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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田課田制

鎖定
佔田課田制,是西晉政府關於民户和官品佔有土地、勞動人手限額,以及相應的田租户調製度。 [1] 
其內容有:男子佔田70畝,女子30畝。丁男課田50畝,丁女20畝,次丁男減半。男女年16~60歲為丁。13~15歲及61~65歲為次丁。一品官佔田50頃,以下依次遞減5頃,九品官佔田10頃。該制度曾使西晉户口由245萬多户增至377萬户,增加了130多萬户。 [2] 
後來此制度被戰亂破壞,至485年被均田制取代。 [2] 
中文名
佔田課田制
外文名
land-owning norm and fixedtax system
頒佈時間
280年
類    別
田租户調製度

佔田課田制歷史背景

曹魏末年,日益加重的租役負擔引起屯田民的反抗,官僚世族又對屯田的土地與勞力肆行侵奪。在這種情況下,屯田制已經廢弛,西晉建國,“罷農官為郡縣”,需要對原屯田民和原郡縣民的田制賦役作出統一規定。當時,承長期戰亂之餘,人民死亡流移、棄本逐末,世家豪族又爭相蔭冒勞動人手,致使西晉政府掌握民户數遠遠低於東漢末年,同時又存在着大量荒蕪土地。為了驅民歸農,墾闢荒地,增加編户,擺脱財政困境,鞏固其統治,西晉王朝統一全國後,於太康元年(280)頒佈了佔田令。 [1] 

佔田課田制事件內容

關於民户佔田納賦,佔田令都作了規定: ①佔田,男子一人70畝,女子50畝。②課田,其外丁男課田50畝,丁女20畝,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課。課兼有課税和督課之義。政府不管民户實際佔田多少,均按上述標準徵課田賦。據《初學記》引《晉故事》,凡丁男當户的,課田50畝,收租4斛。其餘各種民户應按比例遞減。丁的標準為:男女年16~60歲為正丁;13~15歲、61~65歲為次丁;12歲以下、65歲以上為老小,不佔田納賦。邊地民族輸義米,户3斛,遠者5鬥,極邊遠的輸算錢,每人28文。③户調,丁男當户的,每年交絹3匹,綿3斤,女及次丁男當户的交一半,邊遠郡交2/3或1/3。少數民族輸“賨布”,户1匹,遠的户1丈。
關於官品的佔田蔭客,佔田令規定:①佔田,一品官佔田50頃,每低一品,減田5頃,至九品官可佔田10頃。②蔭親屬,依品之高低,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③客,一二品可蔭佃客50户,三品10户,四品7户,五品5户,六品3户,七品2户,八九品1户。另可蔭1~3人為衣食客。
佔田制並非真正計口授田,而只是對已佔有的土地予以承認,對未佔有的土地規定一個佔地限額。 [1] 

佔田課田制歷史意義

佔田制的實施從法律上承認了農民對原屯田土地和官荒地合法的佔有權利。課田以外所佔地不納税的規定,又鼓勵了農民的墾荒積極性;由於官品佔田蔭客有了限額,也多少抑制了官僚世族無止境地兼併土地和蔭冒人口,一定程度上保護了自耕農的生存與發展,這對農業生產的恢復和政府財政收入的增加,都是有利的。內亂旋起,佔田制並未得到認真執行。但它對後幾個朝代的田制賦役留下了深刻影響。 [1] 
一是課税,二是課耕,前者是目的,後者是手段。在佔田數內,丁男課田五十畝,次丁男二十五畝,丁女二十畝。課田租額,每畝八升。政府不管人民是否佔足限額土地,一律按照上述標準徵收田租。只有邊遠地區少數民族不課田者,交納“義米”,每户三斛;更遠者交五斗;極遠者交“算錢”,每人二十八文。
佔田、課田制的施行,產生了一定的積極作用。此制頒佈後,出現了太康年間(280~289)社會經濟繁榮的局面。太康元年西晉有户二百四十五萬餘,口一千六百一十六萬餘;到太康三年有户三百七十七萬,增加一百三十多萬户。表明在佔田制實行後,許多流民注籍佔田,使國家户籍劇增。史稱當時天下無事,賦税平均,人民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安居樂業,從而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牛馬被野,餘糧棲畝”,農村經濟自漢末破壞之後,一度呈現欣欣向榮的景象。
佔田、課田制是封建國家為保證賦税剝削而制訂的一套完整的土地、賦税制度。統治者允許人民佔田是為了課田,課田建立在佔田基礎上,兩者密不可分,沒有佔田,則無從課田,沒有課田,則佔田也就落空,失去意義。西晉佔田、課田制總結了古代土地、賦税制度的經驗,規定了佔田的最高限額和課田的最低限額,允許人民在這兩個限額之間有機動餘地,從而既保證了國家賦税收入,又在一定程度上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起到了“勸課農桑”的作用,有利於促進個體農民經濟的發展。

