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代理權終止

鎖定
代理權終止,亦稱“代理權消滅”。因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代理權歸於消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代理權產生的依據不同,其終止的原因也有所不同。委託代理權終止的情形有:(1) 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2) 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3) 代理人死亡;(4)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5) 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被代理人死亡的,代理也應終止,但被代理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1) 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 被代理人的繼承人均予承認的;(3) 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約定到代理事項完成時代理權終止的;(4) 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進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後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完成的。法定代理權或者指定代理權終止的情形有:(1)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2)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4)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5)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係消滅。代理權終止後,代理人不再有代理權,代理證書失去效力。 [1] 
中文名
代理權終止
別    名
代理權消滅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