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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發展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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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發展銀行(a1-Bank a1—Islami Li a1-Tanmiyah),是當代伊斯蘭國家按教法禁止利息的伊斯蘭發展銀行標誌原則建立的國際金融信貸機構,主要向伊斯蘭國家和非伊斯蘭國家的穆斯林團體提供無息貸款,援助其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是“伊斯蘭會議組織’的專門金融機構。伊斯蘭發展銀行總行設在沙特阿拉伯王國的吉達市。當代伊斯蘭國家按教法禁止利息的原則建立的國際金融信貸機構,主要向伊斯蘭國家和非伊斯蘭國家的穆斯林團體提供無息貸款,援助其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是“伊斯蘭會議組織’的專門金融機構。
中文名
伊斯蘭發展銀行
外文名
a1-Bank a1—Islami Li a1-Tanmiyah

伊斯蘭發展銀行銀行介紹

伊斯蘭發展銀行基本介紹

伊斯蘭發展銀行總行設在沙特阿拉伯王國的吉達市。行長穆罕默德·阿里。

伊斯蘭發展銀行銀行歷史

1973年由巴基斯坦和埃及共同發起,經伊斯蘭國家財政部長會議決定建立,於1974年8月12日成立,1975年10月20日正式營業。 [1] 

伊斯蘭發展銀行銀行成員

該行始建時有22個成員國,均系伊斯蘭國家會議組織成員,後發展到44個成員國和巴勒斯坦解放組織。2009年銀行的成員包括50個國家。成員的基本條件是,預期的成員國必須是伊斯蘭會議組織的成員,願支付應付的銀行資本份額並願意接受和遵守伊斯蘭銀行管理者委員會的條款和決議。

伊斯蘭發展銀行權力機構設置

銀行設理事會為其最高權力機構,理事一般由各成員國財政部長擔任:下設執行董事會負責指導日常工作;銀行行長任期5年。

伊斯蘭發展銀行宗旨

為各成員國之間發展對外貿易、經濟開發項目,加強生產資料的交流提供資金,以促進各成員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對非成員國的穆斯林地區提供資助。

伊斯蘭發展銀行銀行資本

1992年6月,審定的銀行資本還是20億伊斯蘭第納爾。從1992年7月開始,在管理者委員會的決議後,該數位變成了60億伊斯蘭第納爾,除以600000個股,每股價值10000伊斯蘭第納爾。按照特定的付款時間表應付的認購的股本也變成了40億伊斯蘭第納爾而且是自由可兑換的貨幣。(伊斯蘭第納爾的價值相當於一個SDR,即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特別提款權)。 [1] 

伊斯蘭發展銀行銀行收入

伊斯蘭發展銀行 伊斯蘭發展銀行
伊斯蘭發展銀行的2007年年鑑表明,收入增長率是58%,金額是9850萬美元,主要來自各國捐助;此外,伊斯蘭銀行股票上市以來,銷售額迅速上升,2007年增長了將近2億美元,股票的總數已經超過46億美元。伊斯蘭發展銀行對非穆斯林國家的穆斯林社會的援助一視同仁,因為他們屬於穆斯林社會“穩麥”不可分割的部份,穆斯林是一家人。IDB對世界各地60多個伊斯蘭教育和文化發展項目給予贊助、乜貼(施捨)、獎學金等,總共有513個項目,總金額達到1.72億美元。 [2] 

伊斯蘭發展銀行發展研討會議

伊斯蘭發展銀行於2008年12月16日在沙特阿拉伯吉達市舉行三天伊斯蘭世界金融發展研討會,伊斯蘭國家非政府組織的代表應邀參加會議,討論伊斯蘭國家在國際金融風暴中的局勢和未來發展策略。發展銀行總裁艾哈麥德·阿里博士在最後一天閉幕式上説,由於伊斯蘭金融體制與西方銀行制度軌道不同,金融危機沒有影響到伊斯蘭銀行的資產和投資,對於未來的發展,穆斯林必須向教育大力投資,提高民族素質和世界競爭能力。 [3] 

