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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慶

(遼寧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原主任)

鎖定
何慶,男,漢族,1963年12月生,遼寧瀋陽人,1988年1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畢業於東北工學院系統工程專業並獲工學碩士學位,副教授。曾任遼寧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副書記、主任。
2021年5月17日,何慶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5]  2021年5月,何慶涉嫌受賄罪一案,經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撫順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 
中文名
何慶
民    族
漢族
籍    貫
遼寧瀋陽
出生日期
1963年12月

何慶人物履歷

1988.01--1995.11瀋陽工業大學經貿學院助教、講師、副教授
1995.11--1996.02遼寧省產業結構調整辦公室工作人員
1996.02--1996.10遼寧省產業結構調整領導小組辦公室二處副處長
1996.10--2000.05遼寧省經貿委技改處副處長
2000.05--2003.01遼寧省經貿委投資與規劃處副處長
2003.01--2004.08遼寧省經貿委投資與規劃處處長
2004.08--2009.04遼寧省經委投資與規劃處處長
2009.04--2011.12遼寧省經信委投資與規劃處處長
2011.12--2014.12遼寧省經信委黨組成員、副主任
2014.12--2017.04遼寧省撫順市副市長
2017.04--2017.05遼寧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遼寧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黨組書記
2017.05--2018.10遼寧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遼寧省國防科技工業辦公室)黨組書記、主任
2018.10--2018.11遼寧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黨組書記
2018.11--2020.06遼寧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黨組書記、廳長
2020.06 遼寧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副書記、主任。 [1-2] 

何慶人物事件

何慶違紀被查

2020年11月10日,據遼寧省紀委監委消息,遼寧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副書記、主任何慶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何慶依法逮捕

2021年4月20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消息,遼寧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原主任何慶(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遼寧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撫順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撫順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何慶作出逮捕決定。 [3-4] 

何慶依法雙開

2021年5月17日,據遼寧省紀委監委消息:經遼寧省委批准,遼寧省紀委監委對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原黨委副書記、主任何慶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何慶喪失理想信念,無視黨紀國法,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遊安排;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搞錢色交易;違規使用技改貼息資金髮放定額補助造成國家財產重大損失;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財物。
何慶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何慶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5] 

何慶提起公訴

2021年5月18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遼寧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原黨委副書記、主任何慶(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撫順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何慶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撫順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何慶在遼寧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6] 

何慶公開通報

2022年1月25日,遼寧省紀委監委通報五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其中有遼寧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原黨委副書記、主任何慶違規借用管理服務對象車輛問題。2015年5月至2017年3月,時任撫順市政府副市長何慶向轄區內某企業借用帕薩特轎車1輛並由該企業配備司機,用於接送其往返於撫順和瀋陽。何慶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1年5月,何慶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已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