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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蘭縣林業局

鎖定
依蘭縣林業局是依蘭縣人民政府中國全縣林業及其相關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門。
中文名
依蘭縣林業局
外文名
Yilanxian Linyeju
主要職責
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督的責任
成立時間
1951年
地    址
依蘭縣通江路與建設路交叉道口

依蘭縣林業局機構簡介

依蘭縣林業局[Yilanxian Linyeju]位於依蘭縣域通江路與建設路交叉道口西南角,原三姓城關帝廟舊址。建立於1951年時為依蘭縣人委內設林業科,辦公地點在縣人委內部;1956年更名字為依蘭縣林管區,辦公地址在依蘭鎮原菜市路與中央路交叉西南面;1958年4月更名為依蘭縣中心林場;同年11月,更名為依蘭縣林業局,辦公地址遷至依蘭鎮三街依蘭二校東側;1968年併入依蘭縣農村社會主義服務站,內設林業組,辦公地址中央大街東段原農業局辦公樓;1972年1月更名為依蘭縣人民政府林業科,又更名為依蘭縣營林局,遷至依蘭鎮城南壩外苗圃地。1986年更名為依蘭縣林業局,遷至今址。林業局隸屬於依蘭縣人民政府,為正科級單位。四層辦公樓。下轄煙筒山、四塊石、紅旗、大頂山、東風、先鋒、二道河子、對青山、珠山九個國有林場和依蘭鎮、宏克力鎮、達連河鎮、三道崗鎮、道台橋鎮、江灣鎮、迎蘭鄉、團山子鄉、愚公鄉九個林業站。此外,還轄依蘭綠園股份制公司一個。截止2008年,林業局經營總面積180902公頃。其中林業用地面積176946公頃,森林面積138075公頃,蓄積13306311m。2008年,林業系統實現產值2.8億元,其中國有林業實現產值3600萬元;全局生產木材41700 m,木材銷售收入2800萬元,實現利潤814萬元。國家對林業的投入逐步加大,森林限額採伐、森林分類經營、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及退耕還林等一系列措施和政策的實施,使依蘭縣的森林資源得到了較好的保護和恢復,生態環境得到明顯改善。截止到2008年底,全縣森林資源已達到35.8 %。林業事業的大發展,不僅優化了依蘭的生態環境,而且促進了森林觀光旅遊等相關產業的興起,拉動了林區經濟的快速發展,提高了林區人民的生活水平,使林區社會治安更加和諧穩定。

依蘭縣林業局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林業及其生態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縣政府規範性文件草案,制定相關規範性文件,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和濕地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三)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造林綠化工作。編制全縣造林綠化規劃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植樹造林、封山育林,落實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承擔防治水土流失和退耕還林、防沙、治沙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國土綠化和全民義務植樹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承擔全縣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負責森林資源區劃、規劃設計及森林資源檔案建設和管理;負責統計分析森林資源年度消長變化情況;組織編制年度森林採伐限額、林木採伐計劃,並負責監督實施;監督檢查全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和木材經營加工;負責林地、林權管理;按國務院和省、市有關規定的權限,負責徵用、佔用林地的初審、報批;負責全縣森林資源有償使用並監督林地開發利用;查處全縣林業行政案件。
(五)負責組織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組織、指導全縣野生動植物調查、監測,編制保護規劃,監督管理全縣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依法指導全縣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申報、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工作;負責全縣濕地保護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
(六)負責擬訂全縣林業資源優化配置政策,監督、檢查全縣各產業對林業資源的開發利用;組織全縣林區發展種、養、採、加和其他第三產業的生產經營;指導山區綜合開發,監督林業產品質量;參與管理全縣森林旅遊事業。
(七)承擔組織、指導全縣林業改革和維護森林經營者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全縣林權制度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指導全縣森林、林木和林地承包經營、流轉及林權管理工作,負責農村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
(八)負責組織編制全縣《森林經營方案》,審核基層《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國有林場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建設和管理;負責國有林場營林生產、林木採伐、森林撫育、調查設計等林業生產技術規程的貫徹實施;負責全縣森林培育、分類經營、封山育林、更新造林工作;負責國家重點生態林、商品林的培育、管護和管理工作;監督檢查林業安全生產工作。
(九)承擔組織、協調、指導、檢查全縣森林防火撲火工作職責。組織、協調、指揮森林消防隊的防火撲火工作;負責編制全縣森林防火發展規劃及森林火災處置預案,組織、指導、監督森林防火基礎設施建設;負責全縣森林火災的監測、發佈火災信息、火情動態;承擔縣政府森林防火指揮部森林防火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督的責任。受理林業執法違法投訴、舉報案件;負責全縣林業政策、法規的宣傳工作;負責設立林業道路檢查站的申報工作;負責全縣森林公安隊伍裝備建設和綜合管理;負責全縣森林資源保衞工作;組織全縣破壞森林資源、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資源等違法犯罪案件的查處。
(十一)負責監督管理林業基金和專項工程資金;監管國有林業資產;組織申報林業重點建設項目;負責全縣林業生態建設及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並監督實施;組織申報林業項目貸款貼息資金;負責全縣林業統計及重點工程運行監測工作;監督、管理林業工程質量;負責國家、省、市及外資項目等專項資(基)金和所屬單位審計工作;指導全縣林業系統財務工作。
(十二)負責指導全縣林木種苗工作。制定全縣林木種苗發展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林木種質資源收集、利用和監督管理;依法管理全縣林木種苗生產、經營、運輸等工作;負責林木種苗、種質資源進出縣的審核、審批工作;負責全縣林木種苗基地建設及基地變更審核和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組織、指導、監督全縣林業有害生物防治和檢疫工作。負責全縣森林病蟲鼠害監測、預報、防治、檢疫工作;負責全縣林業重大外來有害生物防控工作;核發森林植物檢疫證書。
(十四)負責組織全縣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和教育工作;負責全縣林業隊伍的建設;負責組織林業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培訓工作;組織申報重大科研項目,指導林業新技術、新成果的開發、推廣應用,提供科技信息服務。
(十五)負責協調國家重點建設對林木產品的需求,監督、管理林木產品銷售總量和運輸總量;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環境保護、農村新能源建設、農業綜合開發、扶貧等工作。
(十六)負責局機關人事勞資和按有關規定管理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工作;受有關部門委託管理國有林場的社會養老保險統籌工作。
(十七)負責抓好林業系統的黨建、精神文明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
(十八)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