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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河谷新疆黑蜂資源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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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河谷新疆黑蜂資源保護條例,於2017年2月20日由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017年5月2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1] 
中文名
伊犁河谷新疆黑蜂資源保護條例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在制定機關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時效性
有效
公佈日期
2017/7/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伊犁河谷新疆黑蜂資源及蜜源植物的保護與管理,提升新疆黑蜂蜂羣的數量及品質,促進新疆黑蜂產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及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伊犁河谷範圍內的尼勒克縣、鞏留縣、新源縣、特克斯縣境內新疆黑蜂種羣集中區域的資源保護、黑蜂資源保護區域的劃定與建設、蜜源植物保護及新疆黑蜂產品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新疆黑蜂物種優先、科研、保護、生產相協調,促進新疆黑蜂種羣產業發展的原則,對新疆黑蜂資源保護與發展實施統一規劃與建設。
自治州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是伊犁河谷新疆黑蜂種羣資源保護區域管理的行業主管部門,對有關縣新疆黑蜂保護與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環保、規劃、公安、林業、畜牧、質監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行使監督管理權。
第四條 在伊犁河谷新疆黑蜂集中分佈的地區,應當建立新疆黑蜂資源保護區域,實施資源保護區域管理制度,防止新疆黑蜂的雜化、異化。
第五條 新疆黑蜂資源保護區域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級人民政府新疆黑蜂種羣資源保護規劃,並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中統一組織實施。
第六條 新疆黑蜂資源保護區域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落實本轄區新疆黑蜂種羣資源保護與管理工作。
第七條 自治州及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新疆黑蜂保護與發展專項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用於扶持提純復壯新疆黑蜂種羣、保護區域建設、蜜源植物栽種、蜂產品加工、行業宣傳、市場開拓等。
第二章 資源保護區域的設定與管理
第八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根據轄區內蜜源植物分佈、新疆黑蜂種羣繁育工作實際需要,按照範圍適中的原則劃設新疆黑蜂資源保護區域,在保護區域內設定重點保護區域和實驗區。
尼勒克縣轄區內新疆黑蜂資源分佈集中的區域為重點保護區域。在重點保護區域內另行設立保種場、自然交尾區等保護區域。
鞏留縣、特克斯縣、新源縣轄區內新疆黑蜂相對集中的區域及尼勒克縣新疆黑蜂重點保護區域周邊的緩衝地帶為實驗區。
經劃定的伊犁河谷新疆黑蜂資源保護區域,重點保護區域(保種場、自然交尾區)和實驗區的四至座標及界限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公佈。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區域不同的功能和界限設立明顯的界牌和標示。
第九條 在重點保護區域內從事養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飼養由縣級人民政府指定或認可的新疆黑蜂物種,按照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場所實行定點放養,禁止飼養異(雜)種蜂羣。
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實驗區內養蜂的單位和個人飼養新疆黑蜂。
第十條 重點保護區域內從事養蜂生產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持有標明飼養蜜蜂品種為新疆黑蜂的《養蜂證》。《養蜂證》由單位、組織或個人依法到縣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
第十一條 在重點保護區域內飼養的新疆黑蜂,飼養人未經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外出轉地放養;外出放蜂的不得返回,擅自返回的,按異種蜂羣處理。
第十二條 重點保護區域內的保種場、育種自然交尾區域的蜂羣不得相互轉地放養。
第十三條 重點保護區域內蜂羣發生混雜的,經檢測確認,可以責令飼養人限期更換蜂王,飼養人拒絕的,應當立即驅離。
第十四條 在重點保護區域外飼養的蜂羣轉地過程中確需借道通過重點保護區域的,應當經過所在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通過,並不得在該區域內停留。
第十五條 新疆黑蜂資源保護區域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引導實驗區內從事養蜂的單位和個人飼養新疆黑蜂,併為其提供黑蜂提純復壯技術支持。
第十六條 在實驗區內經過提純復壯的蜂羣,飼養人申請進入重點保護區域飼養的,有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檢測結果,結合重點保護區域內新疆黑蜂分佈,依法做出決定。