佔田課田制佔田制的精神

一方面是限制官僚士族過度佔田,另一方面則企圖使小農佔有一定耕地,以保證國家賦税收入。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其效果有限,對於官僚地主來説,可以通過品官佔田蔭客制,大量佔有土地和依附人口,不足限額的還可以通過各種途徑依限佔足,超過限額的,在佔田令中又沒有規定任何懲處措施,官僚地主得以繼續兼併土地,有利於士族地主經濟的發展。因此,“園田水碓,周遍天下”的大土地所有制依然存在。然而佔田制對於官僚士族兼併土地、人口畢竟有一定限制作用,西晉土地兼併不如兩漢和東晉南朝劇烈。農民雖然名義上有權佔有一小塊土地,但事實上仍有許多“無業”或“業少之人”。農民所受剝削也較前加重,西晉課田按丁徵收田租,租額比曹魏時期增加一倍。而且不論土地佔足與否,都按法定課田數徵收。
西晉佔田、課田令頒佈後十年,就爆發了統治階級內爭的八王之亂,不久劉淵、石勒相繼起兵,北部中國又陷入干戈擾攘的時代,包括佔田、課田制在內的西晉典章制度均遭受嚴重破壞。直到北魏太和九年(485)才頒佈均田制,以取代佔田、課田制。

佔田課田制認識

對於佔田、課田令文,學術界理解不一,其關鍵是對佔田、課田的含義、性質及其相互關係的認識。關於佔田與課田的關係,一種意見認為課田在佔田之外,即每户一男一女佔田一百畝,課田七十畝,合計一百七十畝;一種意見認為課田在佔田之內,即丁男佔田七十畝,丁女三十畝,合百畝,分別以其中五十、二十畝為課田。關於佔田與課田的含義和性質,一種意見認為佔田是國家授田,是國有土地;一種意見認為佔田是私有土地,其收穫物歸己,但課田是國有土地,收穫物全部歸政府,即勞役地租。持這種意見的人中,有的認為課田不是勞役地租而是實物地租。一種意見認為佔田不是授田而是限田,是一種限制佔墾土地於一定數量的辦法。持“限田”説的學者,也有認為佔田屬於國有土地的;一種意見認為佔田(含課田)是私有土地;還有的學者主張課田不是土地制度而是賦税制度。由於對上述問題認識的歧異,學術界對於佔田、課田制的產生也有不同看法,主要有四:①認為它是西晉新制,與前代制度無關;②認為它是曹魏屯田的繼續和發展;③認為它是漢代“限民名田”的發展;④認為它是戰國秦漢以來佔田制度的總結。
參考資料
  • 1.    中國農業百科全書總編輯委員會農業歷史卷編輯委員會,中國農業百科全書編輯部 編.中國農業百科全書·農業歷史卷.北京:農業出版社.1995.第402-403頁.
  • 2.    許力以,周誼 主編.百科知識數據辭典.青島:青島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