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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税

鎖定
估税是古代的一種市場税,按現代的説法又叫定額税率,定額税率又稱固定税額。這種税率是根據課税對象計量單位直接規定固定的徵税數額。課税對象的計量單位可以是重量、數量、面積、體積等自然單位,也可以是專門規定的複合單位。例如,現行税制中的土地使用税、耕地佔用税分別以“平方米”和“畝”這些自然單位為計量單位;資源税中的天然氣則以“千立方米”這一複合單位為計量單位;消費税中的汽油、柴油分別以“升”為計量單位,啤酒以“噸”為計量單位。按定額税率徵税,税額的多少隻同課税對象的數量有關,同價格無關。
中文名
估税
出    處
《晉書·甘卓傳》
釋    義
古代的一種市場税
拼    音
gū shuì

目錄

估税基本定義

當價格普遍上漲或下跌時,仍按固定税額的計量單位計税必然影響徵納雙方的利益。定額税率適用於從量計徵的税種。
定額税率的表現形式上可分為單一定額税率和差別定額税率兩種形式。在同一税種中只採用一種定額税率的,為單一定額税率;同時採用幾個定額税率的,為差別定額税率。差別定額税率,又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地區差別定額税率。即對同一課税對象按照不同地區分別規定不同的徵税數額。該税率具有調節地區之間級差收入的作用。現行税制中的資源税、土地使用税、耕地佔用税和屠宰税。1994年以前的鹽税等都屬於這種税率。其中,土地使用税和耕地佔用税又是有幅度的地區差別税率。
⑵ 分類分項定額税率。即首先按某種標誌把課税對象分為幾類,每一類再按一定標誌分為若干項,然後對每一項分別規定不同的徵税數額。現行税制中車船使用税即屬於這種税率。
定額税率的基本特點是:税率與課税對象的價值量脱離了聯繫,不受課税對象價值量變化的影響。它適用於對價格穩定、質量等級和品種規格單一的大宗產品徵税的税種。同時對某些產品採用定額税率,有助於提高產品質量或改進包裝裝璜。但是,如果對價格變動頻繁的產品採用定額税率,由於產品價格變動的總趨勢是上升的,因此,產品的税負就會呈現累退性。從宏觀上看,將無法保證國家財政收入隨國民收入的增加而持續穩步地增長。

估税出處

《晉書·甘卓傳》:“ 卓 外柔內剛,為政簡惠,善於綏撫,估税悉除,市無二價。”
東晉王朝對買賣行為所徵的税,類似後代的契税和營業税。東晉對馬、牛、田、宅等買賣,立契的,每10000錢抽400文,買方出300,買方出100。不立契的,值百抽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