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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劍波

(湖南省株洲市原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鎖定
何劍波,男,漢族,1962年10月生,湖南寧鄉人,1983年8月參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大學學歷,工學學士學位,高級工程師。曾任湖南省株洲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
2024年4月2日,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何劍波受賄一案,對被告人何劍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何劍波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7-8] 
中文名
何劍波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湖南寧鄉
出生日期
1962年10月

何劍波人物履歷

1979.09--1983.08 中南礦冶學院有色冶金繫有色冶煉專業學習,獲工學學士學位
1983.08--1984.12 株洲冶煉廠三車間技術員
1984.12--1990.09 株洲冶煉廠一分廠技術員、助理工程師、車間副主任、調度員
1990.09--1992.08 株洲冶煉廠鉛精煉分廠副廠長
1992.08--1995.12 株洲冶煉廠鉛精煉分廠廠長、高級工程師
1995.12--1996.04 株洲市計委黨組成員、副主任
1996.04--1997.09 株洲市計委黨組成員、副主任,招商局副局長(其間:1997.03--1997.07省委黨校中青班學習)
1997.09--2000.11 株洲市石峯區委常委、區人民政府常務副區長
2000.11--2001.02 株洲市石峯區委副書記、區人民政府代區長
2001.02--2002.10 株洲市石峯區委副書記、區人民政府區長
2002.10--2006.08 株洲市石峯區委書記(其間:2003.02--2003.04省委黨校中青班學習)
2006.08--2006.12 株洲高新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
2006.12--2011.10 株洲高新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天元區委副書記、區人民政府代區長、區長
2011.10--2012.01 株洲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株洲高新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主任,天元區委副書記、區長
2012.01--2016.09 株洲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16.09--2016.11 株洲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2016.11-- 株洲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黨組副書記、副市長
中共湖南省第九次代表大會代表,湖南省第十屆人大代表,中共株洲市第十次、十一次、十二次代表大會代表,株洲市第十二屆、十三屆人大代表 [2] 

何劍波人物事件

何劍波政務警告

2018年12月,湖南省通報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移交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問責情況。
2017年4月24日至5月24日,中央第六環境保護督察組對湖南省開展了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並於2017年7月25日將督察發現的15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移交湖南省,要求依規依紀依法調查處理。湖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省委書記杜家毫、省長許達哲明確要求,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湖南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抓好中央環保督察整改,增強“四個意識”,扛起生態文明建設的政治責任。根據查明事實,依據有關規定,經省委、省政府研究,通報如下:
飲用水源保護區違法違規項目清退不力,環境風險突出。
株洲市四水廠一級飲用水源保護區內有兩艘餐飲躉船。兩艘餐飲躉船自2000年至2017年4月,一直在飲用水源保護區經營餐飲業務。株洲市政府及環保、海事部門未能及時取締餐飲躉船違法行為。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給予株洲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何劍波政務警告處分。 [1] 

何劍波違紀被查

2022年10月,株洲市委原常委、市人民政府原常務副市長,現株洲市委副廳級幹部何劍波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湖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3] 

何劍波依法雙開

2023年4月,經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紀委監委對株洲市原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何劍波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何劍波身為黨員領導幹部,背棄初心使命,喪失黨性原則,權力觀異化,價值觀扭曲,不知戒懼、不守底線,多次與他人串供、轉移隱匿證據,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藉機大吃大喝;不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規從事營利活動,貪婪成性,大肆借賭斂財;政績觀扭曲,違規拍板重大投資事項,導致國有資金重大風險;利用職務之便,通過“期權交易”“股份代持”等方式收受鉅額賄賂,用“投資理財”等市場行為掩蓋權錢交易之實,嚴重破壞任職地區營商環境,是風腐交織、傳統腐敗與新型腐敗交織的典型。  
何劍波的上述行為已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在黨的十九大後仍不知敬畏、不知止,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湖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湖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何劍波開除黨籍處分;由湖南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株洲市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4] 

何劍波依法逮捕

2023年5月,湖南省株洲市原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何劍波(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湖南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湖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何劍波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5] 

何劍波公開通報

2023年10月,湖南通報6起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或影響力為親友牟利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株洲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務副市長何劍波違規經商辦企業等問題。
2007年至2011年,何劍波在擔任株洲高新區管委會主任、株洲市副市長期間,利用職權為某公司低價購地、享受優惠政策提供幫助,事後接受該公司無風險的固定回報機會,通過以妹夫徐某某名義入股方式接受該公司所送287.1萬元。2018年9月,何劍波在擔任株洲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期間,安排妻子喻某某以朋友孫某某名義投資50萬元購買某企業股份;2020年8月,何劍波安排妻子以外甥徐某名義投資200萬元購買某企業股份;上述股權至何劍波案發時尚未分紅。何劍波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3年4月,何劍波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違紀違法所得被追繳,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6] 

何劍波公開受審

2023年10月25日,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株洲市原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何劍波受賄一案,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龔文啓擔任審判長並主審本案。永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周濤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何劍波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永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1年至2022年,被告人何劍波在擔任株洲市石峯區區委書記、高新區管委會主任、天元區區長、株洲市副市長、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推進、國有土地出讓、工程款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661萬餘元,其中未遂600萬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被告人何劍波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何劍波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何劍波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最後法庭宣佈休庭,擇期宣判。 [7] 

何劍波一審宣判

2024年4月2日,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株洲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務副市長何劍波受賄一案,對被告人何劍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何劍波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2年,被告人何劍波在擔任株洲市石峯區委書記、高新區管委會主任、天元區區長、株洲市副市長、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項目承攬推進、國有土地出讓、工程款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661萬餘元,其中未遂600萬元。
永州中院認為,被告人何劍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鑑於何劍波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認罪悔罪,積極退贓,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8-9]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