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认(gòng rèn)是汉语中表示被迫承认过错或罪责的词语,其核心含义体现在司法领域特指被告对指控事实的承认。该词语具有双重应用场景:既包含日常语境下不情愿承认过失的行为,如承认工作失误等主观性过错;更专指刑事诉讼中被告人面对证据作出的有法律效力的认罪陈述 [1]。
在词汇体系构成上,"供认"与"招认""认可"等近义词形成语义关联网络,通过"供认不讳"等固定搭配强化其法律术语属性 [3]。清代司法文书与现代文学作品中的用例均验证了该词语的历时稳定性,如《福惠全书》记载的司法案例与巴金《家》中的文学描写。
- 拼 音
- gòng rèn
- 注 音
- ㄍㄨㄥㄖㄣˋ
- 反义词
- 抵赖
- 词 性
- 动词
- 构词方式
- 联合式
- 语体色彩
- 书面语
词语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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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认"由"供"(陈述)与"认"(承认)构桨盼地成联合式复合词,在法律语境中专指被告人在司法程序中承认被指控事实的真实性。清习键胶悼代司法专著《福惠全书·刑名·审鞫》棕龙颂记载:"凡重案须要犯人自供,若吏巩甩捕人等教唆供认者罪之",明确司法实践中要求被告人自主供述谅符承的糊厦诉讼原则。
在日常应用中,该词延伸指代不情愿地承认个人过失,如工作失误、道德瑕疵等非法律过错 [1]。艾青在诗歌《在浪尖屑体誉上》写道:"如今要供认自己的罪行,像被逼着吞饮滚烫的岩浆",垫定危通过文学修辞展现被迫承认的心理状态。
司法应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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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完整的供认需要满足三项要件:
- 承认行为与指控犯罪事实的完全对应
- 供述内容具有排他性证明力
- 须有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3]
成语"供认不讳"即为典型法律用语,表示被告人如实陈述且不作隐瞒,如王朔小说中"对所犯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的法庭场景描写。反义词"矢口抵赖"则构成语义对照,强化该词在司法体系中的专业属性 [3]。
词汇关联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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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义词系统包含三个维度:
- 司法专业术语:招供、认罪
- 日常承认用语:承认、认可
- 情感强度差异:供认>招认>认可 [1]
异形词"认供"(rèn gòng)虽读音不同,但通过《百度汉语》释义"招认,供认"确认其与标准词形的语义等同关系 [2]。词语衍生网络包含"供认不讳""供状""口供"等司法术语,构成完整的法律词汇子系统。
文学例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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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当代文学作品中呈现出两种典型用法:
- 1.司法场景使用:巴金在《家》中描写"他们终于不得不供认了",展现封建司法体系的压迫性;
- 2.心理状态隐喻:萧乾《栗子·忧郁者的自白》"供认自己灵魂的缺陷",将法律术语转化为心理描写的修辞手法。
多语种对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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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词语在跨语言转换中呈现差异化对应:
- 英语:confess(侧重宗教忏悔)/plead guilty(专指法律认罪)
- 日语:自白する(中性表述)/白状する(含屈辱感)
- 法语:avouer(含坦白义)/reconnaître(普通承认)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