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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税

鎖定
以法治税是社會主義税制建設的重要方針。指在税制建設和税收管理中要加強税收的法制建設,嚴格執行税收法規,堅持依法辦事、依率計徵。以法治税思想是治税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主義法制的組成部分。其基本精神是要通過立法、執法、守法等環節,把整個税收工作納入社會主義以法治國的軌道: (1) 要建立和健全税收法律制度,使之有法可依; (2) 要劃分税收管理權限,使各級税務機關、税務幹部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3) 要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在税收徵管活動中要依率計徵,嚴格按照税法辦事,不能違反税收管理體制、超越權限擅自減税免税; (4) 對違反税法的行為要嚴厲懲治,做到違法必究;(5) 要加強税務司法工作,這是以法治税的重要保障,也是保證税收職能發揮的有力措施。以法治税的核心是依法辦事、依率計徵。 [1] 
中文名
以法治税
定    義
在税制建設和税收管理中要加強税收的法制建設,嚴格執行税收法規,堅持依法辦事、依率計徵

目錄

以法治税引用示例

基本信息
以法律作為處理各種税收分配關係的行為規範。税收立法、守法和執法過程的有機統一。税收分配關係包括各級税務機關同納税人之間的徵納關係,以及中央與地方之間的税收管理權限劃分等,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處理,做到依法辦事,依率計徵,違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歷史發展 在社會發展的不同階段,國家以法治税或税收法制的程度是不一樣的。在税收發展的初級階段,實行契約課税,税收分配關係的法制約束力較為有限,中世紀歐洲,國家實行專制課税,橫徵暴斂,嚴刑峻法已走向以法治税的反面。近代社會大多數國家已進入立憲徵税階段,國家徵税權淵源於憲法,由議會管轄,並逐步形成了在税收立法、守法、執法方面的一整套以法治税制度。
立法 1978年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之後,為了促進經濟體制改革和擴大對外開放,中國在進行税制改革和加強税制建設的過程中,加快了税收立法和制定各種税收法規的進程。自1980年起,已先後進行了國內税收立法、關税立法、涉外税收立法以及與一些國家簽定雙邊或多邊税收協定,進行國際税收立法。截至1992年,中國經過正式確立的税法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1980)、《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法》(1991)、<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1992)等。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授權、國務院制定和頒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統一税條例(草案)》(1958)、《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税條例(草案)》(1984)、《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條例(草案)》(1984)、《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條例(草案)》(1984)、《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税條例(草案)》(1984)等具有法律效力的税收行政法規。這些税收法律和法規的頒佈實施,為以法治税提供了法律依據。
守法 有法必依是以法治税的中心環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税的義務”。嚴格按税法辦事,實行依法收税,依法繳税,是憲法對一切公民、企業事業單位、政黨社團,以及税務機關等的基本要求。納税人必須依法履行納税義務,不得欠繳漏繳税款,更不得偷税、抗税、騙税。國家税務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在履行公職時,必須遵守税法規定的職權範圍,嚴格按照税收管理權限辦事。税務機關以外的任何組織或個人都無權干擾税務機關依照税法履行公職。
執法 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以法治税的切實保證。為了保證税法的有效實施,必須對違反税法的行為,依法予以追究。其方式一般有三種:①經濟制裁。通過加收滯納金和罰款,制裁違反税法的行為,保證國家利益不受損失。②行政制裁。對違反税法的單位或個人依照行政程序加以處理。③刑事制裁。指對違反税收法規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給予刑事制裁。
參考資料
  • 1.    王美涵.税收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