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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條款

鎖定
仲裁條款又稱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願意將其爭議提交第三者進行裁決的意思表示。仲裁是國際貿易中解決爭議時最常用的方法,並以雙方訂有仲裁協議為前提。 [1] 
中文名
仲裁條款
外文名
arbitration
別    名
公斷
性    質
名詞

仲裁條款簡介

所謂仲裁(arbitration)又稱公斷,是指買賣雙方在爭議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簽訂書面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雙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決(award),以解決爭議的一種方式。由於仲裁是依照法律所允許的仲裁程度裁定爭端,因而仲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雙方必須遵照執行。
目前,我國進出口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的內容繁簡不一,一般包括下列幾個方面:

仲裁條款仲裁地點的規定

在什麼地方進行仲裁,是買賣雙方在磋商仲裁時的一個重點。
這主要是因為,仲裁地點與仲裁所適用的程序法,以及合同適用的實體法關係至為密切。我國進出口貿易合同中的仲裁地點,視貿易對象和情況的不同,一般採用下述三種規定方法之一。
a、力爭規定在我國仲裁。
b、可以規定在被告所在國仲裁。
c、規定在雙方認同的第三者國仲裁。

仲裁條款仲裁機構的選擇

國際貿易中的仲裁,可由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協中規定在常設的仲裁機構進行,也可以由當事人一方共同指定仲裁員組成臨時仲裁庭進行仲裁。當事人雙方選用哪個國家(地區)的仲裁機構審理爭議,應在合同中做出具體説明。
3、仲裁程序法的適用
在買賣合同的仲裁條款中,應訂明用哪個國家(地區)和哪個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4、仲裁裁決的效力
仲裁裁決的效力主要是指由仲裁庭作出的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約束力,是否為決定性的,能否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裁決。
5、仲裁費用的負擔
通常在仲裁條款中明確規定出仲裁費用由誰負擔。一般規定由訴方承擔,也有的規定為由仲裁庭酌情決定的。
參考資料
  • 1.    餘勁松.國際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