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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山格

鎖定
佔山格,指劉宋孝武帝時期針對士族封山佔水,屢禁不止,越往後成效越低的問題,頒佈“佔山格”,即根據官僚貴族及百姓的品秩高低規定不同品秩等級大小佔山封水的限額,並將所佔山澤數目登入貲產簿,同時規定若有違反和超過限額,依律治罪。既試圖限制當時士族封山佔水這種私有的嚴重現象,又試圖以此解決豪強大族躲避貲税的問題。
中文名
佔山格
產生時期
南朝劉宋大明年間

佔山格歷史背景

魏晉以來,士族豪門兼併土地,佔山護林,屢禁無效。因晉末戰亂的創傷,門閥士族遭到重創,故劉宋初期,多次下令嚴禁,確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自宋文帝元嘉中後期以來,在社會逐漸安定,經濟生產也得到快速發展的同時,豪強士族大肆兼併的問題又頻繁出現,且越來越嚴重,當時所謂“自頃以來,頹弛日甚,富強者兼嶺而佔,貧弱者薪蘇無託,至漁採之地,亦又如茲” [1]  。劉宋孝武帝上台後,推出系列舉措加以制止,但除荊雍揚為核心的地域外的成效恐不太明顯,禁止士族封山佔水的成效越來越低,針對此孝武帝大明七年,朝廷從羊希之議,廢除壬展之科,頒佈佔山格的律文,官僚貴族及百姓可按品秩高低佔有山澤,詔令先佔不足者的普通百姓,可依法佔足山澤,以限制當時士族封山佔水這種私有的嚴重現象。

佔山格具體內容

“佔山格”立制四條:
第一, 先已封佔, 並繼續經營有成效者,可不加追奪;
第二, 官僚貴族及百姓按官品高低規定封佔山澤最高限額:一、二品,三頃;三、四品,二頃五十畝;五、六品,二頃;七、八品,一頃五十畝;九品和百姓,一頃;並要求把所佔山澤數目登入貲產簿以備以此按資產的多少分等徵貲税;
第三,已佔足者,不得再佔;先佔不足者,依法佔足;後又詔令無山澤的普通百姓可依法佔足朝廷規定數額的山澤;
第四, 以上各條,若有違反,依律治罪;
這就是所謂的“佔山格”。 它試圖以此限制士族封山佔水的現象,因為當時豪門士族所佔山水遠不止“三頃、五十畝”這樣的小數目,同時又試圖以此解決豪強大族躲避貲税的問題,因為兩晉施行“九品相通”的税制,但豪門大族地主在評定家貲時往往與官府勾結,上下其手,降低等級,將大部分負擔轉嫁給農民,孝武帝通過施行“佔山格”,據此把士族所佔山澤數目登入貲產簿,然後完全根據各户財產按貧富分等徵税,以此解決豪強大族躲避貲税的問題。但是,這一規定卻將部分山林川澤分給官吏和平民,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山林川澤的私人佔有,雖然它實際仍然是在維護土地國有制的前提下,允許將部分土地私有化(實際山澤數額要遠多於“佔山格”的最高限額)進行有限度地發展,但這卻是漢末以來南方大土地所有制的一個重大發展。
參考資料
  • 1.    《宋書.羊希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