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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補充醫療保險
鎖定
- 中文名
-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
- 主要形式
- 商業醫療保險機構舉辦
- 對 象
- 企業
- 基 礎
- 城鎮基本醫療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主要形式
主要形式有:(1)商業醫療保險機構舉辦;(2)社會醫療保險機構經辦;(3)大集團、大企業自辦。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期限及責任
第一,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線以下完全由個人支付的部分;
第二,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線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個人按比例支付的部分;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具體規定
按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可自主決定是否建立補充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用於企業按規定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支付的待遇以外,由職工個人負擔的醫藥費用的適當補助,減輕參保職工的醫療費負擔。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工資總額4
[1]
%以內的部分,企業可直接從成本中列支,不再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和事業單位可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辦法應與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由企業或行業集中使用和管理,單獨建賬,單獨管理,用於本企業個人負擔較重的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費補助,不得劃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户,也不得另行建立個人賬户或變相用於職工其他方面的開支。財政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對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管理的監督和財務監管,防止挪用資金等違規行為。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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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關於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2002-5-21[引用日期2018-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