第十七條 禁止在重點保護區域範圍內新建污染環境、破壞資源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污染項目應當限期治理,達到國家、自治區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十八條 在新疆黑蜂資源保護區域外圍周邊的單位和個人,應從資源保護和自治州特色產業發展大局出發,協助做好新疆黑蜂資源的保護與管理工作。
第三章 種羣的保護
第十九條 新疆黑蜂蜂種的培養與繁育應當由具有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專業單位承擔。
具有培育新疆黑蜂蜂種的資質單位,應當加強基因庫等基礎設施建設,完善配套設施,提高供種能力和質量。
第二十條 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新疆黑蜂資源保護區域建立蜂羣檢疫制度,建立應急突發事件工作預案,發現疫情及時採取防止措施或啓動應急預案。
第二十一條 保護區域內發生偷盜蜂羣、毒死蜂羣和其它破壞養蜂生產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處理,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協助。
第二十二條 重點保護區域內飼養人發現蜂羣發生混雜時應當及時採取更換符合條件的蜂王等保護措施,並立即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自行或協調相關技術部門於三日內開展現場檢測,採取相應技術措施。
第二十三條 鼓勵國內科研機構與科研人員對新疆黑蜂物種資源進行科學研究,建立科研檔案。
第四章 蜜源植物保護
第二十四條 自治州及相關縣級人民政府在制訂規劃、農林牧業種植計劃、輪作、園林綠化、天然林保護與更新等工作時,應當綜合考慮保護區蜜源植物種植的需要,優先種植蜜源植物。
第二十五條 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蜜源植物人工種植激勵機制,鼓勵單位、組織和個人實施可作為蜜源植物的森林、優質牧草、中草藥材、經濟作物等的人工種植,擴大蜜源資源。
第二十六條 自治州及相關縣級人民政府的農業、林業、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新疆黑蜂資源保護區域定期開展蜜源野生植物資源調查,建立蜜源植物檔案,掌握資源消長情況,及時公佈信息。
第二十七條 有關縣級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資源保護區域草場載畜量核定、監督和管理,防止草場退化。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資源保護區域內採挖植物,開墾草場。
第二十八條 在資源保護區域從事農、牧、果、蔬等生產單位或個人,應避免在蜜源植物花期噴灑農藥。需要施藥時,須在三天前通知施藥區周邊至少三公里範圍內的鄰近蜂場或蜂點。
第二十九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蜜蜂傳粉對草場植被生長重要性的宣傳,促進蜂產業與草原畜牧業協調發展、蜂農與牧民和諧相處。
第五章 產品保護與管理
第三十條 重點保護區域內的新疆黑蜂飼養人應當按照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的技術操作規程實施綠色飼養,為蜂產品加工提供優質原料。
鼓勵實驗區內的養蜂單位和個人實施綠色飼養。
第三十一條 從事新疆黑蜂產品加工的企業、合作社,其產品應符合國家蜂產品質量標準。
第三十二條 鼓勵企業、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積極參與並制定高於國家標準的新疆黑蜂產品質量企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以區別於普通蜂產品。
第三十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與統計部門應當根據新疆黑蜂採蜜習性和季節,統計出資源保護區域內階段性原蜜原料生產情況。
第三十四條 自治州各級質監和農業等部門應加大新疆黑蜂產品地理標誌保護和原產地產品保護認證工作,並結合統計部門數據,根據原蜜原料產量向生產企業核發原產地產品保護標識。
第三十五條 從事新疆黑蜂產品生產加工的企業、個人,經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使用帶有新疆黑蜂產品標誌的相關標識。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其違法所得,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移動或破壞保護區內界碑、界標、宣傳牌等設施的;
(二) 在資源保護區域內未經批准佔用放蜂場地的;
(三)擅自進入資源保護區域放蜂或不服從管理的;
(四)在重點保護區域內未持有標明飼養蜜蜂品種為新疆黑蜂的《養蜂證》進行放蜂的;
(五) 在重點保護區域外飼養的蜂羣擅自進入該區域的;保種場及自然交尾區以外的蜂羣進入上述區域的;保種場、自然交尾區的蜂羣相互轉地放養的;
(六) 在重點保護區域內採挖植物、開墾草場對蜜源植物造成破壞或威脅的;
(七)為外地蜂羣進入重點保護區域放養提供運輸工具和服務的;
(八)飼養人發現蜂羣發生混雜隱瞞不報的。
第三十七條 經行政主管部門檢疫,在資源保護區域內疫情嚴重有可能對鄰近蜂場構成危害的蜂羣,應當責令飼養人就地銷燬;飼養人拒絕的主管部門可以強制銷燬;銷燬後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予以適當補償。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由環保、農業、質監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對於阻礙資源保護區域管理機構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 資源保護區域的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情節輕微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新疆黑蜂是20世紀初由俄國傳入中國新疆的黑色蜜蜂,經過長期自然雜交和人工選育後,逐漸形成的一個主要分佈於伊犁河谷一帶的蜂蜜地方品種,具有繁殖較快、育蟲節律陡、採集力強、抗病抗逆、性情兇暴等特性,被納入《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予以保護的社會性有益昆蟲。
第四十二條 對在河谷區域新發現並經有關部門認證的,納入《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保護的其他蜜蜂物種,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