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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迴避
鎖定
- 中文名
- 任職迴避
- 所 指
- 任用關係的限制
- 適用範圍
- 國家公務機構
- 類 別
- 制度
任職迴避對象
國家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隸於同一行政首長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監察、人事、審計、財務工作。任職迴避的程序,是首先按照迴避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工作;第二步是對需要回避的人員進行安排。
任職迴避詳細資料
第二條 國家公務員有下列親屬關係之一的,必須按規定實行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
(一)夫妻關係;
(二)直系血親關係,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
(四)近姻親關係,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配偶。
同一行政首長,包括同一級領導班子成員;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包括上一級正副職與下一級正副職之間的領導關係。
各地區、各部門可以根據本條規定並結合實際情況確定具體的任職迴避範圍。
第四條 國家公務員任職迴避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人提出迴避申請或者任免機關提出迴避要求;
(二)按管理權限進行審核,需要回避的,予以調整。職務不同的,一般由職務較低一方迴避;職務相同的,由任免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和公務員的實際情況決定其中一方迴避。
在本部門內無法調整的,與其他部門協商調整;與其他部門協商調整確有困難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五條 國家行政機關對新進入公務員隊伍的人員應當按回避規定嚴格審查把關;對原已形成的應迴避的關係,應當制定計劃,逐步調整;對因婚姻、職務變化等新形成的應迴避關係,應當及時調整。
第六條 國家公務員從事監察、審計、仲裁、案件審理、税費稽徵、項目資金審批、出國審批、人事考核、任免、獎懲、錄用、調配等公務活動,涉及本人或者與本人有第二條所列親屬關係人員的利害關係時,必須迴避,不得參加有關調查、討論、審核、決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響。
第七條 國家公務員公務迴避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當事人提出迴避申請,或主管領導提出迴避要求;
(二)本部門進行審核並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
(三)需要回避的由本部門調整公務安排。
特殊情況下,可由主管領導直接作出迴避決定。
國家公務員從事公務活動時,應主動報告應迴避的關係。對隱瞞不報的,予以批評教育,其中因未迴避給公務造成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給予相應處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任職迴避現實狀況
2024年4月7日,對於一男孩説出“爺爺是行長,媽媽是副行長,想繼承爸爸當行長”的視頻,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正式迴應,稱孩子的爺爺、外公和父母確實都是該行員工,且崗位均符合監管要求和農發行任職迴避制度規定。
儘管國企“任職迴避”制度已實施 20 多年,但“近親繁殖”仍屢見不鮮,主要集中在金融、電信、電力、煙草等領域。如今,“任職迴避”已成國企共識。許多央企、國企在招聘時,都會公開亮出“迴避條款”,甚至有企業把迴避的對象,從近親、姻親擴展到同學、師生關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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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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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陸雄文.管理學大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13年
- 2. 國家公務員任職迴避和公務迴避暫行辦法
- 3. 煙草三代人、嶽婿雙行長……問題出在哪? .百家號.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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