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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鎖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合同第十章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的相關規定,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是供電(供水、供氣、供熱力)人向用電(用水、用氣、用熱力)人供電,用電(用水、用氣、用熱力)人支付電(水、氣、熱力)費的合同。 [1] 
中文名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外文名
Contract for electricity, water, gas and heat
來    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編合同第十章
構成要素
要約、承諾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概念特徵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的主要特徵有: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公益性

電、水、氣、熱力的使用人是社會公眾,而供應人往往是獨此一家,具有壟斷性質,因此,供應人對於相對人的締約要求無拒絕權,其收費標準由國家規定。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持續性

電、水、氣、熱力的提供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在一定時間內持續、不間斷的,而使用人則是按期付款。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格式性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是格式合同,適用法律對格式合同的規定。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法律規定

第六百四十八條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
向社會公眾供電的供電人,不得拒絕用電人合理的訂立合同要求。
第六百四十九條 供用電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供電的方式、質量、時間,用電容量、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的結算方式,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等條款。
第六百五十條 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點,按照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供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
第六百五十一條 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供電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五十二條 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五十三條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五十四條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支付電費。用電人逾期不支付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
供電人依據前款規定中止供電的,應當事先通知用電人。
第六百五十五條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節約和計劃用電。用電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用電,造成供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百五十六條 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適用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 [1]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圖書信息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基本資料

書名: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圖書編號:1604402 出版社: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3-09-01
版次:1
開本:大32開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內容簡介

本叢書以準確闡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基本內容和基本原理為重點,詳盡介紹了每類合同的基本知識要點、實施中的陷阱與風險防範、典型案例評析,並提供了最新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司法解釋及合同範本。本叢書突出了以實用為目的、以最新的資料為基礎的特點,重點解決了合同“是什麼”、“怎麼辦”等公眾關注的問題。本叢書是各類企事業單位、經濟管理人士、法律工作者和廣大公民參閲的一套實用性很強的權威用書。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圖書目錄

第一章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概述
一、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的概念及特徵
(一)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的概念
(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的特徵
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的主體資格和合同形式
(一)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的形式
第二章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的主要內容和訂立
一、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供用電合同的主要內容
(二)供用水合同的主要內容
(三)供用氣合同的主要內容
(四)供用熱合同的主要內容
二、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的訂立
(一)供用電合同的訂立
(二)供用水合同的訂立
(三)供用氣合同的訂立
(四)供用熱力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 供用電合同的效力
一、供用電合同的生效
(一)一般供用電合同的生效
(二)附條件和附期限的供用電合同的效力
(三)效力待定的供用電合同
二、無效的供用電合同和可撤銷的供用電合同
(一)供用電合同無效的情形
(二)供用電合同中無效的免責條款
(三)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供用電合同
(四)合同撤銷權的消滅
(五)合同被確認無效和被撤銷的後果
第四章 供用電合同的履行
一、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及履行中的抗辯權
(一)供用電合同履行的定義
(二)供用電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二、供用電合同的保全
(一)供用電合同保全的含義
(二)供用電合同中債權人的代位權
(三)供用電合同中債權人的撤銷權
第五章 供用電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一、供用電合同的變更
(一)供用電合同變更的條件、效力
(二)供用電合同義務的轉移
(三)供用電合同權利義務轉讓所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六章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的權利義務及其終止
第七章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第八章 供用電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第九章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法律、法規、規章及司法解釋
第十章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示範文本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法律條文

《合同法》第十章 [2]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一百七十六條 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七條 供用電合同的內容包括供電的方式、質量、時間,用電容量、地址、性質,計量方式,電價、電費的結算方式,供用電設施的維護責任等條款。
第一百七十八條 供用電合同的履行地點,按照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供電設施的產權分界處為履行地點。
第一百七十九條 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供電人未按照國家規定的供電質量標準和約定安全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條 供電人因供電設施計劃檢修、臨時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電人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電人。未事先通知用電人中斷供電,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一條 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斷電,供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搶修。未及時搶修,造成用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二條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及時交付電費。用電人逾期不交付電費的,應當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經催告用電人在合理期限內仍不交付電費和違約金的,供電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電。
第一百八十三條 用電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用電人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安全用電,造成供電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八十四條 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