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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興祥

(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

鎖定
何興祥,男,漢族,1963年出生,1982年8月參加工作,管理學碩士。曾任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3]  [7] 
2024年1月26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何興祥受賄、違規出具金融票證、違法發放貸款、隱瞞境外存款一案,何興祥一審獲刑20年。 [8] 
中文名
何興祥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63年

何興祥人物履歷

曾任中國銀行上虞支行黨組書記、行長,嘉興市分行黨委書記、行長。
2003年03月,任中國銀行吉林省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2004年09月,任中國銀行海南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
2008年04月,任中國銀行山東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
2014年10月,任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2020年04月,任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 [1-2] 

何興祥人物事件

何興祥違紀被查

2021年9月9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消息:國家開發銀行黨委委員、副行長何興祥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3] 

何興祥依法雙開

2022年1月26日,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消息: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何興祥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4] 
經查,何興祥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政績觀扭曲,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防範化解金融風險決策部署不到位、搞變通,甚至自行其是,濫用金融審批權造成重大金融風險,給國家造成特別巨大損失,不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向管理和服務對象放貸獲取大額回報;家風不正,對配偶子女失管失教;把手中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錢交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貸款融資、企業經營、入職就業等方面謀利,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
何興祥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違規出具金融票證、違法發放貸款、隱瞞境外存款等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何興祥開除黨籍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4] 

何興祥依法逮捕

2022年2月,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何興祥涉嫌受賄、違規出具金融票證、違法發放貸款、隱瞞境外存款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最高人民檢察院交辦,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隱瞞境外存款罪對何興祥作出逮捕決定。 [5] 

何興祥提起公訴

2022年5月,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國家開發銀行原黨委委員、副行長何興祥涉嫌受賄、違規出具金融票證、違法發放貸款、隱瞞境外存款一案,由國家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經最高人民檢察院交辦,由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審查起訴。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已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何興祥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何興祥利用擔任中國銀行海南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中國銀行山東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副行長,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等職務便利,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企業和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何興祥身為銀行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及保函,情節特別嚴重;何興祥身為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何興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隱瞞不報境外存款,數額較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隱瞞境外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6] 

何興祥一審開庭

2022年8月23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何興祥受賄、違規出具金融票證、違法發放貸款、隱瞞境外存款案。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指控:2006年至2021年,被告人何興祥利用擔任中國銀行海南省分行行長、中國銀行山東省分行行長、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副行長、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等職務便利,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貸款審批、人事安排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6636萬餘元。2012年至2014年,何興祥在擔任中國銀行山東省分行行長期間,違反規定,為有關企業出具信用證、保函人民幣63.49億餘元、美元1.04億餘元;違反國家規定,向有關公司發放貸款人民幣18.23億餘元。2010年至2021年,何興祥明知國家工作人員在境外的存款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申報,實際控制其親屬賬户共計摺合人民幣3369萬餘元而隱瞞不報。被告人何興祥的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隱瞞境外存款罪。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何興祥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何興祥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與各界羣眾20餘人旁聽了庭審。
庭審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7] 

何興祥一審宣判

2024年1月26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國家開發銀行原副行長何興祥受賄、違規出具金融票證、違法發放貸款、隱瞞境外存款一案,對被告人何興祥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以隱瞞境外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百一十萬元;依法追繳何興祥犯罪所得及孳息,上繳國庫。
何興祥案一審宣判 何興祥案一審宣判
經審理查明:
2006年至2021年,被告人何興祥利用擔任中國銀行海南省分行行長、中國銀行山東省分行行長、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副行長、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等職務便利,或者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辦理銀行授信、子女就業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親屬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6636萬餘元。
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何興祥擔任中國銀行山東省分行行長期間,在有關企業未按照集團客户實行統一授信管理並將貿易融資挪作他用、部分授信業務抵押物不足值的情況下,違規指使銀行人員辦理貿易融資授信。根據上述授信,中國銀行有關支行辦理信用證、預付款保函共計63.49億餘元、1.04億餘美元。截至案發,上述貿易融資業務造成銀行本金損失14.61億餘元。
2014年9月,被告人何興祥在擔任中國銀行山東省分行行長期間,違規決定將有關企業貿易融資授信額度調整為短期流動資金貸款,中國銀行有關支行先後發放流動資金貸款共計17.46億餘元。2012年至2013年,在申請人以他人名義辦理貸款且挪用貸款資金的情況下,何興祥指使銀行人員辦理貸款7743萬餘元,造成銀行本金損失962萬餘元。
2015年至2021年,被告人何興祥擔任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副行長、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期間,未如實向組織報告其家屬在境外開設的由何興祥控制使用的銀行賬户內存款3369萬餘元的情況。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何興祥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隱瞞境外存款罪,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併罰。鑑於何興祥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到案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且如實供述自己受賄、違規出具金融票證、違法發放貸款、隱瞞境外存款全部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對其予以從輕處罰。法庭遂做出上述判決。 [8]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