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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安縣醫療保障局

鎖定
依安縣醫療保障局,根據《中共黑龍江省委辦公廳、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依安縣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19】39號),依安縣醫療保障局是縣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1] 
依安縣醫療保障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縣委關於醫療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醫療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1] 
中文名
依安縣醫療保障局
外文名
Yi'an County Medical Security Bureau
行政編制
正科級 [1] 
機構屬性
政府工作部門

依安縣醫療保障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規、政策、規劃和標準。結合實際,擬定我縣相關政策、規劃和標準。
(二)組織制定並實施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推進醫療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組織制定和實施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完善動態調整和區域調劑平衡機制,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準,建立健全與籌資水平相適應的待遇調整機制。組織擬訂並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方案。
(四)組織實施、落實城鄉統一的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承擔醫保目錄准入相關工作。
(五)組織制定、落實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建立醫保支付醫藥服務價格合理確定和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建立市場主導的社會醫藥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佈制度。
(六)制定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藥品、醫用耗材招標採購平台建設。
(七)制定定點醫藥機構服務協議和支付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範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八)負責醫療保障經辦管理、公共服務體系和信息化建設。組織實施和落實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政策。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開展醫療保障領域對外合作交流。
(九)制定和組織實施統籌區域內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等政策規定。
(十)認真履行黨的建設工作責任,貫徹落實新時期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突出政治建設,嚴格執行黨內各項規章制度,抓好黨的思想政治教育。
(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1] 

依安縣醫療保障局職能轉變

縣醫療保障局應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大病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全民、城鄉統籌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不斷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確保醫保資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進醫療、醫保、醫藥“三醫聯動”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羣眾就醫需求、減輕醫藥費用負擔。 [1] 

依安縣醫療保障局職責分工

縣衞生健康局、縣醫療保障局在醫療、醫保、醫藥等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協同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 [1] 

依安縣醫療保障局內設機構

(一)秘書股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事務、黨務、信息、安全、保密、信訪、宣傳、培訓、隊伍建設、文字綜合、對外合作交流、文件收發、檔案管理、目標考評、人事勞資、機關財務及業務督辦等工作。組織起草醫療保險規劃,承擔文件合理性審查和行政複議應訴工作。
(二)綜合業務股
1、落實執行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準。統籌推進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組織擬訂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醫療保障經辦業務。
2、落實執行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承擔醫保目錄准入相關工作。審核確定和監督管理定點醫藥機構,擬訂統籌區域內定點醫藥機構醫保協議和支付管理、異地就醫管理辦法和結算政策。組織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組織開展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技術的經濟性評價。
3、落實執行藥品、醫用耗材價格和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佈制度。擬訂、落實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配送及結算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推進招標採購平台建設。
4、落實執行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息披露制度與信用評價體系。監督管理納入醫保支付範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規範醫療保障經辦業務,開展稽查工作,依法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負責統籌區域內醫療保障基金的預算編制、安全防控和基金內部管理。
5、落實執行醫療救助基金監督管理辦法,負責醫療救助工作。
6、落實執行慢性病組織鑑定、政策和監管工作。 [1] 

依安縣醫療保障局行政編制

縣醫療保障局行政編制8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領導職數:股長2名。縣醫療保障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1] 

依安縣醫療保障局其他附則

本規定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本規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