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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制度

鎖定
佛教制度泛指與佛教相關的制度,這裏只討論漢傳佛教的制度,主要包括佛教對修行者(佛教徒)的制度,寺院制度,以及政府的宗教管理制度。
中文名
佛教制度
性    質
制度
教    派
佛教
所屬類別
佛學

佛教制度四眾弟子

佛教徒有四眾之分,就是出家男、女二眾,在家男、女二眾。
出家弟子
佛教有出家,即到寺院修行的制度。但出家並不是佛教獨有的制度,古印度很多宗教都有出家的制度。出家男眾名為比丘,出家女眾名為比丘尼。
比丘
比丘是梵語,有三義:其一為乞士,就是乞求的人。出家的比丘和比丘尼向兩個方面乞求:外向信眾乞求飲食,內向佛陀乞求正法。其二為破惡,就是積極的破除憤怒的惡習。其三為怖魔,就是修行佛法可以跳出三界輪迴,使居住於魔宮的魔王都為之震動恐怖。
世俗也稱比丘為和尚,蒙藏地區稱為喇嘛。嚴格來説,和尚是指寺院的住持,也就是方丈。
比丘尼
尼是梵語中的女聲,比丘尼在意義上於比丘沒有區別。
在家弟子
在家弟子俗稱為居士,是梵語‘迦羅越’的義譯,原指多財富的人士。因早期佛教發展得到很多富人的資助,轉而為居家修道之士的稱呼。
優婆塞
優婆塞是梵語,義為清信士,又作近事男,謂其親近奉事三寶。
優婆夷
優婆夷義為清信女或近事女。義同於優婆塞。

佛教制度寺院制度

寺在中國古代是官署的一部分,如太常寺、鴻臚寺。佛教傳入漢地,始於漢明帝時期從西域請來洛陽的攝摩騰等。攝摩騰初到時,被招待在鴻臚寺,因為鴻臚寺是掌握賓客朝會禮儀的。其後政府為攝摩騰創立館舍,即白馬寺,後世佛教的廟宇因此也稱寺。一寺之中可以有若干院,其後建築規模較小的寺便叫作院,比丘尼住的寺院多稱作庵。
印度的寺院,原有兩種:一種叫作‘僧伽藍摩’。僧伽,義為眾;藍摩,義為園,為大眾共住的園林。一種叫作‘阿蘭若’,義為空間處,或在村外空隙的地方造小房居住,或不造房屋,只止息在大樹之下,作為清靜修道之所,簡稱為‘蘭若’。

佛教制度受戒制度

按照佛教戒律規定,信徒要求出家,可以到寺院中請求一位比丘作為自己的‘依止師’。這位比丘徵得僧眾同意後,方可收為弟子,為之剃度,並授沙彌戒,此人便成為‘沙彌’。沙彌是梵語,義為勤策男,言其當勤受比丘的策勵;又有息慈之義,謂當息惡行慈。依止師對弟子負有教育和贍養的責任。沙彌年滿二十歲時,經過僧侶同意,可由十位大德長老,共同為之授比丘戒,此人便成為比丘。受比丘戒滿五年後,方可以離開依止師,自己單獨修道,遊行各地。沙彌戒和比丘戒都是個別人單獨受,不得集體同受。至於女子出家情形與男子類似,同樣要先依止一位比丘尼,受沙彌尼戒。至年滿十八歲時,受式叉摩那戒,成為‘式叉摩那尼’,義為學法女。至年滿二十歲,先從比丘尼、後從比丘受比丘尼戒。叫做二部受戒,成為比丘尼。修大乘法的比丘可以根據自願,從師受菩薩戒,但不是必須受的。
漢傳佛教到了唐宋時代,出家者先要到寺院中作‘行者’服各項勞役,可以從師受沙彌戒,不必剃髮。等政府規定度僧的時日來到,經過政府的甄別,或經過考試及格,得到許可,給與度牒,並指定僧籍隸屬於某寺院,然後方取得僧人的資格,可以剃度為僧。此後再等機會前往政府許可傳戒的寺院中受比丘戒,授戒師也由政府指定。凡是不經政府許可、未得度牒而私自剃髮的僧尼,沒有寺籍,名為私度,要受到懲罰。到了宋初,年滿二十方得受比丘戒的規定被忽視了。常有七八歲的人便受比丘戒。菩薩戒則是隨比丘的自願。
在家人信仰佛教,願意成為正式的在家佛教徒――優婆塞、優婆夷也要經過一定手續。在家佛教徒的基本條件是受持三歸,就是歸依佛、歸依法、歸依僧。受持三歸,如是便成為優婆塞、優婆夷。在家弟子也可以從師受五戒,便成為五戒優婆塞、優婆夷。自己修學到一定程度後,可以從師受菩薩戒,便成為菩薩戒優婆塞、優婆夷。受持三歸主要是歸依佛法僧,請師是為了證明。

