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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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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是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精神以及《國家標準化發展綱要》有關要求,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修訂,2023年8月3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3號發佈,將於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 
中文名
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
實施時間
2024年1月1日
發佈單位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發文字號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3號

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辦法全文

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
(2023年8月3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3號公佈 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引導企業加強標準化工作,提升企業標準化水平,提高產品和服務質量,推動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標準的制定、公開以及企業標準化的促進、服務及其監督管理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標準是企業對企業範圍內需要協調、統一的技術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標準。
第四條 企業標準化工作應當堅持政府引導、企業主體、創新驅動、質量提升的原則。
第五條 企業標準化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執行標準化法律、法規和標準化綱要、規劃、政策;實施和參與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反饋標準實施信息;制定和實施企業標準;完善企業標準體系,引導員工自覺參與執行標準,對標準執行情況進行內部監督,持續改進標準的實施及相關標準化技術活動等。
鼓勵企業建立健全標準化工作制度,配備專兼職標準化人員,在生產、經營和管理中推廣應用標準化方法,開展標準化宣傳培訓,提升標準化能力,參與國際標準制定。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企業標準化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完善政策措施,形成合力推進的工作機制。
第七條 企業應當依據標準生產產品和提供服務。
強制性標準必須執行,企業不得生產、銷售、進口或者提供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服務。鼓勵企業執行推薦性標準。
企業生產產品和提供服務沒有相關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
第八條 制定企業標準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
制定企業標準應當有利於提高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質量效益和生態效益,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
鼓勵企業對標國際標準和國內外先進標準,基於創新技術成果和良好實踐經驗,制定高於推薦性標準相關技術要求的企業標準,支撐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提升。
第九條 企業標準制定程序一般包括立項、起草、徵求意見、審查、批准發佈、複審、廢止。
第十條 企業在制定標準時,需要參考或者引用材料的,應當符合國家關於知識產權的有關規定。
參考或者引用國際標準和國內外標準的,應當符合版權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鼓勵企業整合產業鏈、供應鏈、創新鏈資源,聯合制定企業標準。
第十二條 企業制定的產品或者服務標準應當明確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
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應當引用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際標準。沒有相應標準的,企業可以自行制定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企業自行制定的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應當科學合理、準確可靠。
第十三條 企業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所執行的企業標準應當按照統一的規則進行編號。企業標準的編號依次由企業標準代號、企業代號、順序號、年份號組成。
企業標準代號為“Q”,企業代號可以用漢語拼音字母或者阿拉伯數字或者兩者兼用組成。
與其他企業聯合制定的企業標準,以企業標準形式各自編號、發佈。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企業應當公開其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所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
企業執行自行制定或者聯合制定企業標準的,應當公開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及對應的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對限制商品過度包裝另有規定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公開其採用的包裝標準。
企業公開的功能指標和性能指標項目少於或者低於推薦性標準的,應當在自我聲明公開時進行明示。
企業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企業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提供產品或者服務前,完成執行標準信息的自我聲明公開。委託加工生產產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由委託方完成執行標準信息的自我聲明公開。
企業執行標準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對自我聲明公開的內容進行更新。企業辦理註銷登記後,應當對有關企業標準予以廢止。
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通過國家統一的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進行自我聲明公開。
通過其他渠道進行自我聲明公開的,應當在國家統一的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明示公開渠道,並確保自我聲明公開的信息可獲取、可追溯和防篡改。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標準創新型企業制度。鼓勵企業構建技術、專利、標準聯動創新體系。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企業參加專業標準化技術組織,鼓勵企業參與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團體標準。
第十九條 國家鼓勵企業開展標準實施效果評價,向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團體標準的制定機構反饋標準實施信息。
