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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僕制

鎖定
具有嚴格隸屬關係的租佃制度,明清時期尤為盛行。佃僕有時被稱作地僕、莊僕、莊人、住佃、莊佃、火(夥)佃、佃民、伴當、佃童等,另外還有祁門的莊户,黔縣、休寧的小户、小姓,歙縣的底下人,績溪的祝活,以及查灣的郎户和小户之稱,都是性質相同的名稱。郎户亦稱拳頭莊,小户又以承擔的勞役而賦予不同的名稱,諸如守墳莊、包袱莊、抬棺木莊、龍燈莊、吹打莊、道士莊、火把莊、挑擔莊、抬轎莊、糧倉莊、守夜莊、守木莊、修房莊、搭戲台莊等,莊是莊僕的省稱。
中文名
佃僕制
定    義
具有嚴格隸屬關係的租佃制度
流行地區
安徽、江蘇、浙江、湖南、湖北
種    類
守墳莊、包袱莊、抬棺木莊

佃僕制主要來源

中國古代對地主有嚴格人身依附關係的佃農。宋代文獻中即有佃僕之名出現,記載較詳的是明清時代皖南地區的佃僕狀況。又有莊僕、地僕、世僕、火佃、細民等名稱,但有這些稱謂的農民並不都是佃僕。佃僕的主要來源,是迫於生計而投靠地主的農民,他們佃種地主土地,居住地主的房屋或將祖先安葬在地主山場上,從而與地主形成嚴密的依附關係。其他如佃種主人土地的奴僕,入贅地主的婢女或佃僕的寡妻,因貧困而賣身者以及領賜佃户,也往往轉化為佃僕。

佃僕制責任義務

勞動者同地主形成佃僕關係後,要繳納地租,喪失人身自由,不得自由遷移,不能過房、出繼,不能自由嫁女,其寡妻也只能招贅而不能改嫁。佃僕雖不能自由出僱和賣身,但可隨同土地、房屋山場的買賣轉讓而更換主人。這種關係世代相承,父子相繼;佃僕的自然增殖就是佃僕關係的再生產。但佃僕又不同於奴僕,他們有自己的獨立的家庭經濟,必須自負盈虧地進行生產以維持家人的生活,還須無償為地主服役。佃僕同地主之間不僅在生活上有森嚴的等級差別,而且在法律上被視為地主的奴婢,犯罪時比照奴婢律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