佛教制度佛教寺院制度

廟宇
中國習慣,一般祭祀神靈的場所統稱為廟。
佛教的廟宇,統稱為寺院;道教的廟宇,統稱為宮觀。古代官署叫作‘寺’,如太常寺、鴻臚寺之類。
佛教傳入中國漢地,是由漢明帝派遣使臣前往西域,請來攝摩騰等到洛陽而開始的。攝摩騰初到時,被招待在鴻臚寺。因為鴻臚寺是掌握賓客朝會禮儀的。其後政府為攝摩騰創立了館舍,也就叫作白馬寺。後世佛教的廟宇因此也稱寺。一寺之中可以有若干院,其後建築規模較小的寺便叫作‘院’。比丘尼住的寺院多稱作‘庵’。
印度的寺院
1、僧伽藍摩:
僧伽,義為眾;藍摩,義為園,意謂大眾共住的園林。僧伽藍摩,略稱為‘伽藍’,一般都是國王或大富長者施捨,以供各處僧侶居住的。佛陀時代的比丘除了三衣缽具之外不許有別的財產。因此僧伽藍是從任何地方來的比丘都可居住的場所,所以稱為十方僧物。
僧伽藍摩又名‘貧陀婆那’,義是叢林。《大智度論》卷三説:‘多比丘一處和合,是名僧伽。譬如大樹叢聚,是名為林。……僧聚處得名叢林。’
僧侶居住在伽藍之中,是依受戒先後為長幼秩序的。
從受戒時起到七月十五日(農曆)為一臘。遇事集會的坐位須按戒臘多少排列先後。戒臘最長的稱為‘上座’。伽藍中一切事務要由全體僧眾集會來共同決定,凡事必須取得一致意見,方可辦理。其日常事務也由全體僧眾推定‘知事僧’,負責辦理。此管理僧眾雜事的職務,梵名叫‘羯磨陀那’。羯磨,義為‘事務’;陀那,義為‘授與’,義譯為‘悦眾’(見《四分律行事鈔》卷一)。
2、阿蘭若:
義為空間處,就是在村外空隙的地方,或獨自一人,或二、三人共造小房以為居住,清靜修道之所。或不造房屋,只止息在大樹之下,也可以叫作阿蘭若處。阿蘭若,簡稱為‘蘭若’。比丘自建的阿蘭若,假如本人遠遊之後,就等於棄捨,任何比丘都可以遷入居住。
中國漢地的寺院
自古也有寺院和蘭若之分。
唐宋以來,創建寺院要向政府申請,得到許可,方準與建。寺院的名稱也由政府頒發。《舊唐書,職官志》説:‘天下寺有定數,每寺立三綱,以行業高者統之。’注云:‘每寺上座一人,寺主一人,都維那一人。’唐武宗滅佛法時,並省天下佛寺四千六百,蘭若四萬。其鄉村羣眾公共所立奉佛之所,叫作“佛堂”。開元十五年(727)曾敕令拆除天下村坊佛堂小者,功德(佛像等)移入近寺(見《佛祖統紀》卷四十)。
但是當時的寺院、蘭若、佛堂的制度如何,已難以詳考了。
至唐百丈禪師創立禪宗寺院的清規(維持寺院清靜的規約),設置十務,分司各事(見《景德傳燈錄》卷六)。但是百丈所定的清規久已失傳,詳細情況不得而知。
當時佛教各宗已先後成立。為住持者,身居一寺之主,各以其所秉承的宗派義理,傳授學人;其時寺院似無嚴格的宗派繼承問題。到了唐末以後,由於禪宗衣法相傳的習慣,於是寺院的住持有了世代的標稱,如南宋初正覺為天童寺的第十六世住持。然而那時寺院的修行法則還是隨著先後住持所秉承的宗派不同而時有變更的。住持所秉承的宗派與寺院的世代並不發生連帶關係。到了元時分天下寺院為禪、教、律,各守其業,不得變易。於是法派與寺院成了固定的關係,逐漸形成明清以至近代所通行的寺院制度。
近代寺院制度
近代的寺院大致分為兩類:一類叫做‘叢林’或‘十方’;一類叫作‘小廟’或‘子孫’。
每個寺院都必定屬於一定的宗派,世代相承,很少任意更改的。然而其寺院對於本宗派的教義和修行法則多不講習,漸成有宗派之名,無宗派之實。
十方寺院住持的繼承,多是師徒關係,經過傳法手續而確定。由前任住持以‘法卷’寫明歷代傳承,授與弟子,成為法徒。一代住持可以有幾個或更多的法徒,繼承住持時在法徒中選任。十方寺院可以開堂傳戒。
子孫寺院住持的繼承,也就是師徒關係,是由於住持為弟子剃度,成為剃度徒。一住持可以有眾多剃度徒,到繼承住持時在剃度徒中選任。
子孫寺院是不許開堂傳戒的。凡寺院在其法派相承中有相接近的,稱為‘本家’。寺院中如有重大事務或爭執,可以邀請本家的住持共同討論或調解。子孫寺院經本寺子孫的同意,可以改為十方;十方寺院則不許改為子孫寺院。一般而論,寺院是不許買賣的,但是子孫寺院經雙方同意,可以表面是讓而實際是有代價的。