企業研製新產品、改進產品,進行技術改造的,應當對其制定的相關企業標準進行評估和更新。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企業開展標準化試點示範項目建設,鼓勵企業標準化良好行為創建,樹立行業發展標杆。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施企業標準“領跑者”制度,推動擁有自主創新技術、先進技術、取得良好實施效益的企業標準成為行業的“領跑者”。
第二十二條 國家實施標準融資增信制度。鼓勵社會資本以市場化方式建立支持企業標準創新的專項基金,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給予標準化水平高的企業信貸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標準交易、標準質押等活動。
第二十三條 國家鼓勵企業對照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持續開展對標達標活動,提高企業質量競爭水平。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支持企業參與國際標準化交流與合作,鼓勵企業參加國際標準組織技術機構工作、參與國際標準制定。
第二十五條 國家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社會團體等開展標準化專業技術服務工作,提升標準化服務的社會化、市場化水平,服務企業標準化工作。
第二十六條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開設標準化課程或者專業,加強企業標準化人才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引導企業完善標準化人才培養機制。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加大對具有自主創新技術、起到引領示範作用、產生明顯經濟社會效益的企業標準獎勵力度。支持將先進企業標準納入科學技術獎勵範圍。
對在標準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企業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方式,依法對企業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所執行的標準進行監督檢查。對於特殊重點領域可以開展專項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企業在監督檢查中拒絕提供信息或者提供不實信息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通報或者公告。
第三十條 企業未公開其提供產品和服務執行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上公示。
第三十一條 企業制定的企業標準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廢止該企業標準,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上公示。
第三十二條 企業制定的企業標準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撤銷相關標準編號,並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上公示。
第三十三條 企業自我聲明公開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上公示。
第三十四條 企業在開展標準制定、自我聲明公開等工作中存在本辦法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發送警示函、約談等方式,督促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上公示。
第三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企業標準化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 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8月24日原國家技術監督局令第13號公佈的《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1] 

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答記者問

市場監管總局標準創新司負責同志答記者問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修訂出台了《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將於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市場監管總局標準創新司負責同志就《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題一:《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出台目的是什麼?
答:國務院《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實施以來,國家先後發佈了《標準化法》《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等法律法規,在此背景下,《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出台目的主要為三個方面:
一是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提出的新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增強微觀主體活力,發揮企業主觀能動性,建立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規則和法治化營商環境。《優化營商環境條例》要求,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通過出台《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貫徹落實有關決策部署,為全面服務企業標準化工作,全面優化企業標準化工作環境提供法治保障。
二是適應企業標準化工作管理方式變化的要求。2018年1月1日,修訂後的《標準化法》正式實施,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代替企業標準備案管理制度。通過出台《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規定與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相關的要求,保障制度的落地實施。
三是將實踐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納入《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標準化工作改革以來,企業標準化工作改革積累的行之有效做法,比如企業標準“領跑者”制度、“雙隨機、一公開” 監督抽查、對標達標、標準化良好行為等,需要納入規章,更好支撐和保障企業標準化工作開展。
問題二:《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主要包括總則、企業標準的制定、企業執行標準的自我聲明公開、企業標準化促進與服務、監督管理、附則等內容。
第一條至第六條為總則部分,主要明確了立法宗旨、適用範圍、企業標準定義、企業標準化的基本原則、基本任務,以及政府主管部門在企業標準化促進發展中的任務等;第七條至第十三條為企業標準的制定部分,主要規定了依標生產、企業標準制定的原則、制定程序、知識產權、聯合制定企業標準、試驗方法和編號規則等;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為自我聲明公開部分,主要提出了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內容、公開主體和時間、公開渠道等;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七條為促進與服務部分,主要提出了促進企業標準化工作和為企業標準化工作提供服務保障的要求;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四條為監督管理部分,主要規定了對企業標準監督檢查的範圍、方式、內容以及處置措施等;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六條為附則部分,主要明確了例外情形和生效時間。
問題三:在為企業標準化工作營造更加優良的環境,激發企業標準化工作內生動力方面,《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有哪些舉措?
