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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基鴻

鎖定
何基鴻(1892-?),字海秋,河北藁城人。其弟為抗日名將何基灃。1912年何基鴻畢業於日本東京帝國大學,獲法學學士學位,並曾赴英、德留學。歷任大理院書記官、大理院推事、司法部參事(1918年任)、河北省政府委員兼教育廳廳長(1935年任)、國民政府考選委員會委員、監察院監察委員、國民參政會參政員等職。 [2]  民國時期法學教授 [1] 
中文名
何基鴻
國    籍
中國
出生日期
1888年
畢業院校
日本東京帝國大學
出生地
河北藁城

何基鴻人物生平

歷任大理院書記官、大理院推事、司法部參事、國民政府考試院編撰、國立清華大學政治學系講師等職。1922年4月當選國立北京大學法律系主任。1923年9月赴英、德等國留學,歸國後再任國立北京大學法律系主任、教務長兼第三院(社會科學學院)主任及政治系主任。主講民法總則、德國法、民法債編總論、法院組織法等課程。與沈鈞儒合著《憲法要覽》。 [1] 

何基鴻人物貢獻

法學杏壇,何基鴻曾任國立北京大學法律教授兼系主任(法律系第三任系主任)、教務長兼第三院(社會科學學院)主任及政治系主任、國立清華大學法學院政治學系講師、法律學系教授、北平大學法商學院名譽教授,主講民法總則、德國法、公司法、勞工法、民法債編總論、法院組織法等課程。何基鴻先生執教北大期間,還經常指導學生社團——國立北京大學法律學會(1921年底成立,宗旨“補課外之不及,窮法理之奧旨”)的活動。
何基鴻先生不僅是民國時期民法、商法的著名學者,北平研究院學術會議社會科學組會員之一,更具有深刻的愛國情懷,在審理北京商會因袁世凱賣國求榮和血腥鎮壓愛國學生而舉行罷市的案件中,他積極活動,爭取出庭審理,很快就釋放了北京商會的會長等愛國商人。1946年3月7日,何基鴻與陳岱孫、顧頡剛等北平名流41人對東北問題發表意見,表示堅決反對雅爾塔密約及“九•一八”事變在東北重演,不能容忍中國政府“再有任何辱國的讓步”。 [2] 

何基鴻人物著作

何基鴻先生著有《憲法要覽》(與沈鈞儒合著,商務印書館1922年10月出版)、《國立北京大學沿革述略》(《北京大學三十一週年紀念刊》,1929年)。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