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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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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柔(1921.6-1990.9),滿族,遼寧北鎮人,中共黨員。1950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研究生畢業。歷任中國人民大學講師、副教授、教授,中國民法專業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第二屆常務理事。主編《民法原理》、《繼承法教程》,合編《民法概論》。國內法學界,尤其民法學界,公認佟柔教授是新中國民法的開創者、民法理論的奠基人,是民法學的帶頭人,稱讚他是中國民法的權威、“泰斗”。日本有的法學家譽其為“中國民法之父”,美國有的法學家稱他是“中國民法先生”。
中文名
佟柔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滿族
出生日期
1921年6月20日
逝世日期
1990年9月16日
畢業院校
中國人民大學,華北大學,東北大學,
職    業
教師
主要成就
新中國民法理論奠基人之一
出生地
遼寧省北鎮縣
代表作品
《民法通則簡論》等
職    稱
教授

佟柔家庭背景

佟柔和他的學生們 佟柔和他的學生們
祖父佟喜亭於清末任陝西省長安府知府,民國初年病故。父佟晉恆早年就讀於京師大學堂數學系,因傷殘輟學,賦閒在家;家中事務,悉由念過私塾的母親操持。佟柔幼時,家境日衰,生計艱難。
佟柔有兄、姐、妹八人,三位兄長先後入張學良部隊,以微薄薪餉貼補家用。在台兒莊戰役中,大哥失蹤,二哥陣亡(犧牲時是中共地下黨員)。後來,三哥被編入國民黨部隊,解放戰爭中起義。四哥於1936年加入東北軍“學兵隊”,1937年奔赴陝北解放區。

佟柔成長年代

“九·一八”事變後,東三省淪陷,佟柔全家到北平避難。此時,大姐已出嫁,二姐寄讀於姑姑家,佟柔與其妹入朝陽大學附屬小學讀書。爾後,由北平遷居保定,與妹妹一起考入保定第二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學習了兩年。“七七”事變後,全家歷盡艱辛,輾轉流亡到四川奉節,佟柔就讀於東北中學,後考入重慶第八高中,畢業後留校工作兩年。抗戰勝利後,隨全家回到北鎮縣,家貧如洗,借糧度日。北鎮縣解放後,雖然分得田地,無力耕種,全家去了北平,開小雜貨鋪維持生活。1952年與其同事常風(後離休)結婚,生有一女二子,女兒在北京市海淀區政府工作;長子在北京大學電子儀器廠工作,次子現任北京大學民法學講師。

佟柔從業經歷

1959年在天安門前合影 1959年在天安門前合影 [6]
民法泰斗-佟柔 民法泰斗-佟柔
佟柔回到北鎮縣後,於1946年考入瀋陽的東北大學法律系學習,1948年春東北大學遷於北平,1948年底畢業。1949年初,入華北大學學習和工作。華北大學停辦後,分配到中國人民大學法律外交教研室,參加研究生學習;1950年9月調到中國人民大學民法教研室,任中國民法和婚姻法教員。1954年在中國人民大學馬列主義夜大學畢業。1969年人民大學停辦,11月同全校教工到江西省餘江縣中國人民大學五七幹校勞動。
1972年11月回到北京,1973年春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全體人員調到北京大學法律系,他仍然擔任中國民法和婚姻法教學工作。1978年中國人民大學覆校後,回該校從事中國民法教學和研究工作,並長期主持和領導民法教研室工作,直到逝世。
佟柔教授執教四十餘年,桃李滿天下。他教過的本科生已無法計算,為本校和兄弟院校培養的民法碩士生及博士生近二百人;其中許多人已成為民法教學、研究和實際工作的中堅力量。 [1] 
1959年在天安門前合影 1959年在天安門前合影 [6]
(1959年,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民法教研室歡送室主任陳啟新,在天安門前合影。前排左起:鄭立、李景森、劉素萍、趙中孚;後排左起:佟柔、楊大文、郭壽康、陳啟新、唐世儒、王益英。) [5] 

