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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立新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二師某團原副團長)

鎖定
何立新,男,中國共產黨黨員,曾任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二師三十八團黨委常委、副團長。因涉嫌受賄罪、翫忽職守罪,於2014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賄罪,於2014年5月8日被逮捕。 [1] 
中文名
何立新
國    籍
中國
職    業
原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二師某團原副團長

何立新收受賄賂

2012年至2013年,何立新在擔任第二師某團副團長代表該團與庫爾勒某榨油坊業主趙某簽訂並履行“油餅購銷合同”期間,在業務往來中,趙某給何立新送去人民幣45萬元及五糧液一箱、紅花郎酒一箱、金劍南酒一箱、軟中華香煙6條。
2012年8月某日晚,何立新在團場的家中收受趙某人民幣20萬元、五糧液酒一箱、軟中華香煙兩條。
之後,從2012年至2013年,趙某又先後3次給何立新送錢,何立新在團場的辦公室收到5萬元,在團場家中再次受賄10萬元,在庫爾勒的家中收受10萬元。在家中收受賄賂時,何立新均收到了趙某“孝敬”的名煙和名酒,何立新均全部笑納。
案發後,趙某交代,他給何立新送錢的原因是,何立新是團場主管農業的副團長,搞好關係可以與團場多簽訂合同,還可以順利結賬。
新疆庫爾勒市公安局在偵辦趙某涉嫌詐騙案件時,趙某交代送給何立新45萬元,並將此情況反映給第二師黨委,在紀委辦案期間,何立新交代了其受賄事實。

何立新翫忽職守

2013年11月,何立新向臨時主管財務工作的團領導提出,當年本團需要辦理銀行借款,以此進行“倒貸”。團領導同意後安排何立新負責辦理“倒貸”事宜,並叮囑何立新要確保資金安全。
因為與趙某來往密切,何立新對庫爾勒某榨油坊及業主趙某的資金情況及信用不做任何調查、瞭解和評估論證的情況下,於同年11月5日與趙某簽訂三份用於銀行借款的“油餅購銷合同”,借用庫爾勒某榨油坊的賬户為第二師某團辦理借款倒賬事宜,並約定到賬後榨油坊立即將款全部轉入二師某團賬户。何立新在實施“倒貸”操作過程中,對具體經辦人員彭某(另案處理)不履行監督檢查職能,致使第二師某團向銀行所借的2769.35萬元貸款,在某榨油坊賬户過賬期間被趙某挪作他用,用於償還個人借款,現已無法追回,給第二師某團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2014年2月15日,何立新因趙某涉嫌騙取第二師某團銀行借款2769.35萬元,向公安機關報案,並如實交代了他與趙某簽訂購銷合同等相關事實。
實際上,趙某在外已欠下高額債務,沒有能力再償還二師某團的貸款。2014年2月14日,趙某因涉嫌詐騙被公安部門調查。當月23日,潛逃的趙某被庫爾勒市公安局民警抓獲,團裏派何立新到庫爾勒市公安局協助調查此事時,何立新獲知2700多萬元無法追回,開始擔心自己受賄的事情被發現,內心恐慌。

何立新自證“清白”

得知趙某被抓,團場2700多萬元公款被挪用後,預感不妙的何立新竟然想到了一個他以為巧妙的自證“清白”的“招數”。
何立新先從收受的金劍南酒、紅花郎酒、五糧液酒箱中各取出一瓶酒,分別將人民幣10萬元、10萬元、20萬元放入酒箱中,並將酒箱重新封存,想製造出自己並不知道酒箱裏面有現金的假象,設法逃過罪行。
2014年4月7日,何立新給團場副政委打電話稱,他看到別人送給他的金劍南酒箱上印有“開箱有喜,中獎率為百分之十六”字樣,出於好奇打開酒箱,發現裏面少了一瓶酒,有一個黑塑料袋包了一捆錢,他當時很驚奇,打電話給副政委稱覺得自己中大獎了,讓副政委到他家中去一趟。
副政委到何立新家中時,看到那捆“中獎”的錢以及擺在何立新家電腦房裏的3箱酒和6條香煙。隨後,何立新給團政委打電話説明情況,團政委到他家後,發現這一捆錢有10萬元,立即要求團紀委人員介入。
紀委人員把香煙和酒拉回團紀委,再交給師紀委,還給何立新做了筆錄,10萬元交給了財務部門封存。後經紀委部門調查,3個酒箱裏共存放了40萬元。
除了藏在酒箱裏的40萬元外,還有5萬元被何立新用於個人消費(事後向二師紀委退贓款)。

何立新法網難逃

2014年4月,因涉嫌受賄罪、翫忽職守罪,何立新被刑事拘留,5月8日被逮捕。
法院審理認為,何立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人民幣45萬元及其他財物,接受他人請託,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何立新在擔任副團長期間,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在該團辦理貸款過程中,與趙某的庫爾勒榨油坊簽訂虛假購銷合同,且在辦理“倒貸”時不履行監督職責,造成該團經濟損失達2700餘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翫忽職守罪,對何立新的犯罪行為應數罪併罰。
2014年8月,兵團焉耆墾區法院一審判決何立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剝奪政治權利1年;犯翫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違法所得人民幣45萬元及煙酒予以上繳(已追繳)。
一審宣判後,何立新提出上訴。2015年5月,兵團第二師中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