寺院的組織,在唐代是由三綱(上座、寺主、維那)共同負責全寺事務的,三綱的人選由政府任命。到了宋代,寺主由當地州官和羣眾備文邀請。宋人文集中常有請某某法師住持某寺的疏文。至於上座、維那等職便由寺主委任了。
寺主改稱為住持,是由百丈禪師創立清規時定名的,意謂安住而維持佛法。世俗又稱住持為「方丈」,意謂所住的地方狹隘,只有方丈之地。
王簡棲《頭陀寺碑》中説:「宋大明五年始立方丈茅茨」。又相傳唐高宗時王玄策奉使到印度,過維摩居士故宅基,用笏量之,只有十笏,所以號為方丈之室(見《法苑珠林·感通篇》),從此相沿稱住持為方丈。
住持位居僧堂之首故又稱為堂頭大和尚。子孫寺院的住持,除本人願意讓位外,一般都是終身任職。叢林寺院的住持,一般是六年一任,但可以連任,也有實行終身制的。住持退位以後稱為「退居和尚」。
百丈清規所立十務,是管理全寺勞作事務的。相傳百丈清規曾推行到全國的禪宗寺院,但是百丈清規到宋初已失傳,當時稱為「古清規」。
清規的發展,由百丈創始,逐漸演變成為敕撰,以政府的命令加以推行,封建勢力逐步控制寺院,使佛教為封建主義服務;寺院的組織也喪失了佛教原來的平等的精神,塗上了封建主義的色彩。
寺院組織,除住持外,設有四大班首,八大執事等。
四大班首是指導禪堂或唸佛堂修行的;八大執事是專管全寺各項事務的。
四大班首即首座、西堂、後堂、堂主。
首座由住持聘請年高德劭的尊宿擔任,為全堂修行的模範,掌禪堂中號令之權。
東為主位,西為賓位。本寺住持為主人,相當於東堂首座;其輔助住持教導修行的,侍以賓禮,稱西堂首座,簡稱西堂。
禪堂中原分為前堂後堂,總負其責的稱首座,或前堂首座;於是分任後堂責任的稱後堂首座,或簡稱後堂。
堂主是在首座之下負責禪堂或唸佛堂中事務的。在禪堂中的座位,門東是維那之位;門西順序為住持、首座、西堂,後堂、堂主的座位。也有在禪堂後方中間設一木龕。作「維摩龕」,專供方丈入堂坐禪時使用。
八大執事是監院(庫房負責人)、知客(客堂負責人)、僧值(又叫糾察)、維那(禪堂負責人)、典座(廚房、齋堂負責人)、寮元(雲水堂負責人)、衣缽(方丈室負責人)、書記。
監院綜理全寺事務,掌管全寺經濟。
知客掌管全寺僧俗接待事宜。
僧值管理僧眾威儀。
維那掌管宗教儀式的法則。
典座管理大眾飯食齋粥。
寮元管理一般雲遊來去的僧侶。
衣缽輔助住持照應庶務,調和人事。
書記職掌書翰文疏。
八大執事都是每年一任,由住持任命之。
藏蒙喇嘛寺院的組織
第一叫「智果」,又叫「古學」即是「呼圖克圖」。第二是「赤巴」,即戒行高深,經典嫺熟的住持,是寺中最高領導人,三、五年一任;較小寺院叫「堪布」。
掌經喇嘛,叫作「翁則」,負誦經課程及解釋疑義之責。
鐵棒喇嘛,叫作「格果」,負督察喇嘛勤情,有懲罰喇嘛及維持佛法之責。
法神喇嘛,名叫「接巴」,負決疑卜筮之責。
「根察」負統籌全寺事務,監察全寺出納。
管家喇嘛,叫作「根巴」,掌管寺內財產及收支事宜。
充本喇嘛,叫作「涅巴」,負經管貿易之責。
子孫寺院只由本寺僧侶居住,不接待外來僧眾。
僧眾在外雲遊參學時可以到十方叢林居住,叫作「掛單」或「掛褡」。「單」是指僧人的行李,掛單便是將行李安放起來,暫不他往的意思。僧人住進寺院,首先住在雲水堂,言其如行雲流水,過而不留。在雲水堂住相當時期以後,經本人要求和住持同意,可以進禪堂或唸佛堂,成為寺中的基本僧眾。住雲水堂可以隨時他往;住禪堂或唸佛堂後,如要離寺他往,只能在每年正月十五日或七月十五日提出申請告別。禪堂或唸佛堂的僧眾名額有一定的限額。
日本佛教制度
【本末制度】日本佛教制度。德川(1603~1867)初期為加強全國佛教寺院與僧尼之控制,將鎌倉末期僅屬法系之本末關係,進而於法令上規定其隸屬關係;頒佈本末憲章,規定本山與所屬末派寺院間嚴格之隸屬關係,將末寺之一切置於本山絕對管轄之下。幕府藉此制度直接、間接控制全國各宗本山、末寺,明治維新時期仍沿襲之。二次世界大戰後,末寺方在法律上取得獨立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