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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土所宜

鎖定
任土所宜是主張以當地所產物品充繳賦税的徵課原則。不發達的自然經濟是這一徵課原則的經濟基礎。殷商的“因其地勢所有而獻之”(《全三代文》卷一) 是其雛形,西周時加以明確和合法化。《周禮·地官》記載:“任農,以耕事貢九穀; 任圃,以樹事貢草木; 任工,以飭材事貢器物; 任商,以市事貢貨賄; 任牧,以畜事貢鳥獸; 任嬪,以女事貢布帛; 任衡,以山事貢其物; 任虞,以澤事貢其物。”任土所宜的課徵原則對後世財政思想有較大影響。以致後來賦税由實物繳納向銀錢繳納轉化時,仍有相當多的人以任土所宜為依據反對這種轉化。唐中葉楊炎創立兩税法,主張兩税以錢交納,當時陸贄、白居易、韓愈、李翱等均表示反對。 [1] 
中文名
任土所宜
出    處
《周禮·地官》
陸贄認為,“夫國家之制賦税也,必先導以厚生之業,而後取其什一焉。其所取也,量人之力,任土之宜。非力之所出則不徵,非土之所有則不貢”(《陸宣公集》卷二二)。白居易把賦税徵錢看成是造成人們捨本趨末的原因,主張“不求非農桑之產,不重非衣食之貨”(《白居易集·策林·不奪人利》)。認為只要取消賦税徵錢的辦法,就能使“任土之利載興,易貨之弊自革” (同上)。韓愈認為物價上漲與賦税徵錢有關,他不僅主張賦税徵農產品,而且主張“出布之鄉租賦悉以布,出錦絲百貨之鄉租賦悉以錦絲百貨”(《昌黎先生集·錢重物輕狀》),生產什麼即徵收什麼。李翱也認為“錢者,官司所鑄; 粟帛者,農之所出”,主張“不問遠近,一切令不督見錢,皆納布帛”,政府收支均“以布帛為準”(《李文公集·疏改税法》)。北宋時,王安石推行青苗、免役等新法,規定青苗錢和免役錢以貨幣繳納,司馬光、蘇轍等都發表反對意見。司馬光指出“伕力者民之所生而有也,谷帛者民可耕桑而得也。至於錢者,縣官之所鑄,民不得私為也”,由於政府“唯錢是求”,農民為了繳納青苗錢、免役錢,在豐收時要減價出售糧食,而一遇荒年,“欲賣田則家家賣田,欲賣屋則家家賣屋,欲賣牛則家家賣牛”,強調“自古農民所有不過谷帛與力,凡所以供公賦役無出三者”(《温國文正司馬公文集》卷四五、四九)。蘇轍也説:“夫錢者官之所為,米粟布帛者民之所生也。古者,上出錢以權天下之貨,下出米粟布帛以補上之闕,上下交易,故無不利。今青苗、免役皆責民出錢,是以百物皆賤而惟錢最貴,欲民之無貧,不可得也。”
參考資料
  • 1.    何盛明.財經大辭典: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0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