許可,擅自發表其未發表過的作品;未經作者許可,擅自對其作品作實質性的修改,或作其他有損作者聲譽的改動;繼續傳播作者已經公開聲明收回的作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未經版權所有者許可,以複製、出版、表演、錄製、改編、翻譯等方式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不向版權所有者支付報酬或不支付合理報酬;等等。有的版權法還規定,以他人的名義發表自己的作品,仿冒他人的作品,或進口和銷售侵權複製品,也構成侵犯版權。由於版權法律的地域性,在不承認外國作品版權的國家,使用外國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不構成侵犯版權。侵犯版權,一般屬於民事侵權,須承擔民事法律責任。許多國家對較為嚴重的侵犯版權行為還規定有刑事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
  • 1.    劉建明,王泰玄等.宣傳輿論學大辭典:經濟日報出版社,199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