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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建宇勞教案

鎖定
2011年9月23日,重慶市勞教委認為任建宇通過互聯網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對其作出勞動教養二年的決定。2012年8月21日,任建宇的父親任世六以任建宇的名義向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重慶市勞教委撤銷了對任建宇的勞動教養決定後,任建宇未撤回起訴。2012年11月20日,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原告任建宇訴被告重慶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勞動教養一案。
中文名
任建宇勞教案
發生時間
2011年9月 至 2012年11月20日
發生地點
重慶市

任建宇勞教案勞教案轉折

宣判前一日,重慶市勞教委以處理不當為由撤銷了對任建宇的勞動教養決定,任建宇已解除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法院對重慶市勞教委的自行糾錯行為表示認可。法院認為,任何公權力的行使都須依法、審慎,尤其是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嚴厲處分措施時,應遵循目的與手段相適應的原則,即使面對公民的過激不當言論,公權機關也應給予合理寬容。凡實體、程序存在違法的行政行為都應予以糾正。法院同時認為,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應當保護,但也要依法行使。任建宇的起訴超過法定起訴期限,因此裁定駁回其起訴。
法院經開庭審理查明,在執行勞動教養期間,任建宇先後多次會見其父任世六及其女友,並多次與其朋友、同學、女友通信或通電話。任建宇在會見其父親任世六及其女友時,要求他們代為提起行政訴訟或申請行政複議。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三條規定:“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從本案查明的法律事實看,任建宇在勞動教養期間雖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其會見、通信、通電話的權利得到保障,任建宇在此期間亦曾委託其父及其女友代為提起訴訟或申請行政複議,應當認定任建宇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能夠提起訴訟,其主張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時間均不應計入起訴期間的訴訟理由不成立。任建宇2011年9月24日簽收重慶市勞教委作出的渝勞教審(2011)字第3954號勞動教養決定書後,於2012年8月15日向法院提起訴訟,已超過法定起訴期限。據此,法院作出上述裁定。

任建宇勞教案駁回起訴疑問

為什麼在重慶市勞教委撤銷勞動教養決定後,法院還要裁定駁回起訴?針對這一問題,審判長在宣判後進行了釋疑。
審判長表示,重慶市勞教委的撤銷決定是按照行政監督糾錯程序作出的,而法院是按照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審理該行政案件的。符合法定起訴期限是案件進入實體審理的前提。本案中,任建宇超過法定起訴期限提起訴訟,理應裁定駁回起訴,並且重慶市勞教委已經自行糾錯,以處理不當為由撤銷了勞教決定,任建宇也已經解除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