伊斯蘭發展銀行經營原則

根據《古蘭經》和教法禁止利息的原則,銀行正式宣佈貸款不收利息,存款也不付利息。伊斯蘭發展銀行金融活動方式遵循三條原則:
⑴穆沙拉卡(Musharakah),即規定以參予股份的方式,資助某方合作實施發展項目,某方有權逐漸購買銀行的股份。在此情況下銀行與某方的股份均有利潤,其利率由協議規定。
⑵穆達拉巴(Mudarabah),即規定銀行向某方提供貸款,而某’方則提出籌備項目,其利潤和虧損按協議雙方進行分攤。
⑶穆拉巴哈(Murabahah),即規定銀行給某方資助貿易時,發放實物貸款或代購商品,通過標高價格進行結算獲得收入。凡提供的貸款,只按貸款數額向借貸一方收年率為2.5%的手續費,用以支付銀行的管理費用和通貨膨脹的差額。
伊斯蘭發展銀行的支付單位採用記賬第納爾(即貨幣單位),其法定固定資本約20億第納爾(1981年約合23.3億美元),該行規定,各成員國須在4年內提供至少250萬美元的資金。
伊斯蘭發展銀行與西方銀行完全不同,不實行西方式的股東體制,而實行平等制度,沒有控股的大財主。伊斯蘭發展銀行最大的股東是阿拉伯石油輸出國:沙特阿拉伯(26%)、利比亞(16%)、阿拉伯聯合酋長國(14%)、科威特(13%),該4國的認繳資本佔全部資本的70.13%。該行的金融信貸活動除依靠固定資本外,其資金來源還包括由償還貸款的現金、投資項目股份收入所構成的現金儲存、各成員國徵收的天課(穆斯林五功之一)等。 [1] 

伊斯蘭發展銀行資助活動

伊斯蘭發展銀行對非伊斯蘭銀行股東國的穆斯林團體也提供提款。非伊斯蘭國家的穆斯林小區,在有必要時,可以向伊斯蘭發展銀行申請援助或貸款發展穆斯林小區項目。對各國的申請,在經過審理和評估之後,給予相應的必要支持,對某些重要和緊迫項目,伊斯蘭發展銀行可以最多承擔到50%的經濟責任,“鼓勵當地人,籌措其餘的部份,挖掘自己的經濟潛力。”
1985年起,伊斯蘭發展銀行給中國新疆、寧夏等省(區)修建伊斯蘭經學院提供了資助。2004年3月,伊斯蘭發展銀行將為其成員國提供4.24億美元用於技術支持。 [1] 
伊斯蘭發展銀行在成立後的7年中,業務顛為8.8226億美元,向20幾個國家的46個項目提供了33.1013億美元的貸款,對390個項目提供了2186萬美元的資助。

伊斯蘭發展銀行縱覽

當代伊斯蘭國家按教法禁止利息的原則建立的國際金融信貸機構,主要向伊斯蘭國家和非伊斯蘭國家的穆斯林團體提供無息貸款,援助其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是“伊斯蘭會議組織’的專門金融機構。1973年由巴基斯坦和埃及共同發起,經伊斯蘭國家財政部長會議決定建立,於1974年8月12日成立,1975年10月20日正式營業。總行設在沙特阿拉伯王國的吉達市。現任行長穆罕默德·阿里。該行始建時有22個成員國,均系伊斯蘭國家會議組織成員,現發展到44個成員國和巴勒斯坦解放組織。銀行設理事會為其最高權力機構,理事一般由各成員國財政部長擔任:下設執行董事會負責指導日常工作;銀行行長任期5年。其宗旨是;為各成員國之間發展對外貿易、經濟開發項目,加強生產資料的交流提供資金,以促進各成員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對非成員國的穆斯林地區提供資助。根據《古蘭經》和教法禁止利息的原則,銀行正式宣佈貸款不收利息,存款也不付利息。其金融活動方式遵循三條原則:⑴穆沙拉卡(Musharakah),即規定以參予股份的方式,資助某方合作實施發展項目,某方有權逐漸購買銀行的股份。在此情況下銀行與某方的股份均有利潤,其利率由協議規定。⑵穆達拉巴(Mudarabah),即規定銀行向某方提供貸款,而某’方則提出籌備項目,其利潤和虧損按協議雙方進行分攤。⑶穆拉巴哈(Murabahah),即規定銀行給某方資助貿易時,發放實物貸款或代購商品,通過標高價格進行結算獲得收入。凡提供的貸款,只按貸款數額向借貸一方收年率為2.5%的手續費,用以支付銀行的管理費用和通貨膨脹的差額。該行的支付單位採用記賬第納爾(即貨幣單位),其法定固定資本約20億第納爾(1981年約合23.3億美元),該行規定,各成員國須在4年內提供至少250萬美元的資金。該行最大的股東是阿拉伯石油輸出國:沙特阿拉伯(26%)、利比亞(16%)、阿拉伯聯合酋長國(14%)、科威特(13%),該4國的認繳資本佔全部資本的70.13%。該行的金融信貸活動除依靠固定資本外,其資金來源還包括由償還貸款的現金、投資項目股份收入所構成的現金儲存,各成員國徵收的天課等。該行對非伊斯蘭銀行股東國的穆斯林團體也提供提款。該行在成立後的7年中,業務顛為8.8226億美元,向20幾個國家的46個項目提供了33。1013億美元的貸款,對390個項目提供了2186萬美元的資助。1985年起,該行給中國新疆、寧夏等省(區)修建伊斯蘭經學院提供了資助。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