佟柔社會兼職

佟柔教授生前曾任: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民法經濟法研究會總幹事、國家教育委員會職稱評定委員會委員、司法部職稱評定委員會委員兼社會科學組組長、民政部專家委員、中國檢察學會顧問、中國版權法研究會顧問、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導師組組長、蘇州大學和最高人民法院幹部業餘法律大學兼職教授。南開大學法學所兼職研究員。他還任中國人民大學學位委員會副主席兼人文科學組組長和北京市第十律師事務所顧問及兼職律師。

佟柔最後時刻

1966年佟柔先生與家人 1966年佟柔先生與家人
1989年8月佟柔吐痰帶血,因工作繁忙,未能及時就醫。11月初,赴重慶主持中國法學會民法經濟法研究會年會,並應邀到武漢講學。回來後,當天下午就參加統編教材《中國民法》的統稿工作。當時,他已經疲憊不支,但仍頑強地堅持審稿工作。在住院治療期間,他念念不忘民法的研究和發展;一再強調高級法官研究班的課一定要講好。他諄諄叮囑每一個去醫院看望他的青年教師、研究生,要他們好好學習民法、研究民法。
1990年6月8日他忍受癌症的巨痛,由醫院回到學校,主持他培養的新中國第一位民法學博士生論文答辯。他在和病魔作鬥爭時,仍然思考着中國民法典的制定和民法學的發展。
當他第二次手術後,天氣太熱,大夫勸他搬到綜合病房去,他説:“我這次病,國家花了3萬多元了,綜合病房帶空調一天就50元,給國家省點吧,在這兒一樣養病,熱了我有扇子。”七八月份,他也堅持住在普通病房。直到心臟停止跳動。
臨終前,佟柔最放心不下的是觀點“激進”的郭鋒。他擔心郭鋒所推崇的股份制推行會造成私有制氾濫,但郭鋒認為國有企業股份化是好事,師生倆經常就此展開辯論。最後一次在病房見面時,佟柔囑咐郭鋒,安心搞學術和教育,經常給家裏寫信問候。
1990年9月15日,佟柔去世前一天下午,王利明突然感到心神不寧,焦躁不安,就輾轉兩個半小時來到位於通州的醫院,發現佟柔的病情惡化了。見到王利明,佟柔很高興,還坐了起來與他斷斷續續談了將近一小時。
佟柔説,中國未來一定要大力發展商品經濟,也一定需要民法,要堅信法治是中國的必由之路。他勉勵王利明,不論今後遇到多大困難,都要堅定地在民法學研究道路上走下去,不管有多大誘惑,都不要放棄治學育人的崗位。
第二天,佟柔去世。 [4] 
佟柔在病重期間對他愛人説:“人身上很多東西都有用,不過我得的這種病(肺癌術後擴散),不知人家要不要遺體,不要就把骨灰撒到醫巫閭山(在北鎮縣)上吧。”現已按他的遺願辦了。

