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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市長
(代理職務)
鎖定
代理市長,簡稱代市長,意指暫時代理市長行使市長基本權利,而尚未經人大正式選舉任命的領導。
- 中文名
- 代理市長
- 別 名
- 代市長
- 國 籍
- 中國
代理市長條例規定
地方組織法第四十四條第九款規定,“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
[1]
。可見,“代理市長”是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的,不是任命的。如果代理人選不是副市長職務,需要先任命為副市長,再決定其代理市長職務。
代理市長職務範疇
代理市長與市長職務同權同責,同屬職務範疇。副市長代理市長職務主持工作,具有和市長一樣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因此兩者之間應是等價的。代理市長一職只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存在。只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那麼由人大常委會決定代理的人選的職務則自動消失,應依法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新的市長。但有一種特殊情況,因工作需要,代理市長沒有當選市長職務就調任其他職位,這種情況需要辭去代理市長職務。 如2011年12月30日,鄭州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決定,接受吳天君辭去鄭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代理市長職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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