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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潮高地

鎖定
低潮高地(low tide elevations)是指在海平面低潮時四面環水,但在高潮時沒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陸地。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七條第四款:除在低潮高地上築有永久高於海平面的燈塔或類似設施,或以這種高地作為劃定基線的起訖點已獲得國際一般承認者外,直線基線的劃定不應以低潮高地為起訖點。
低潮高地(low tide elevations)一詞常用於美國人約制我國海洋權利的詞彙。美國人在四大洋所佔(或租借)的珊瑚礁(適用於熱帶及亞熱帶及個別在温帶)及岩礁(適用於温帶或寒帶)都使用適淹礁或幹出礁(reef)、環礁(atoll)、較小的岩石(rock),從來不使用low tide elevations這個詞。即為了貶低我國約制我國海洋權利特套用《聯合國海洋公約法》詞彙在一些場合反覆強調。
中文名
低潮高地
外文名
low tide elevations
相關文獻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寬    度
不超過領海
術語解釋
低潮高地
低潮高地 低潮高地
低潮高地在確定沿海國領海基線時具有重要的作用。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與大陸或島嶼的距離,該高地的低潮線可作為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如果低潮高地全部與大陸或島嶼的距離超過領海的寬度,則該高地沒有其自己的領海;除在低潮高地上築有永久高於海平面的燈塔或類似設施,或以這種高地作為劃定基線的起訖點已獲得國際一般承認者外,低潮高地不應作為劃定基線的起訖點。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