佟柔法學貢獻

佟柔中國民法講稿 佟柔中國民法講稿
佟柔教授40年致力於民法學研究和教學,他是新中國民法學的開創者和民法學理論奠基人。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指導下,他潛心研究中外各主要國家民法典,逐漸形成了自成一體的中國民法理論。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改革、開放”精神指引下,他把這一開拓性研究成果——具有中國社會主義特色的民法理論公之於世。他突破了傳統的私法理論的框架,據棄了民法調整“一定範圍的財產關係、人身關係”等等含糊不清的説法,他認為:社會關係的性質決定法律部門的劃分,社會關係的變化導致法律調整對象的變化;中國民法的調整對象既不同於私法理論中的“私權關係”,也不同於蘇聯教科書裏籠統概括的那種“財產關係”。他提出“中國的民法調整對象應該是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係。”這一觀點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原理》上冊(1981年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該書,上、下兩冊是當時最早的、理論性較強的、系統購民法教材);《民法概論》(1982年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獲人民大學優秀教材獎);《民法原理》(高等學校民法學試用教材,1982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獲全國高校優秀教材和司法部高校優秀教材獎)。這三本書是與他人合寫,後兩本書他任主編,書中都有關於民法調整對象的論述;尤其是1983年西南政法學院出版的全國第三期法律專業師資進修班整理的佟柔教授講課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原理》上冊和《廣東法學》1988年第3期刊登的《建立中國民法理論和體系》(在廣東省法學會的報告)以及《中國民法》(1990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具有充分而深刻的闡述。
佟柔教授關於民法調整對象的觀點,與他對馬克思主義融會貫通的理解,與他淵博、精深的民法學知識是分不開的,這一切使他的觀點具有牢固的基礎。根據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描述商品交換過程的論述——“商品不能自己到市場去,不能自己交換;因此,我們必須尋找它的監護人,商品所有者。”“如果要進行交換,必須互相承認對方是財產的所有者”,而且雙方意思一致,商品才能夠交換,他分析了民法的本質,認為民法的主要任務是為特定歷史時期不同社會的商品經濟服務的。然後,他又結合世界各主要國家的民法典都有權利主體、所有權(物權)及債和合同三部分,認為這正是商品交換缺一不可的要求。中國現階段是有計劃商品經濟,而民法的發展史啓示我們,存在着商品生產、交換的社會,就必須制定與該社會商品經濟相適應的民法,中國的民法體系也必須以主體制度、物權制度及債和合同制度為核心內容,否則就無法為中國商品經濟服務。
關於民法體系的觀點,在他的著作中都有論述,以他主編的《中國民法》(1990年法律出版社出版)表述得最為完整‘該書是在《民法通則》公佈後,按照佟柔教授民法理論及體系結構與他人合作,重新編寫的高等學校試用教材。
佟柔教授還緊密結合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實際,在堅持國家所有制的前提下,提出一套關於國家所有權與企業經營權的關係的論述,形成了系統而深刻的理論…他反對把國營企業私有化或股份化的主張,他認為:“如果國營企業都股份化了,全國其它戰線上近十億人都將成為一無所有者;全民所有制不存在了,還怎麼可能是社會主義國家?全民所有制和按勞分配是社會主義不可動搖的根本制度。”這一觀點在1988、1989年中國法學會民法經濟法研究會年會都曾講述。
佟柔教授對經濟法也進行了研究,並首先提出學科經濟法理論。他認為:經濟法是門學科而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的任務是遵循和運用各種基本法的法律手段綜合調整具體的經濟事務,達到一定的經濟效果。詳細論述見1989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國經濟法諸論》中的“學科經濟法論”。其它著作中也有關於此觀點的論述。
此外,他對民法大量具體制度以及婚姻法,繼承法和公司法、票據法、知識產權法等都有獨到的見解或論述,散見於他的著作和論文中。1985年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疑難問題解答》第一輯,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他參與編寫的書還有:《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1984年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出版);《法學詞典》(1980年上海辭書出版社出版),他是主編和主要撰稿人之一,並負責民法部分;《繼承法教程》(1986年法律出版社出版),他任主編並參與寫作,此書也是高等學校試用教材;任《中國法律年鑑》編委,撰寫1987年和1988年本中的《民法學》部分(1989年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張友漁同志主編的《中國法學四十年》中的《民法學》、《民法通則要論》(1991年法律出版社出版,孫亞明同志主編,佟柔教授是撰稿人之一)。
他主編的書有;《民法通則簡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年出版);《中國民法學·民法總則》這陶希晉同志負責的國家“七五”社會科學項目——《中國民法學》(佟柔教授是副主編之一)系列中的第一本,1990年由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概論》,1988年重慶出版社出版;《經濟體制改革中的若干民法問題》1985年北京師範學院出版社出版;《論國家所有權》,1987年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中國民法講義》(1987年),他任副主編,該書是全國法院幹部業餘法律大學教材1989年重新修訂以《中國民法教程》出版;(人民法院出版社);另外在報紙雜誌上發表了關於民法、破產法、票據法等論文、報告和專訪數十篇。
佟柔教授負責的國家七五社會科學項目《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的法律調整》和他主編的《中華法律大辭典·民法卷》尚末出版。他曾擬定寫一本《中國民法的幾個理論問題》,可惜尚未動筆,他就患病與世長辭了。 [2] 

