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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田制
鎖定
佔田制簡介
是戰國、秦漢以來「名田」制度和限田政策的產物。晉初社會經濟有所發展,土地兼併漸趨嚴重,為加強對自耕農民的控制,及限制土地兼併,以保證國家賦税徭役的徵發,太康元年(280年)滅吳統一全國後,西晉政府遂頒佈佔田、課田令。佔田、課田令規定:男子一人佔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課(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為丁,十三至十五、六十一至六十五為次丁)。官吏以官品高卑貴賤佔田,從第一品佔五十頃,以下每品遞減五頃,至第九品佔十頃。此外又規定貴族官僚和宗室、國賓、先賢之後及士人子孫還可以蔭庇親屬,多者九族,少者三世。從一品官到九品官還可以蔭佃客十五户到一户,蔭衣食客三人到一人。
民屯廢止以後,貴族、官僚爭相侵佔田地,隱匿户口。原來的屯田客或投依豪門,或遊食商販,加上服役為兵者,有一半人不從事農業生產。因此,農業荒廢,國庫空虛,百姓窮困。針對這種情況,滅吳以後,西晉採取兩項重大措施:罷州郡兵以歸農;頒佈佔田制。
佔田制內容
佔田制包括下列內容:
其一,户調式:凡是丁男(男、女16歲以上至60歲為正丁)立户的,每年交納户調絹三匹,綿三斤;丁女及次丁男(男女15歲以下至13,61歲以上至65為次丁)立户的,納半數。邊郡民户的户調,納規定數目的三分之二,更遠的納三分之一。
其二,農民的佔田和課田:男子一人有權佔土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這是應種土地的限額,不是實際授與的地數額。在佔田之中,丁男有五十畝、次丁男有二十五畝、丁女有二十畝要課税,這叫課田。每畝課田穀八升。不管田地是否佔足,均按此定額徵收。
其三,士族地主佔田、蔭客和蔭親屬等特權:一品官有權佔田五十頃,以下每品遞減五頃,至九品佔田十頃。貴族官僚還可以蔭親屬,多者九族,少者三族。一品官到九品官還可以蔭佃客十五户到一户,蔭衣食客三人到一人。
佔田制主要影響
與曹魏時期的自耕農相比較,户調增加了二分之一,田租增加了一倍。但實際上還不止於此。因為曹魏的田租是校畝計徵,佔田制的田租是按丁徵收,丁男、丁女、次丁男不管是否佔足規定的課田數額,都必須按法定的課田數交租。晉武帝的賦役總體上降低,田租比漢末曹操減免河北時制定的畝四升雖增加,但晉武帝把土地都分給百姓,不是漢末土地兼併狀態,曹操降租賦只有利於大量控制土地的地主。晉朝土地政策對百姓總體有利,而且佔田的男七十畝有二十畝不上税,女三十畝有十畝不上税,次丁男減半,次丁女不課税。後來租賦降到每畝三升、二升,是封建社會租賦最低的朝代之一。
不過,在佔田制的規定中,也有一些積極因素。首先,與屯田制下農民相比,佔田制下農民的負擔顯然有所減輕。特別是解除了屯田制下軍事管制的強迫勞動,有助於提高農民的生產積極性。
其次,佔田無年齡之分,課田有年齡、性別的區別,佔田數又高於課田數,這些規定可以鼓勵人們去佔田墾荒,有利於擴大耕地面積。《晉書·食貨志》雲:“是時天下無事,賦税均平,人鹹安其業而樂其事。”這雖有誇大之處,但多少反映出佔用制實行後,太康年間的繁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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