答:本次修訂堅持企業主體、市場驅動,在保護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增強企業標準化工作內生動力方面主要有以下三方面舉措:
一是用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代替企業標準備案管理制度。與備案制相比,企業在公共服務平台上公開一項標準,僅僅需要10分鐘左右的時間,並且不需要任何費用,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為企業節約了大量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
二是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方式,依法進行監督檢查。除特殊重點領域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方式,對企業的標準化工作進行管理監督,“無事不擾”,為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提供更加優良的環境。
三是加大對企業標準化工作的激勵和服務力度。加大對具有自主創新技術、起到引領示範作用、產生明顯經濟社會效益的企業標準獎勵力度,支持將先進企業標準納入科學技術獎勵範圍;加強標準化人才培養,豐富標準化服務供給,支持企業參與國際標準化交流與合作,為企業參加國內、國際專業標準化技術組織、參與政府和國際標準制定提供便利。
問題四:《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在高標準引領高質量發展方面作出了哪些規定?
答:在營造有利於提高企業標準技術水平,推動企業不斷拉高企業標準高線,以及對標國際水平提升企業標準水平方面,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作出了詳細規定。此外,第二十七條規定,加大對起到引領示範作用、產生明顯經濟社會效益的企業標準獎勵力度;第三十三條規定,企業標準技術水平低於推薦性標準不明示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上公示。
問題五:《標準化法》規定,執行企業標準應當公開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本次修改對企業標準少於或者技術要求低於推薦性標準提出了公開要求,主要有哪些考慮?
答:《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企業公開的功能指標和性能指標項目少於或者低於推薦性標準的,應當在自我聲明公開時進行明示。”該規定主要出於以下考量:
一是保障消費者知情權。推薦性標準是綜合考慮科技發展、社會消費水平等各種因素制定出來的,符合或者接近廣大消費者的心理預期與常規定位,低於推薦性標準應該讓消費者知情。二是通過要求企業自我聲明公開明示其指標情況,充分保障消費者選擇權。三是企業是微觀高質量發展的主體,通過該項規定進一步營造公平競爭環境,促進高質量發展。
問題六:本次規章修訂中,對企業制定企業標準增加了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等相關要求,主要有哪些考慮?
答:《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制定的產品或者服務標準應當明確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主要考慮到,保證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制度落地實施的重要手段之一是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檢查。其中,監督檢查過程中使用的方法應該是為各相關方廣為接受的方法,只有這樣才能保證監督檢查工作的公平、公正,而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國際標準中規定的方法恰恰是經過實踐檢驗、普遍認可、廣泛使用的成熟方法,也與我國各級政府的監管工作實際相協調。統籌考慮到企業標準的管理和監督,便於自我聲明公開制度落地實施,在規章中明確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應當引用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際標準,沒有相應標準的應當自行制定科學合理、準確可靠的試驗方法、檢驗方法或者評價方法。
問題七:本次修訂增加了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制度,請介紹“通過其他渠道進行自我聲明公開的,應當在國家統一的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明示公開渠道”等有關要求。
答:自我聲明公開是對企業標準化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的基礎和前提,公開渠道的安全、可追溯是企業標準管理和監督工作的需要,該規定是自我聲明公開制度設計完整性的一個環節,能有效保障各相關方利益,便於自我聲明公開制度的有效實施。因此,《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鼓勵企業通過國家統一的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進行自我聲明公開。對於在其他渠道公開的,應當在國家統一的企業標準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明示公開渠道,並確保自我聲明公開的信息可獲取、可追溯和防篡改。
問題八:本次修改在制度創新上有哪些重大突破?
答:《企業標準化促進辦法》的制度創新突破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建立標準創新型企業制度。建立標準創新型企業制度是標準化運行機制的深度創新,一方面以標準創新先行帶動各類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促進企業不斷追求標準與技術創新的內在機能和運轉方式。另一方面促進企業及時將先進適用科技創新成果融入標準,提升標準技術水平,以標準創新助推創新技術和產品市場化、產業化和國際化。
二是實施企業標準“領跑者”制度。“標準決定質量,有什麼樣的標準就有什麼樣的質量,只有高標準才有高質量”,企業標準“領跑者”以高水平標準引領產品和服務高質量發展,擴大中高端產品和服務供給,支撐高質量發展,助推形成“標準領跑、產品領跑、企業領跑、品牌領跑”的高質量發展格局。
三是實施標準融資增信制度。通過建立支持企業標準創新的專項基金,給予標準化水平高的企業信貸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標準交易、標準質押等活動,為廣大企業擴充融資渠道,有效解決企業,特別是創新型中小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