佟柔相關評論

佟柔先生在中山大學校園 佟柔先生在中山大學校園
佟柔教授少年時期,家道貧寒,顛沛流離,深受國破家亡之苦,飽經戰亂災荒之患,他目睹了帝國主義在中國的累累罪行,對腐敗無能的國民黨政府深為不滿。因此,他決心努力學習,奮發圖強。在東北中學學習時,生活極艱苦,時常吃不飽,也因此患上了夜盲症,得過瘧疾和傷寒,頭髮幾乎掉光。僅有一條褲子,只能借褲子換洗。但他仍堅持學習,他認為開卷有益。當時書很少,不論借到社會科學或自然科學的書他都看。考入東北大學後,更是抓緊時間學習。進入華北大學和中國人民大學,他又如飢似渴地學習馬列主義,尤其是馬克思、恩格斯和列寧關於經濟和法律的經典著作。佟柔教授治學嚴謹,不滿足於一知半解,善於發現問題,思考問題,鑽研問題,楔而不捨。勇於追求真理,敢於堅持真理,從不趨炎附勢,隨波逐流。他博覽羣書,不但對法學有研究,對馬列主義經濟學、哲學和歷史學也知之較深。他平易近人,和藹可親,以理服人,也鼓勵別人發表不同意見,歡迎有人把他的觀點駁倒。他認為:人被駁倒一次,就提高一步,真理越辯越明,不能閉門造“車”。他總是以學者的風度討論問題,探索真理。研究生都喜歡和他交流思想。
佟柔教授輕名利,不好個人著書立説,注重培養人才。他説:“著書立説不是最大的財富,人才才是最大的財富”。他好講課,教書育人,甘當“人梯”。他力爭對法學人才的“斷代”給以補救,主張多招本科生,儘量錄取研究生和博士生。他從不推辭校內或校外的講課,且每次都認真備課,並根據聽者的水平高低,因人施教;他講課經常用提出問題的方式,使聽者對問題先有所思考,然後深入淺出或淺入深出地進行講解。經常用司法實踐中的案例,甚至用普通物理、化學中的例子説明問題,以加深聽者的理解和記憶。無論課上、課下,他總是鼓勵學員提問題,有問必答。他推崇“聞道有先後”,教學相比。誨人不倦,竭盡全力,毫無知識私有觀念。他15平方米的卧室兼書房,又是會客室,牀上經常坐滿學生。學生們遇到課內課外的問題都喜歡向他請教,他總是廢寢忘食地解答疑惑,直到學生滿意。
佟柔教授對立法、司法和法律宣傳工作也很關心,他參加過民法典的起草和《民法通則》的制定,《民法通則》有些重要內容就是採納了他的觀點。他還參與了《經濟合同法》、《婚姻法》、《繼承法》、《工業企業法》、《破產法》、《著作權法》等等一系列法律法規的起草和討論。他還認為不應忽視商法的學習和研究,他培養青年教師在人民大學首次開了公司法和票據法的課。他很關心法院幹部素養的提升,親自為高級法官班和全國法院幹部業餘法律大學講課。他注重理論聯繫實際,從不囿於書本。他全力支持北京市第十律師事務所(人大法律系辦)的工作,認為這是教員和學生理論聯繫實際的基地。各級法院和律師事務所遇到疑難案件,徵求他的意見時,他總是認真負責地提出看法和建議。他曾應邀到各地宣講民法,還應香港樹仁學院邀請參加《民法通則》研討會,去日本、美國講解《民法通則》。他學識淵博,關心世界局勢。他很關心大陸和台灣法學的交流,台灣大學王澤鑑教授曾到醫院去看望他。他致力於宣傳中國的法制建設,促進中國法學家與外國學者的交流併為此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國內法學界,尤其民法學者,公認佟柔教授是新中國民法的開創者、民法理論的奠基人,是民法學的帶頭人,稱讚他是中國民法的權威或中國民法的“泰斗”。日本有的法學家譽其為“中國民法之父”,美國有的法學家稱他是“中國民法先生”。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