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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人

鎖定
侵權人是指實施侵害他人權益行為的人。受害人可以根據侵權的具體情況要求侵權人同時採取多種形式來承擔法律責任。侵權人分類:1、直接侵權人;2、間接侵權人;3、共同侵權人。
中文名
侵權人
外文名
The infringer
概    念
實施侵害他人權益行為 的人
責    任
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
分    類
直接侵權人 間接侵權人
出    自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目錄

侵權人責任

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形式包括:
1、停止侵害:對於侵權行為還在持續的,首先應當停止侵害。例如,行為人擅自在他人土地上搭建違章建築的,權利人可以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2、返還原物:行為人非法侵佔的他人財物可以返還的,應當返還原物。
3、恢復原狀:對他人財物造成損害,可以修復的應當修復。例如,行為人擅自在他人宅基地取土,造成他人房屋地基下沉,房屋牆壁開裂的,如果房屋可以修復,侵權人應當在取土處回填土方,並修補牆壁裂縫。
4、賠償損失:對於原物無法返還或無法修復的,經被害人許可,可以賠償相當於被損害財物實際價值的實物或金錢。
財產損害賠償遵循全部賠償原則,即侵權人必須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全部實際損失(進一步説明)。但也有例外,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按照該法的規定,如果經營者的實施了侵權行為同時主觀上又存在欺詐故意的,其不僅要賠償消費者的實際損失——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還要支付相當於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罰金。
5、精神損害賠償:對於某些特殊物品:如親人的遺物,婚戒等情侶之間互贈的信物,有關組織頒發的獎品以及婚禮時拍攝的照片等等不僅具有經濟價值,更具有重大紀念意義且無可替代,一旦損害或滅失會給受害人帶來精神上苦痛的物品。這些物品如果由於侵權人的行為發生損毀,物品所有人可以要求侵權人給予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
上述5種侵權責任承擔方式之間並不互相排斥,而是可以同時使用。受害人可以根據侵權的具體情況要求侵權人同時採取多種形式來承擔法律責任。例如,甲將乙的摩托車偷走,後甲在駕駛過程中發生意外,導致摩托車嚴重損壞。在這案件中,乙就可以同時要求甲返還原物並恢復原狀(修復摩托車),假設摩托車雖然經過修理後可以正常使用但仍然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價值貶損(被導致之前市場價值為1萬元,經修理後市場價值只涉剩下6000元),此時乙還可以要求甲就車輛貶值的部分(4000元的市場差價)要求賠償損失。

侵權人分類

1、直接侵權人
2、間接侵權人
3、共同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