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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制度

鎖定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對於收入水平低於政府公告最低生活標準的公民,按照法定程序和標準提供的現金或實物救助,以保證該公民基本生活所需的社會救助制度。

低保制度定義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對於收入水平低於政府公告最低生活標準的公民,按照法定程序和標準提供的現金或實物救助,以保證該公民基本生活所需的社會救助制度。

低保制度法律規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持有非農業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
前款所稱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不包括優撫對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的撫卹金、補助金。
第三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則,堅持國家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的方針。
第四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財政部門按照規定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統計、物價、審計、勞動保障和人事等部門分工負責,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管理審批機關)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審批工作。
居民委員會根據管理審批機關的委託,可以承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項目,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資助;所提供的捐贈資助,全部納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第六條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燃氣)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
直轄市、設區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佈執行;縣(縣級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縣級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後公佈執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需要提高時,依照前兩款的規定重新核定。
第七條 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有關證明材料,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初審,並將有關材料和初審意見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管理審批機關為審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過入户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應當區分下列不同情況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對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享受;
(二)對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享受。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説明理由。
管理審批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的30日內辦結審批手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審批機關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必要時,也可以給付實物。
第九條 對經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審批機關採取適當形式以户為單位予以公佈,接受羣眾監督。任何人對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都有權向管理審批機關提出意見;管理審批機關經核查,對情況屬實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十條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通過居民委員會告知管理審批機關,辦理停發、減發或者增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續。
管理審批機關應當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況定期進行核查。
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應當參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員會組織的公益性社區服務勞動。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在就業、從事個體經營等方面給予必要的扶持和照顧。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審計部門依法監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十三條 從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審批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故意簽署同意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意見的;
(二)翫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扣壓、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第十四條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節惡劣的,處冒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一)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繼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十五條 城市居民對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減發、停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決定或者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訟訴。
第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本行政區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實際情況,規定實施的辦法和步驟。
第十七條 本條例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低保制度制度特徵

(一)獲取最低生活保障或社會救助是公民生存權的體現。生存權是公民在現代社會享有的最基本的權利,保障公民的生存權是國家和社會的當然職責和基本義務,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是為保障公民的生存權而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儘管各國或各地區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並不相同,但在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能夠維持最低的生活需要方面是一致的。
(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供的僅僅是滿足最低生活需求的資金或實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中最後一道“安全網”,它的責任僅僅是使受助者的生活相當於或略高於最低生活需求,以避免產生依賴心理乃至不勞而獲的思想。只要受助者的收入超過最低生活標準,國家就不再給予救助。

低保制度制度發展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3年,上海市結合本地實際,借鑑國際上對貧困人口進行規範救濟的經驗,率先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制度。在總結上海經驗的基礎上,民政部在1994年召開的全國民政會議上明確提出“對城市社會救濟對象逐步實行按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進行救濟”。1997年國務院發佈《關於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標誌着我國全面啓動城市低保制度。到1999年9月,全國所有城市和有建制鎮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全部建立這項制度。國務院頒佈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於1999年10月1日正式開始施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步入法制化的軌道。2012年,國務院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對於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實踐中存在的管理不規範、監管不到位等問題提出了進一步規範的要求。
(二)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從1997年開始,我國部分有條件的省市逐步建立了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廣東、浙江等經濟發達省、市相繼出台實施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國務院在2006年召開的中央農村經濟工作會議上明確提出,要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7年,國務院發佈《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就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標準和對象範圍、申請及管理程序、資金來源等內容作出了基本的規範。
(三)《辦法》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辦法》對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對象沒有根據户籍作出城市居民與農村居民之分,而是將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對象統一規定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從而為城鄉居民統一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奠定了法治基礎。

低保制度基本內容

關於我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保障對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家庭。與之前的制度南比,增加了符合當地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要求。
(二)保障標準:依據《辦法》,我國“最低生活保障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公佈,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對於批准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按月發給最低生活保障金。對於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後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給予生活保障。
(三)資金來源:社會救助作為一項政府責任,其資金應當來源於政府財政支出。按照規定,實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資金,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科目,專賬管理。每年年底前由各級民政部門提出下一年的用款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預算,定期撥付;年終要編制決算,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國家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資助,所提供的捐贈、資助,全部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低保制度申領程序

根據《辦法》的規定,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向户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通過入户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羣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三)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批准,並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佈;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批准,並書面向申請人説明理由。

低保制度內容變更

關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變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決定增發、減發或者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居民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於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也應當定期進行核查。

低保制度相關詞條

特困人員救養;教育救助;臨時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